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上历史第三课:古代印度拓展
1.古代印度简史年表
1、原始公社(公元前1500年) 史前期 (前2500 年前)
哈拉帕(印度河谷)文化时期(前2500—1500年)
(相当于我国五帝、夏、商)
2、奴隶社会(公元前1500—公元4世纪)
吠陀时期(前1500—前700年) (商后、西周)
恒河流域列国(前700—前400年) (东周)
孔雀王朝 (前322—前185年) (东周末、西汉初)鼎盛时代:阿育王统治(前273—前232)
外族入侵(前150—公元300)(东汉、三国)
外族入侵时期由外族建立贵霜王朝(公元100—公元300)鼎盛时代:迦腻色伽统治(公元120—162年)
3、封建社会(公元4世纪—18世纪)
笈多王朝(320—600年) (晋、南北朝、隋)鼎盛时代:旖陀罗笈多二世(380—414)
戒日王朝(606—647年) (唐初)
阿拉伯人入侵(700—1200) (唐 宋)
德里苏丹王朝(1206—1526) (元、明)鼎盛时期:苏丹王朝(1296—1316)
莫卧儿王朝(1526—1757) (明末、清)鼎盛时期:阿克巴统治(1556—1605)
奥郎则布统治(1658—1707)
4、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757—1947年) 英国统治
2.种姓制度
印度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具有3000多年历史。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一张根据《梨俱吠陀·原人歌》所绘的瓦尔那等级: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因为他们要动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因为他们靠武力,也就是拳头)、吠舍是原人的大腿(因为他们靠腿劳动)、首陀罗是原人的脚(他们要支持,也就是服务前三个等级)。至于贱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
3.职能补充
1.婆罗门(ब्राह्मणः):最高等的瓦尔那,也是整个阶序的核心。婆罗门本为祭司,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但在8世纪以后祭司逐渐不受重视,洁净便取代前者,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征。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用交税、不可杀害、可领回部分充公遗失物等。
2.刹帝利(क्षत्र):次等的瓦尔那,《梵书》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命”的权利。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
3.吠舍(वैश्य):第三等的瓦尔那。吠舍是农人或牧人,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瞿昙》规定吠舍可从事农耕、商业、畜牧与放贷的工作。
4.首陀罗(शूद्र):最低等的瓦尔那。首陀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负责提供各种服务。
5.贱民(Dalit,英译Untouchable):,多由罪犯、战俘或是跨种姓婚姻者及其后裔组成。因为他们的身份世代相传,不能受教育、不可穿鞋、也几乎没有社会地位,只被允许从事非常卑贱的工作,例如清洁秽物或丧葬。
由于“贱民”被视为不可接触的人,因此四个瓦尔那的人严禁触碰到其他贱民的身体,贱民走过的足迹都要清理抚平,甚至连影子都不可以交叠,以免玷污他人。
由于贱民毫无社会地位,因此至今印度仍然经常发生贱民因不慎接触到四个瓦尔那的人而被殴打甚至杀害的事件,而这些动手之人甚至不必负起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