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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公正Justice:一场思辨之旅(中英字幕全12集)迈克尔·桑...

2022-10-26 07:55 作者:半月残霜  | 我要投稿

以前的笔记,突然看到,如果有人需要我先放这了,有点乱,希望不被嫌弃(

建议书单

Aristotle/ John Locke/Immanuel Kant/John Stewart Mill《Utilitarianism?》《政府论》罗特斯《正义论》卢梭《社会契约论》康德《Critique of pure reason》纯粹理性批判

《The groundwork for metaphysics of morals》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

! consequentialist moral reasoning后果主义道德推理

The right thing to do,the moral thing to do depends on the consequences that will result from your action.

•功利主义: utilitarianism (invented by Jeremy Bentham边沁,18th century English political philosopher)

the just thing to do is to maximize utility

功利主义认为快乐和痛苦都是可以计算的,utility is the balance of pleasure over pain功利等于快乐减去痛苦

all human beings are governed by two sovereign masters: pain and pleasure

最正确的选择是: maximizes the overall level of happiness

逻辑

cost-benefit analysis成本效益分析

通常会忽略生命的价值或是看轻生命的价值

objections to utilitarianism

  a. fails to respect individual/minority rights

  b.not possible to aggregate all values and preferences 

   -using a single measure like $

   -isn't there a distinction between higher and lower pleasures? 对于边沁来说,喜好是平等的,没有更高级之说,认为每个人的偏好都有意义,最重要的是快乐和痛苦的强度和持续时间。

近代功利主义者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试图将功利主义人性化

-utility is the only standard of morality(和边沁一个看法)

-possible for a utilitarian to distinguish higher from lower pleasures

(看哪一种快乐更高级就是看同时体验过两者的人更喜欢哪个,一个人如果通过教育而接触到高级乐趣,那他自然就会区分出高级乐趣与低级乐趣)

-穆勒回应对个体权利的相关异议(与上面相同逻辑)

反对不以utility为基础的公正,而基于功利的公正为所有道德的主题,认为是最无与伦比、神圣而有约束力的部分

公正是更高级的,个人权利是种特权,但不能出于功利主义假设之外的理由。

"Justice is a name for certain moral requirement, which, regarded collectively, stand higher in the scale of social utility and are therefore of more paramount obligation than any others."

而公正是更高级的原因根本上还是功利的,当考虑人类长远发展,如果我们秉持公正并且尊重权利,社会整体会发展得更好。(如果有个例,去侵犯个人权利长远看反而让人们获益更多呢?如果穆勒说的话是对的,这就是我们该尊重别人的唯一理由吗?)

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

-个人是重要的,独立的,不仅仅是用来实现更高社会目标的工具,值得尊重。

-宣称个人的基本权利是自由权

-只要尊重他人的权利,我们有权自由选择过自己喜欢的生活。

-大部分当代政府所做的三件事在自由主义理论看来是不公正的

a. paternalist legislation 即制定保护人们免收自身行为伤害的法律如必须系安全带,认为这是强迫

b. morals legislation 以弘扬传统道德而立的法规,认为这违反了人们的自由权

c. redistribution of income from rich and poor 进行财富再分配而制定的税收或其他政策,按照自由主义的说法,认为是强迫

-有关一件事是否公正,比如美国的财富分配不均问题,自由主义者认为不能从事实、最终结果判断,而应知道过程是怎样的(two principles)

•Justice in Acquisition(initial holdings)最初占有的公正原则

人们是否最初公平地获得生产资料

•Justice in Transfer(free market)财富的分配是否基于自由达成的交易

-诺齐克Nozick's argument against taxation

taxation= taking of earnings

Taking of earnings = forced labor 

Forced labor = slavery (真是有趣的说法)

Violates Principle of self-possession反人权,我们属于我们自己

-minimal state(小政府): 费里德曼Friedman认为许多人们觉得是理所当然的政府职能其实不应属于政府,即使是社会保障,政府强迫了所有人去储蓄一部分当前收入留到退休时用。该理论同时认为有时公共产品例如治安保护和消防会造成free riders即搭便车问题,而要限制这种搭便车做法,一家消防公司是这么做的: 只有和这家公司签约的会员,当家中起火时,消防公司才会去灭火,否则就是眼睁睁地看着着火。

-为了公共福利,强迫某人或利用某人是不对的,因为这质疑了人人自主we own ourselves 这一基本事实。

-Objections to libertarianism

1. The poor need the money more

2. Taxation by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is not coerced

3. The successful owe a debt to society

4. Wealth depends partly on luck so it isn't deserved.

Jonh Locke洛克

-认为有些基本的个人权利至关重要以至于民主选举的政府都无法剥夺。

-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

-认为财产权不仅仅是政府或法律的产物,财产权是先于政治的自然权利,依附于个体的存在而存在。

-The state of nature自然状态: 想象在政府与法律存在之前事物的运作规律,是一种自由状态(state of liberty)。这种状态下没有等级制度,是平等的。这与放纵状态(state of license)不同,因为自然状态下仍受一些法则约束,即自然法,它唯一制约的是我们拥有的这些自然权利不能被我们放弃,也不能去剥夺他人的权利。

-自然法约束的来源: 

 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来说不是自己的,对于信上帝的人来说,这些由上帝所赋予;

对于不信上帝的人来说,自然状态受自然法支配,人人均应遵循它,而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它的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自然法则是不可剥夺的,而这种不可剥夺的权利使我的所有物不能完全为我所有。而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不可剥夺的权利使我更深刻更充分拥有它)

-私有财产为什么在政府建立前就存在?

