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600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10%。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