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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23.9.30更新)

2023-10-01 14:18 作者:梦江南阳  | 我要投稿

新食品原料表


文件名称批准食品原料及重要参数信息备注


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2023年 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委组织汇总整理2009年至2021年公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简称“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现予公布。原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对其中新食品原料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设置18个月过渡期。2023年4月19日发布
关于蓝莓花色苷等1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 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蓝莓花色苷等2种物质申请新食品原料、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等6种物质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己二酸与2-乙基-2-(羟甲基)-1,3-丙二醇和对叔丁基苯甲酸的聚合物等6种物质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关于假肠膜明串珠菌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  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假肠膜明串珠菌申请新食品原料、聚天冬氨酸钾等16种物质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环己胺封端的1,1'-亚甲基二(4-异氰酸基环己烷)均聚物等11种物质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关于莱茵衣藻等3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  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莱茵衣藻等3种新食品原料、喹啉黄铝色淀等1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磷酸锆(2:1)等15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  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关山樱花等2种新食品原料、磷脂酶A1等11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以六甲基二硅氧烷和六甲基二硅氮烷为原料的氧化硅涂层等19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关于食叶草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1年  第9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食叶草新食品原料、蛋白酶等9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N,N-二甲基-N-2-丙烯基-2-丙烯-1-氯化胺(1:1)与2-丙烯酰胺脱羧基盐酸盐的共聚物等5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

中文名称:食叶草

拉丁名称:Rumexpatientia L. ×Rumextianshanicus A. Los

基本信息:种属:蓼科、酸模属

食用部位:茎和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2.食品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叶菜类蔬菜的规定执行。


关于乳木果油等10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7年   第7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乳木果油等10种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
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   第9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3种新食品原料、β-淀粉酶等5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1,3,5-三(2,2-二甲基丙酰胺)苯等7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
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 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裸藻、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丹凤牡丹花、狭基线纹香茶菜、长柄扁桃油、光皮梾木果油、青钱柳叶、低聚甘露糖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

(2013年 第3号)

现公布沙棘叶、天贝(以大豆为原料经米根霉发酵制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作为普通食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上述物质新资源食品的申请。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转为普通食品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3年 第1号)现批准茶树花、盐地碱蓬籽油、美藤果油、盐肤木果油、广东虫草子实体、阿萨伊果和茶藨子叶状层菌发酵菌丝体为新资源食品。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12年 第19号)

中文名称:蛋白核小球藻

基本信息:种属:绿藻目、小球藻属

食用量:≤20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 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2. 卫生安全指标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中文名称:乌药叶

基本信息:来源:樟科植物乌药( Linderae aggregate )食用部位:嫩叶

食用量:≤5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婴幼儿、儿童、孕期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2.卫生安全指标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中文名称:辣木叶

基本信息:来源:辣木(拉丁学名 Moringa oleifera)食用部位:带柄的羽状复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卫生安全指标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中文名称:蔗糖聚酯

主要成分:蔗糖聚酯(6、7、8酯)

基本信息:来源:大豆油

食用量:≤10.6 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婴幼儿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2.卫生部2010年第15号公告蔗糖聚酯相关信息作废。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12年 第17号)

中文名称:人参(人工种植)

拉丁名称:Panax Ginseng C.A.Meyer

基本信息:来源: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种属:五加科、人参属。食用部位:根及根茎

食用量:≤3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卫生安全指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2.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

(2012年 第16号)

现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增加菊芋作为新资源食品菊粉的原料,公布抗性糊精作为普通食品。

中文名称:小麦低聚肽

英文名称:Wheat oligopeptides

基本信息:来源:小麦谷朊粉。生产工艺简述。以小麦谷朊粉为原料,经调浆、蛋白酶酶解、分离、过滤、喷雾干燥等工艺制成。

食用量:≤6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 婴幼儿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2. 卫生安全指标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


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

(2012年 第8号)

现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Leuconostoc.mesenteroides subsp.mesenteroides)列入我部于2010年4月印发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允许平卧菊三七(Gynura Procumbens (Lour.)Merr)、大麦苗(Barley Leaves)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转为普通食品

关于批准蚌肉多糖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12年 第2号)

中文名称:蚌肉多糖

基本信息:来源:三角帆蚌 (拉丁学名Hyriopsis cumingii )

食用量:≤2.5克/天

使用范围:调味品、汤料、饮料、冷冻食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干酪素、苦荞油、苦荞黄酮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

〔2011〕450号

干酪素(酪蛋白)是牛奶中天然存在的一种蛋白质,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使用干酪素生产食品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苦荞油、苦荞黄酮是由苦荞皮壳中分离生产的物质,不属于普通食品,在我国尚无食用习惯,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和申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叶黄素酯为我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11年 第13号)