洛克回答"...every man has a property in his own person. This nobody has any right to but himself. The labor of his body, and the work of his hands, we may say, are properly his."

-"Whatsoever then he removes out of the state that nature has provided, and left it in, he has mixed his labor with, and joined to it something that is his own, and thereby makes it his property." 因为劳动是劳动者的所有物,没人,除了这名劳动者对它施加劳动的所有物有所有权 "at least where there is 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不过洛克认为,如果我们圈地种植,犁田耕地,我们获取到的财产不仅是种植产物,还包括土地(自由主义者认为我们对自身拥有绝对所有权并可以做我们想做的事,而洛克认为我们的自然权利会受到制约,并认为真正的自由就是承认某些权利不可剥夺)。

-洛克对于私有财产的看法与自由主义者相似,私有财产被认为是无需他人同意就能产生的。

-即使政府建立了,自然法依然延续。洛克坚持"有限政府"观点(政府最终受限于创建初衷,即保护我们的自然权。但是对自然权的界定是由政府定义的)

-洛克所谓的合法政府

政府是以征得同意为基础的,并且是有限政府。

-检验洛克同意理论(Locke's idea of consent)

看根据洛克理论,基于同意而建立的合法政府的权力是什么

-自然状态是我们决定脱离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不便之处,即每个人都行使自然法,"the executor执刑者"。当一个人触犯自然法,他便成为侵略者,失去了理智(beyond reason),任何人都可以惩罚他,惩罚程度如何便是看他们的自由意志了,就算杀死这个人也丝毫不成问题。

-想要脱离自然状态

采取"同意"这一行为,同意放弃你的执行权,同意建立一个政府或共同体,政府制定法律,任何加入的人都要事先同意遵从大多数人的决定。

-多数人的权力是什么

多数人必须遵循自然法,不能侵犯少数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基于同意而组成的政府受限于: 多数人有义务尊重并维护公民的基本自然权利

-而洛克同时也提到了

•如何界定财产权是约定俗称的,由政府定义

•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从他的财产中支出一部分维持政府。"But still it must be with his own consent, i.e. the consent of the majority, giving it either by themselves or their representatives chosen by them."

-同意的作用是什么?

征税想要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就是要经过同意,当我们脱离自然状态后,这是社会中的每个人在组建政府的时候就同意的事。

-挑选特定的个体去牺牲和依照法律挑选个体是不同的。洛克反对专制政府,反对特定挑选某个公民上战场,但假如通过非专制的法律来规定,多数人的行为就不再是专制的了,就不算侵犯人们的基本权利。将军有权处死一个擅离职守的士兵,但他们无权得到这位士兵一分一毫的财产。

-自由主义者与洛克的分歧

•有些权力是不可剥夺的,所以我并非真正拥有自己

•一旦经过同意建立合法政府后,对洛克来说它唯一的限制就是不能肆意夺取生命或自由或财产。但如果多数人颁布一部普适的法律并经公平程序,那就不算侵权。

在美国内战(Civil War)期间,联邦采用一种强制征兵与市场机制结合的体制来补足兵力去参加内战。该体制首先采用强制征兵的方式,但如果被抽中又不想去服役,可以雇一个人代替。

两种反对运用市场交换来配置军事服务的观点

a. 让市场分配兵役可能是不公平甚至不自由的,如果社会存在严重不平等,那些通过收了钱去服兵役的人并不是因为他们真的想去,而是因为他们缺少经济机会(有什么不平等因素在破坏人们购买和出售其劳动的自由选择权?)

b. 服兵役不该被视作一种付钱的工作因为这紧密关系到爱国精神和公民义务,它认为在涉及公民义务的地方,不应由市场来分配责任和权利。(公民的义务是什么?)

一对夫妇与一位女士签下合同,用丈夫的精子让这位女士通过人工授精怀孕,然后该女士能够得到一大笔钱,只需她将生下的孩子给这对夫妇。然而,在孩子出生后,该女士不同意继续执行合同,想要保留孩子,最终闹上了法院。下级法院裁决合同应被执行,后来案子到了新泽西州最高法院,他们判决该合同无效。他们把孩子的监护权给予了丈夫同时也恢复了这位女士的作为母亲的权利

对于代孕的反对

  1. Tainted or Flawed Consent“有瑕疵”的同意,它是人们受到压力或压迫而签署协议或是签约合同缺乏相关信息,他们的同意并非是真正的知情。它是在这位亲身母亲知道她和小孩的纽带关系前所签的,她所做的决定不是真正的自愿与知情的。

