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遭受工伤怎么赔偿?


林某2015年入职某酒店做保洁工作,但是该酒店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林某缴纳社保。2020年5月,林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王某驾驶的货车(闯红灯)发生碰撞,最后事故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
经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林某所受事故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酒店并没有为林某缴纳社保,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林某的工伤赔偿。
林某与酒店并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未按照法律规定给林某缴纳社保,林某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遭受工伤,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工伤待遇。
但因林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关于其请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林某与酒店的劳动关系,并由酒店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万余元。
那么林某因为大货车侵权造成的工伤,是否有权可以提起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一)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对于大货车司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林某的工伤,林某既可以要求获得工伤赔偿,也可以要求大货车所属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侵权赔偿,这两者是不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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