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高频考点之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1.民法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绿色原则)。
第二节 民事主体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①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监护人:父母。
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兄、姐;
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4.宣告失踪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4)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3个月)。
5.宣告死亡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意外事件为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
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由人民法院宣告(1年、3个月)。
(5)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6.死亡日期和效力
(1)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宣告死亡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财产: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②婚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③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
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7.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1)人身关系方面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2)财产关系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①重大误解;
②欺诈;
③胁迫;
④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
(2)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③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④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债务承担(债务转移)
第四节 代理
1. 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于本人的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其法律效果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3.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第五节 民事权利
1. 物权变动方式:
(1)不动产物权登记;
(2)动产交付。
2.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3.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4.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合同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7.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8.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10.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11.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应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6个月的宽限期)。
第六节 婚姻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无效婚姻的情形:
(1)未到法定婚龄。
(2)重婚。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4.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7.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七节 继承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遗嘱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5.继承的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八节 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2.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九节 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
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4.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