  2. 缺乏人性 

这与贩卖小孩相似,至少是在出售母亲对小孩的权利 


Immanuel Kant康德

-承认功利主义者观点是部分正确的,但反对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个体都拥有一定尊严,必须尊重。

个体神圣不可侵犯原因

•我们都是拥有理性能力的存在。

•我们都是自主存在,是拥有自由行动和选择能力的存在。

-他反对边沁的主张“痛苦和快乐是人类至高无上的主宰”,认为我们的理性能力使我们与众不同,使我们区别于动物

-When we, like animals, seek after pleasure or the satisfaction of our desires or the avoidance of pain. When we do that we aren't really acting freely. We're really acting as the slaves of those appetites and impulses. I didn't choose this particular hunger or that partocular appetite and so when I act to satisfy it, I am just acting according to natural necessity. 自由是需要的对立面。你在选择食物时,实际上是在服从一种并非自己选择的欲望。

-To act freely= to act autonomously自主行动=to act according to a law I give myself

-自律(autonomy)的对立面是他律(Heteronomy): to act according to desires I haven't chosen myself.

-本能受控于法则如因果关系法则

-自由行动并非为了既定目的选择最佳手段,而是选择目的本身。当我们因爱好或追求快乐去行动,我们只是实现一定外来目的的手段。We are instruments rather than authors of the purposes we pursue.当我们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则自主行动时,我们是出于目的本身来做某些事情。

-这种自由行动的能力赋予了人类特殊的尊严。尊重人类尊严,意味着不只把人当手段看。还应当目的本身看待。这就是为什么即使是为了他人健康与幸福而去利用他人仍然有失妥当,这是功利主义之所以错误的原因,他们的是工具理性,为实现功利最大化而服务的理性,还是在利用人,把人当作是手段。

是什么最先赋予行为以道德价值?

•让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的并不与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或后果有关,而是与行为产生的动机有关(所以即便我把给钱给乞讨者,而那些所谓乞讨者是骗子,我给他们钱是想要他们生活能够过的更好,就不用去想他们到底是什么身份或是那那些钱干什么事,因为我本身的动机是好的,就具备了道德价值,至于他们怎么对待我的钱,与我无关。如果所有人因为觉得乞讨者可能骗钱而不去帮助他们,那那些真正无家可归没法工作的人又怎么办呢?当然,这笔钱要是在我可承受的范围内...)

-道德:

•Moral worth of an action depends on motive(do the right thing for the right reason) "A good will isn't good because of what it effects or accomplishes, it's good in itself. Even if by utmost effort the good will accomplishes nothing it would still shine like a jewel for its own sake as something which has its full value in itself" 写的太好了吧

•唯一能赋予行为以道德价值的动机是职责动机(motive of duty)。The opposite would be all of those motives having to do with our inclination. And inclinations refer to all of our desires(有些地方翻译不太好...或是表达不出来就用英语原文了), all of our contingently given wants, preferences, impulses.只有出于道德法则目的,出于职责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比如,一位顾客进到一个店主的店里,店主知道他可以给那名顾客找错零钱并且逃过处罚,但他认为我少给顾客钱,也许会有传言,我的名誉会受到损害,也没生意做了,就不会给顾客少找钱。但他的行为没有道德价值,他出于错的原因做了正确的事(天啦!我可太赞同康德的言论了,以前也想过类似的东西,但也只是模模糊糊地觉得是不正确的)。

-问题: 如果自主行为意味着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则行动,那么我便脱离了因果关系和自然法则的束缚。是什么保证我出于职责目的行动时,我制定的法则与他人制定的法则不相矛盾呢?

•将我们引向作为自主存在而为自己制定的法则的,是一种理性,作为人类共有的一种实践理性。实践理性并不是个人化的什么东西。我们之所以需要尊重他人尊严,是因为我们都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而正是通过存在于我们所有人中的这种无差别的理性思考能力的运用,才使我们所有人都值得尊重,也因为这种理性思考的能力都是相同的,不受特定的生活经历及生活环境所限定,这是同一种能够生成道德法则的普遍理性。它表明自主行动就是我们理性思考后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则行动,但这是我们作为理性存在,与他人共享的理性。

对康德来说,什么才是道德的最高原则?

-只有职责动机符合道德原则。

 motive: duty vs. inclination

-freedom determination of will: autonomous vs. heterononmous

-理性律令>命令reason imperatives

•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通过手段-目的推理,运用工具理性。

•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行为出于理性的意志,是好的,要求绝对性,完全独立,与其他目的无关。

-绝对命令形式

•普遍法则形式(The formula of universal law): 仅仅依据那些你可以且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形式。这个准则指解释你行为原因的一个规则,比如信守诺言。如果你向别人借钱,并且短期内还不了,却还是说下周还,这就不是绝对命令。我们可以通过试着将其一般化来确定这个虚假承诺不属于绝对命令,将遵守的准则一般化,如果所有人在借钱时都进行虚假承诺,那么没人会去相信这些承诺,也不会有承诺了。而一般化这种准则将会否定它本身,因此虚假承诺是不对的。康德的这个理论经常被解读为认为是被后果所吸引的,如果大家都撒谎,那么这个世界会更糟糕,但这是错误的解读。康德认为这是一个关于某一准则是否属于绝对命令的测试,但不是真正的原因,通过一般化来测试你准则的真正原因,是为了看你是否把自己的需求和欲望看得比他人的更重。

