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物业斗争2——法官的奇葩判后答疑,让我对东北的司法绝望了
介绍下背景,我们的小区是基于3供一业移交小区。当初企业代表我们跟宝石花物业公司签署的移交协议。然后该协议里只约定了价格。没约定服务质量标准。所以该公司在我们小区是想怎么服务就怎么服务。根本没有任何约束。我以服务不到位将其告上法庭。不出意料之外,在辽河中院的2审继续败诉。
在此不想多太多别的。给大伙讲一下辽河中院的法官给我的判后答疑吧
1宝石花盘锦分公司,合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却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辽宁省管理条例
法官答疑:宝石花与辽河油田签署的移交协议,该协议不执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2宝石花不公示质量标准。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法官答疑:宝石花与辽河油田签署的移交协议,移交协议内并未要求必须公示
3盘锦市的物业考评,考评宝石花的2020年服务仅达到3级物业服务,即1块钱的物业服务。
法官答疑:宝石花与辽河油田签署的移交协议,不执行盘锦市标准,该考评无效
4宝石花不在我们小区搞业主满意度调查表,我自己花钱搞,要是满意度不到50%能否证明宝石花物业服务不到位
法官答疑:宝石花与辽河油田签署的移交协议,该协议内并未规定业主满意度可以考评服务度。所以多少业主满意度都不能证明宝石花物业服务不到位。
我只能说,我对东北的司法绝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