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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直播嫖娼牟利最高能判处无期徒刑?

2023-02-02 13:36 作者:知识课代表  | 我要投稿

━━━━━━视频总结+详细笔记

1、直播嫖娼牟利25万以上或点击25万次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最高能判处无期徒刑。

2、主观上以牟利目的传播淫秽物品,不需要实际牟利,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例如直播嫖娼开了打赏功能,0元收益)

3、嫖娼只是违法不是犯罪,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进行罚款或者行政拘留,但并不需要在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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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案件原文及分析

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标准

四、思考


一、案件原文及分析


00:12


《无耻!他居然网络直播嫖娼牟利》

来源:检察日报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直播行业迅速崛起。为了攫取流量,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36岁的朱某正是如此。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5月19日,法院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某酒店内有人进行卖淫嫖娼网上直播。民警出警后在酒店房间内将朱某和一女子当场抓获。

  面对民警的讯问,朱某仅承认有嫖娼行为,拒绝提供其随身携带的4部手机开机密码,对其他犯罪事实拒不回应。

  民警通过调查发现,朱某在网络偷拍领域小有名气,且在非法境外直播App上拥有50余万粉丝。

  据调查,案发当日,他的直播收益共计32.45万个平台币,根据平台提现规则,每10个平台币兑换1元人民币。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朱某进行了多次淫秽直播,并将直播视频上传至境外网站。

  朱某落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其立案侦查。因案情复杂,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依法派员提前介入。承办检察官胡继宗在审查案件证据后认为,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两个罪名在量刑方面有较大区别。”胡继宗解释,前者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者则需以牟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机关认为,朱某在直播时引导网友付费充值且因直播获得利益,案发当日直播收入3万余元,确系“以牟利为目的”;朱某直播嫖娼过程,其角色相当于淫秽直播的导演和主角,符合“制作”标准;朱某的所谓直播,是制作淫秽物品同时通过网络传播,视频录制后又被上传至网站,浏览量更多、传播范围更广。综合以上情况,朱某的犯罪行为符合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2021年10月15日,朱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被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胡继宗将审查重点放在情节认定方面。

  经查,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底,朱某名下银行卡累计转入百万余元,且直播期间均有资金转入。朱某没有稳定职业,可推定其收入有一部分来自直播。但哪些才是其通过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所获取的收益呢?

  为了精准锁定朱某的违法所得金额,胡继宗查阅了大量案例,最终综合视频点击量及视频数量,确认有11个被执行了司法止付的异常状态账号于2020年5月至10月向朱某转账合计68.1万元,并据此确定朱某获取的收益,得到了法院判决的认可。

  2022年5月19日,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朱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68.1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1、嫖娼属于犯罪吗?

嫖娼只是违法不是犯罪,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进行罚款或者行政拘留,但并不需要在监狱服刑。


2、嫖娼属于组织淫秽表演罪吗?

嫖娼应该不是表演,所以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那肯定是不合适。


3、把淫秽信息解释为淫秽物品合适吗?

信息它只是物品的一种数据载体,把淫秽信息解释为淫秽物品没啥问题,更何况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也专门通过了一个法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认为传播淫秽信息也要以犯罪论处。




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


1、刑法原文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区别

主观上是否有牟利的目的。而牟利就是想赚钱,只要有这个想法就可以了,并不需要这个想法实际实现。

例如:只要传播淫秽视频开了打赏功能,没有赚到钱也要被认定为有牟利的目的


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2、情节严重,量刑幅度是三年到十年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四、思考


1、传播淫秽物品罪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谁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一点?


2、按照损害原则,如果认为淫秽物品会冒犯民众的性观念啊,腐蚀青少年,那么大家觉得是免费的传播更广还是收费的传播更广呢?会不会免费的无偿的影响会更大,腐蚀性会更强呢?


3、为什么没有牟利的目的最高判两年,有牟利的目的最高能够判到无期,他内在的逻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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