•人为目的形式(The formula of humanity as an end): 我们不能将绝对命令建立在任何特殊的利益、意图或目的之上,因为这样它就仅与目的所属的个体有关了。假设,某个事物存在本身就具有绝对价值,就具有目的性,那么它自身就有可能是一个绝对命令的基础。理性存在即为人格,他们不仅仅对我们有相对价值,他们本身也具有绝对价值,理性存在是拥有尊严的。“不论是对待自己还是他人人格中的人性,拥有不要只把它们当做手段,而应视为目的”这就是人为目的的形式,认为理性存在的人就是目的本身。当我对你进行虚假承诺时,我把你当做手段以实现目的,我没有能够尊重你的尊严。谋杀和自杀都违背绝对命令,自杀在道德上等同于谋杀,因为我们不论在夺取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时,我们都利用了那个人,利用了一个理性存在,将人作为手段,没能够将尊重人性作为目的。康德的尊重与爱是不同的,因为爱及其他关心他人的美德或原因与其关心对象是谁密切相关,而尊重就是去尊重普遍人性。

康德

-我并不因遵守法则而崇高,而是由于我所遵循的这一法则是我自主决定自愿服从的,因此我负有完全的责任

-履行义务和自律意义上的自由高度统一,相互等价

如何保证我的道德心与他人相同

如果我们出于自己的道德心自主选择道德法则,我们就一定会提出相同的道德法则。我决定道德法则时支配我意志的理性和你选择时支配你意志的理性是一样的。因此每个人作为自主个体可以自主选择。

绝对命令如何可能存在?

-两种论点

•作为体验的客体,我属于感官世界,我的行为受自然法则以及因果规律支配

•作为体验的主体,我属于理智世界,独立于自然法则,可以自主(只有这点成立才能认定自己自由)

-我们不仅是理性的存在,如果我们是,我们所有的行为将总与自主意志相一致,但正因为我们同时从属于两个世界,自由领域(realm of freedom)和必然性领域(realm of necessity),我们所做的事和应该做的事之间总是可能不同

-门外凶手案例

康德认为说谎是不对的,谎言不符合绝对命令。法国哲学家本杰明•贡斯当用下列实例进行驳斥: 如果*************友,凶手直接问你:“你朋友在家吗?”贡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说实话是道德这种说法很疯狂

康德认为即使对上门的凶手撒谎也是不对的,一旦你开始考虑事情的后果,试图找出绝对命令的例外,你已经放弃了整个道德框架而成为一个结果主义者。

-直接的谎言和误导性的实话之间存在道德上的差异吗?

康德看来,其中存在差别,他只关注坚守道德法则,康德不会赞成善意的谎言,但他或许会支持误导性的实话。在说误导性的实话时,动机是误导他人的同时又遵从道德法则,并仍然在绝对命令允许的范围内。这些小心隐藏但实实在在的回避中,确实有一种谎言里所没有的对高尚道德法则的敬意,这也是动机之一。

-产生公正标准的契约只是一个理性的概念,但它确实存在着,因为它能束缚每个立法者都在整个国家意志的框架内制定法律

问题: 对于一个假定的,其实并不存在的契约,它的道德力量何在?

约翰•罗尔斯Rawls的《正义论》在两方面与康德相同

a. 批判功利主义

b. 认为正义的原则源自于假定的社会契约

-罗尔斯“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理论

找到我们必须尊重的基本权利的方式,是假定大家聚集在一起,共同选择指引我们共同生活的法则,但对自己某些重要的特质却毫无所知。想象我们都处于一个平等的原始状态,即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担任什么角色如种族,社会地位,这样我们共同达成的原则才是正义原则。如果假定是奴隶制社会,那么讨论的人可能会成为奴隶,这时候他们就会避免这些对自己不利的情况,而不会选择奴隶制社会作为未来共同生活的法则

假定契约的道德约束力何在?与有效的社会契约相比孰强孰弱?

a. 实际契约对人有怎样的约束或强制作用?

b. 实际契约如何证明其产生的条例是正义的?任何实际的契约都不能确保其自身的道德性,那么实际契约的道德力量到底如何体现?从约束程度看,其强制性体现在两方面

•共同利益的实现,也就引出了产生义务的互惠概念,只要你为我做事,我就对你有义务。

•自愿的积极同意,当进行契约时就默认接受了义务,这包含了某种独立于其他因素的道德力量。

-即使两人都同意进行某种交易,也不能说明他们的协议条款是公平的。

-契约或是主动的许可不仅不是构成义务存在的充分条件,甚至也不是必要条件。如果存在互惠,然后一方获得了利益,即使没有达成双方同意,义务也产生了。车坏了,一个维修车子的人看到了,过来说:“我会帮你维修,如果我维修的时间在一小时内,那么你就需要支付50元”,你说“你有多大把握修好?”他没回而是自顾自地检查起汽车来。当他检查好一处时,他说:“这里没问题,不过你还有45分钟,要不要我看看引擎盖下面?”。你说:“可是我还没有雇你,我们没达成协议”。他就很生气,说:“你的意思是如果我刚刚在检查时帮你修好了车,你也不会给我钱吗?”你回答:“那是另一码事,如果你修好了,我确实会付钱”。

-实际契约的道德力量借助于两个不同的理念: 自律和互惠。但现实中每个实际契约都可能没能在订立之初赋予契约道德约束力。自律的理念可能实现不了,因为各方争议权力可能不平等;互惠的理念可能实现不了因为各方在认知上可能存在差距,可能错误地判断什么是真正具有对等价值的。


分配公平问题 财富、权力和机会方面的收入应怎样分配?

-在“无知之幕”背后,人们不会考虑功利主义,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来支配集体生活。因为他们不知道他们自己在现实中的身份,而每个人都渴望被尊重,即使是少数派也不想被压迫。

Rawls有两个原则

-第一原则,即基本自由原则,人们有言论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我们不会愿意冒险担心自己成为被压迫的少数派,被多数派欺压。我们不会用基本权利和自由来换取经济优势。

-第二原则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有关,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家庭状况,因此一开始会说:“我们要求收入和财富的平等分配”,之后我们会意识到可以做得更好,那就是我们同意采取有条件的平等原则“the difference principle”。只有在社会与经济不平等这一条件能为最贫困的人带来利益之前才许可这一条件。因此我们不会拒绝所有收入不平等,标准是它们是否服务于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最底层人民的利益。

-人们如果从不同起点开始跑 那么比赛就不会公平,允许分配,受到来源于专断的道德观念的不恰当的影响,会成为一个制度不公正的来源。因此,它演变为一个机会均等的制度,即基优制(merit-bases system),一个绩效化的制度。在公平的精英制中,社会建立各种机构以确保在比赛开始前每个人都起点相同,享受平等受教育权利。比方说,早期智力开发项目对于贫困社区学校的帮助。

-罗尔斯认为精英制未能有效地弥补或解决每个人得到的“自然彩数”以及道德的任意性,即便它可能会消除社会偶然因素和社会教养带来的影响,但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与天赋的自然分布的支配。

-如何超越精英制?即使让每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还是会因为一些人是跑步健将,而一些人不善于跑步而困扰,这时候唯一能做的就是给运动健将们制造障碍,但这会毁了整个比赛。而罗尔斯认为,没有必要去追求水平上的平等,只要允许甚至鼓励那些也许有天赋的人去实现他们的才能。但要做的就是改变条件,让其他的人也能够享受到有才能的人实践成功过后的果实。比如乔丹收入很多,但税收会将他的部分收入拨来帮助那些与他刚好相反的,缺乏篮球技巧的人。“Those who have been.favored by nature, whoever they are, may gain from their good fortune only on terms that improve the situation of those who have lost out.”(Rawls)这就是差异原则,来自于道德武断主义的论断。如果你为了如何将共享分配建立在道德观念的专断性上而烦恼,那么你不只是为了自由市场而否决了封建贵族,你甚至不满足于让每个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的精英制度。于是你建立起一项新的制度,包括那些处在社会底层的人,都将从那些有幸拥有天赋才并将其实现的人那里获益。

-自由主义主张分配所需的公平制度是一种可以保证自由贸易和自由市场经济的制度。罗尔斯反对说,如果你拥有的只是形式主义的平等也不会说公平的,这对富裕家庭的孩子明显更有利

-精英制度由此建立,强调机会均等,但罗尔斯认为如果一旦你困扰于如何将分配份额建立在道德武断性(比如出身)的突发事件上,你就应该会支持罗尔斯提出的“民主构想”,一个以差异原则为基础的,关于分配公平的构想。他认为人们可以从他们的好运中获得好处,前提是必须兼顾那些最不富裕的人。

-“The natural distribution is neither just nor unjust; nor is it unjust that persons are born into society at some particular position. These are simply natural facts. What is just and unjust is the way that institutions deal with these facts”(Rawls).

对罗尔斯差异原则的三种反对意见

-如何保证积极性?

激励因素应当被考虑在内的这一观点不应该立足于只看到对这块经济蛋糕规模的影响,而应该立足于探究激励因素或抑制因素对底层人民福利的影响。如果从比尔盖茨那拿太多钱最终只会损害底层人民的利益。

-那么个人的努力呢?(精英主义者认为努力是道德应得的根源)

即使是奋斗精神也依靠于不同种类的家庭环境和社会、文化因素的偶然性,我们不能妄自称功。将希望寄托于努力的人,实际上不是真的认为努力与道德应得有关系。一个强壮的建筑工需要一天建设围墙和一个弱小的,需要三天才做好同样工作的建筑工,精英主义者不可能为弱小的建筑工辩护说他所做的努力比强壮的建筑工多因此应该多给钱。这不是真的努力。努力,并不是真正的精英制度拥护者们所坚信的分配份额的道德基础,真正的他们坚信的是贡献。努力甚至不是我们所争取的,那么道德应得与分配公平毫无关系吗?Rawls says distributive justice is not a matter of moral desert though it is a matter of entitlements to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分配正义不是道德应得的问题,尽管它是合法期望的权利问题)。一个公平的体系,回答了人们的权利问题,满足了他们建立在社会制度之上的合法期望,但是他们有权利得到的东西与他们的内在价值不相称(罗尔斯)。调节社会基本结构和规定个人义务和责任的原则并不涉及道德应得分配的份额也不倾向于要和它相称(罗尔斯)。

-把天赋和才能看作是共同资产的差异原则难道没有违背自我所有权的理论吗?(自由主义疑问)

罗尔斯没有直接对自我所有权这一观点进行辩驳,maybe we don't own ourselves in that throughgoing sense after all. 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我的财产所有者,就其意义而言他只能调拨它们而已。我们只有一个原因会对“保证自我所有权”的想法让步,那就是当我们在“无知之幕”后思考“我会投胎成为拥有特别的天赋和地位的人吗?似乎不一定”。那么我们在这种自由市场体系下就不能保证自己能够因为天赋和先天地位原因享有优待。我们可以维护尊严,即使在没有自我所有权的条件下。

-我依靠自己天赋所获得的利益有偶然性

•家庭出身与自身条件的偶然性

•碰巧生活在社会推崇我这种天赋的社会中

•我依靠自己天赋所得的利益是建立在道德的武断性上的。我的天赋将会从市场经济中得到什么?它将基于什么?社会的人们又碰巧偏好什么?供求原则不是我所决定的

-如果生活在一个我们的才能不会有很大帮助的社会,我们的价值会减少吗?不是的,我们可能会少挣钱,但是当我们得到的东西减少时,我们的价值却不会随之减少这样的例子同样适用于社会中的其他人,他们拥有的社会地位碰巧较低也拥有很少这个社会碰巧推崇的天赋和才能。这就是道德应得和合法期望之间在道德层面上的区别,我们有权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比赛制定的规则下,利用我们的天赋和才能获得成功。但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本来就应该拥有那些碰巧被这个社会所推崇的素质的话,这就是一个错误而自负的想法。


一个学生成绩不错,绩点3.8,在考取法学院时,她被拒绝了,原因是那个法学院为了考虑种族多样性,要保证百分之四十的少数族群如非裔美国人,而他们中的一些人学术指数比她低,却拒绝了她,这个学生认为她被拒绝仅仅因为她是白人。这件事到了联邦法院。

三种不同论证

•修正论(corrective argument)修正教育结果劣势,修正教育背景,即人们受教的学校的差别和获得机会的差别。(与在招生过程中只应考虑学术前途和潜力的观点不谋而合,需要超越分数的限制来真正评估学术前途和潜力)

•补偿论(Compensatory argument)即使没有需要修正某人教育劣势的需要,反歧视运动还是正当的。因为它补偿了历史上的不公正,过去的错误

•多样性论: 支持多样性,迎合了院校的社会目的或社会任务。种族和民族上学生多样化,那么公共利益会被满足。多样性论有两方面: a. 就丰富大家的教育经历而言,学校多样性重要 b.为更广泛的社会做出贡献,培养各种人才

"When reviewing the large number of candidates able to do well in our classes race may count as a plus, just as coming from lowa may count or being a good middle linebacker中后卫 or pianist. A farm boy from ldaho can bring sth to Harvard College that a Bostonian cannot offer. Similarly, a black student can usually bring sth a white student cannot offer. The quality of the educational experience of all students depends in part on these differences in the background and outlook that students bring with them."

反对意见

•对补偿论的反对: 对那个学生来说,让她做出牺牲来补偿过去发生的不公平,尽管她本人并不牵涉其中,是否是公平的?

•对多样性的反对: 除非你是功利主义者,否则你就相信个人权利不可侵犯,问题是,这个案件中的学生,她的个人权利被侵犯了吗?她难道没有这项权利吗?那个白人学生对自己是白人的事实无能为力。为什么进入法学院的因素是根据她不能掌控的因素呢?

回复: 她没有这项权利,没有人应该被录取,这个学生没有个人权利。She doesn't deserve to be admitted according to any particular set of criteria that she believes to be important. 包括只与努力和成就有关的标准(类似罗尔斯拒绝把道德应得作为分配公平的基础)作为一个私立学校,它有权利根据自身所想确定自己的使命。一旦学校确定了自己的使命,并因此确定了招生政策,我们才能确定其认为有价值的品质。那些符合这些标准的人就有资格被录取。

一所大学可以随意定义自己的社会目标并以此为标准来定义社会使命吗?在原则上当代大学所呼吁的社会目标,也就是从多样性原理来说,与50年代的德州大学(当时是种族隔离时期,德州大学拒绝录取黑人因为他们认为他们的社会目标是培养如律师行业的人才,而当时几乎没有律师是黑人,因此不用考虑黑人学生)有什么区别?

把分配公平问题从道德应得问题中分离出来,是否合理?

-公正不是用来奖励或者发扬美德或道德应得的。

-如果把公正和moral merit or virtue联系一起会限制人们的自由,而人类该是自由的动物。

反对此观点的人,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公正是给予人们他们应得的(判断标准?),这需要寻找携带美德的人以及他们在社会中承担的角色之间的平衡点。

-应得的判断标准取决于个人分配到的东西不同,"Justice involves two factors: things and the persons to whom the things are assigned. In general we say that persons who are equal should have equal things assigned to them."(Aristotle)

-哪些方面的平等?

那要看我们分发的是什么东西了,比如笛子,以什么标准发呢?给最好的笛子手,因为这是笛子设计者的初衷,笛子应该被吹好。使其按照相应的标准,以道德观念设定的标准都适合发笛子。必须考虑到演奏长笛的目标、重点和目的。

这种推理被称为“目的论推理teleological reasoning”

-按照这种逻辑,自然世界被理解成有秩序的世界,这意味着掌控自然,找到我们在自然中的地位,寻找并发现自然的目的。但是现代科学很难用这种方式思考自然,对于公正问题,更难用目的论来思考。


相等体现在什么地方?

-亚里士多德认为当我们注意到终极目标或者目的时,我们有时会产生分歧,争论社会实践存在的真实目的。而当我们存在那些歧视时,那些歧视中至关重要的部分不仅是谁将得到什么,不光是分配问题,还在于是否得到尊重,人们对何种才能,何项长处将会受到表彰?

-在政治学中这种观点的作用,当我们讨论分配公正时,我们重点关注收入、财富和机遇的分配。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分配的重点不在于收入和财富,而在于职位和荣誉。谁该有统治权?

-亚里士多德坚持,要知道政权应该如何分配,我们首先要探索政治学的目的、核心问题及其终极目标。

-亚里士多德认为: 政治学囊括了性格塑造,它的目的是培养公民的美德,关于美好生活。国家的终极目标不仅是生活和经济交流,而是实现美好生活。"Any polis城邦 which is truly so called, and is not merely one in name, must devote itself to the end of encouraging goodness. Otherwise, political association sinks into a mere alliance."(Aristotle)

-认为构建具有该特性的联盟(旨在创造美好生活的联盟)出力最多的人更该在政治统治及城邦中占有一席之地。根据是: 他们能为政治团体做出最大的实质性贡献。

-为什么涉足政坛就变成享受美好生活基础?

亚里士多德给了两个答案

•只有生活在城邦中,并涉足政坛,我们才能充分了解人性。只有在政治生活中,我们才能实际锻炼到语言的准确理解能力(不太懂为什么......)。这是一种明辨是非,思考公正与否的能力。亚里士多德认为 城邦、政治团体本来就存在,并且在目的上优先于个人。人类远离政治团体是无法自给自足的。我们要全面认识自己的本性,也只有在锻炼自己语言能力时,及我们与公民商讨善恶之类议题时候。

为什么只有在政治团体中才能锻炼语言能力?

•政治审议存在于统治与被统治者轮流交替,分享统治权的公民生活中,对美德这都是必要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不是将快乐超过痛苦的部分最大化,而是一项活动,一项符合美德标准的精神活动。他说每个学习政治学的学生必须研究精神道德,因为塑造精神风貌是一座优秀城市立法的目标之一。

但为了过上有德行的生活而选择居住在优秀的城市又是为什么?

亚里士多德认为仅仅是个人学习良好的道德准则那样是无法具有美德的,美德是我们只能通过实践,通过不断培养才能具备的。没有大厨通过仅仅读厨艺相关的书而成为大厨的。

-我们能构建美好社会的美德的唯一途径是培养美德,反复灌输自己要养成某种习惯。投身于同公民商讨美德本质的实践。这种目的论同时还有推崇导向,像伯利克里这类人应该拥有最高职位并统治城邦的原因是: 政治学的部分重点在于挑出并将荣誉赋予那些在最大程度上具有相关美德的人。

Casey Martin是位能够出战高水平高尔夫球赛的人,但他患有腿部血液循环疾病,让他举步维艰,因此他要求在他参加职业锦标赛时能够使用高尔夫球车,这个要求被拒绝,他就一直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做出裁决,PGA必须为Casey Martin提供球车,因为步行并不是高尔夫运动真正的必要部分。一位法官有异议,他认为法院不能够裁决高尔夫基本性质是什么这种问题,而对于比赛目的,他采取了强烈的反亚里士多德立场,他认为高尔夫球像任何一种运动,就只是为了娱乐,如果有群体想拥有某种运动方式,他们就可以采用那种运动方式。市场能决定人们是否喜欢这种运动方式(忽略了体育运动和表演赛的差异性,体育运动是一种实践,可以获得荣誉,展现某些长处。而欣赏这些优点的人观看体育赛事不仅是娱乐,还意味着弄明白关于体育项目的何种特质才是其本质的争论)。

这段论证中需要注意的点

我们把讨论的重点放在高尔夫运动真正的本质或目的。它包括走路吗?是否行走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高尔夫运动是不是真正的运动竞赛。因此需要在目的论的维度展开讨论。什么是高尔夫运动真正推崇和认可的?关于这个争论的重点,是荣耀,Casey Martin想要便捷设施使他能为了赢得锦标赛的荣誉而战,高尔夫运动对高尔夫选手来说不是一个依靠技巧的游戏,而是运动。它不是只让人开心的游戏,这是荣誉,是对某种运动才能的认可。

-亚里士多德对奴隶制的辩护

a. 奴隶制是必须的,如果要让其中一些公民,无需参加各种家务性的杂活,从而去集会研讨政治,那么就不得不让另一些人去干那些奴仆性的工作。

b.对于一些人来说成为一个奴隶是公平的或是恰当的(这一点就是罗尔斯所说的目的论对于人们人身自由权利的巨大威胁的体现),一些人的天性就适合去做奴隶,有这种素质,他们可以从其他人上认识到理性,但他们无法参与其中也无法运用理性(这个......气到我了)。不过亚里士多德承认一些拥有奴隶身份的人不一定说明他们适合当奴隶,因为当时有那种战俘。他承认让这些不适合的人成为奴隶,这样的奴隶制度是一种强迫。


反对意见

-如果公正是关于适合让人们扮演适合的角色,拥有与之相配的德行,获得适当的荣誉,它为自由留有一席之地吗?

-在讨论一些事情的基本目的、最终目的时,我们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我们不能对这些目的达成一致意见,那我们怎么能根据什么是它们的目标美德所在来判读正义与否呢?


如果把正义的判断标准依附于某个特定的对善的看法,把正义看作是,一个人和她/他角色之间的匹配的话,你没有给自由留下空间。而想要自由,就是要不依赖于从我的父母或者我所在的社会所留下来的任何特定的角色、传统、习俗约定。

Whether the right is prior to the good

what it means to be a free person 自由是否要求,作为一个选择主体的我,就得去坚守我自身的目的?还是说,我得去寻找发现我真正的天性?


-康德认为亚里士多德错了,康德说,构建公平的权力框架是一回事,人们能在其中追逐自己对于幸福生活的观念。将法律或正义准则建立在某种特定幸福生活观念的基础有是另外一回事了,而且还是冒着强制性的危险。宪法、法律还有权力不应该体现、或者确定或促进任何特定的生活方式,这样就和自由相左了。法律的意志不在于教导或宣传美德,而在于建立公平的框架。在其中,公民可以无拘无束地追寻自己对幸福的观念。

-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享有足够的自由,因此完全有实现自我潜能的能力。这就引起人物与适合他们角色之间的一致性问题。自由的生活即为实现自己的潜能。康德反对这种观点,认为自由即能按照我自己界定的规则行动。

-对康德学派和罗尔斯自由主义的共同体主义批评家们强调这一思想尚有遗漏。它没有考虑道德生活甚至是政治生活的整个维度,也不能解释我们的道德经验,因为它无法解释特定的道德和政治义务都是我们普遍认识甚至推崇的。这些义务包括成员资格、忠诚以及其他道德约束。

-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Alistair McIntyre)阐释了一种被称为自叙的观点(narrative conception of the self),这种观点不同于自我(self)。"Man is... essentially a story-telling animal. That means I can only answer the question 'what am I to do? ” if I can answer the prior question of 'What story or stories do I find myself a part?'"

-麦金泰尔认为一旦你接受了这种道德反思的叙事性,你就会注意到我们决不能只以个人的形式去追求美德及其实现。只有承担起特定的社会身份,我们才能接近自己的生存环境。

-麦金泰尔称,利于己的也要利于其他扮演同样角色的人,从我的家族、城市、部落、国家的过去,我继承了各种债务、遗产、期望和义务。它们共同赋予了我的生命,道德起点。从某种程度上为我的生命赋予了道德特质。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将自我看做是属于或受制于其所属的历史、传统以及共同体。如果没处理好这些关于我们的特质就直接考虑我们该干什么,那么不论心理上还是道德上,我们都无法实现自己生命的意义。

-这种自我受制的设想,使得他的理论与现今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相悖。麦金泰尔认为自由主义可以随意选择比如承担国家做过的错事的责任,这反映出某种道德肤浅甚至盲目。有时会包括集体性责任或来自历史记忆中的责任。比如德国一些青年人认为在1945年后出生就意味着纳粹对犹太人的暴行与他/她和当代犹太人的关系没有道德关联。

-麦金泰尔认为这些对历史的健忘态度都可以说是某种道德缺失。一旦你认识到,我们是谁,以及确定我们的义务意味着什么,这不应同界定我们的生命历史中分隔。

-麦金泰尔认为除了康德派和罗尔斯自由主义派提出的义务,还有这种义务即:团结、忠诚以及成员规范的义务。共同体主义称,仅仅将所有义务解释为要么自然责任要么强制责任,还不能涵盖所有成员规范或团结等义务。将忠诚看做是生活必需与将自己当做特定的人来理解,两者密不可分。比如有关家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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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公正Justice:一场思辨之旅(中英字幕全12集)迈克尔·桑...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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