中文名称:玛咖粉

拉丁名称:Lepidium meyenii Walp

基本信息:种属:人工种植的玛咖(十字花科独行菜属)。食用部位:根茎

生产工艺简述:以玛咖为原料,经切片、干燥、粉碎、灭菌等步骤制成。

食用量:≤25克/天

质量要求:性状:淡黄色粉末。蛋白质含量:≥10%。膳食纤维含量:≥10%。水分:≤10%。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11年 第9号)

中文名称:元宝枫籽油。

基本信息:来源:元宝枫树种仁。

食用量:≤3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牡丹籽油。

基本信息:来源:丹凤牡丹(Paeonia ostii T.Hong et J.X.Zhang)和紫斑牡丹(Paeonia rockii)的籽仁。

食用量:≤10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关于批准翅果油等2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11年 第1号)

中文名称:翅果油。

基本信息:来源:翅果油树种仁。

食用量:≤15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食用限量。

中文名称: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

食用量:≤3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使用范围:运动营养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及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10年 第17号)

中文名称:雨生红球藻

基本信息:种属:绿藻门、团藻目、红球藻属

食用量:≤0.8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

基本信息:来源:绿茶叶。 

食用量:≤300毫克/天(以EGCG计)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食用限量。


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10年 第15号)

中文名称:蔗糖聚酯

主要成分:蔗糖聚酯(6、7、8酯)

基本信息:来源:大豆油

食用量:≤3.1 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使用范围:炸薯片、即热爆米花、烘烤小甜饼。2.婴幼儿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中文名称:玉米低聚肽粉

基本信息:来源:玉米蛋白粉

食用量:≤4.5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 婴幼儿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2.AY为Ala-Tyr的缩写,即丙氨酸-酪氨酸,相对分子质量为252.12。

中文名称:磷脂酰丝氨酸

基本信息:来源:大豆

食用量:≤600毫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10年 第9号)

中文名称:金花茶

基本信息:来源:人工种植的金花茶。种属:山茶科、山茶属。食用部位:叶

食用量:≤20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2.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中文名称:显脉旋覆花(小黑药)

基本信息:来源:人工种植的显脉旋覆花。种属:菊科、旋覆花属。食用部位:根茎

食用量:≤5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 不适宜人群:婴幼儿。本品作为调味品使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中文名称:诺丽果浆

基本信息:来源:海巴戟天(Morinda citrifolia L.)的果实,英文名称Noni、中文译名诺丽(果)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酵母β-葡聚糖

英文名称:Yeast β-glucan

主要成分:β-1,3-/1,6-葡聚糖

食用量:≤250毫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雪莲培养物

基本信息:来源:菊科植物天山雪莲(Saussurea involucrata)的愈伤组织

食用量:鲜品≤80 克/天、干品≤4 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2、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建议食用量。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

(2010年 第3号)

现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花生四烯酸油脂、白子菜、御米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夏枯草(Prunella vulgaris L.)、布渣叶(破布叶Microcos paniculata L.)、鸡蛋花(Plumeria rubra L.cv.Acutifolia)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中文名称:DHA 藻油

主要成分: 二十二碳六烯酸 (DHA)

基本信息:来源:裂壶藻(Schizochytrium sp.)。吾肯氏壶藻(Ulkenia amoeboida)。寇氏隐甲藻(Crypthecodinium cohnii)。

推荐食用量: ≤300 毫克/天(以纯 DHA 计)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中文名称:棉子低聚糖

主要成分: 棉子糖

基本信息:来源:棉花的种子(棉籽)。

食用量:≤5 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植物甾醇酯

基本信息:来源: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葵花籽油、塔罗油。

食用量:≤3.9 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植物甾醇

基本信息:来源: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葵花籽油、塔罗油。

食用量:≤2.4 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花生四烯酸油脂

主要成分 :花生四烯酸

基本信息:来源:高山被孢霉

食用量:≤600 毫克/天(以纯花生四烯酸计)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中文名称:御米油

主要成分:花生四烯酸

基本信息:来源:罂粟的种子

食用量:≤25 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仅限用于食用油。不得再生产加工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2.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3.生产经营御米油应符合《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49 号)的要求。


蜂胶、冬虫夏草等不得挂“食”字号(2009年8月6日)

近日卫生部针对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批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调保健食品及冬虫夏草目前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据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售部分“食”字号普通食品中,发现蜂胶、蝙蝠蛾拟青霉、冬虫夏草等原料,由此请示卫生部,保健食品是否可作为生产“食”字号普通食品的原料;冬虫夏草是否可用于生产“食”字号普通食品。

   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如蜂胶等原料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蝙蝠蛾拟青霉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经研究认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所列品种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卫生部未曾批准过冬虫夏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讨论后也认为,目前冬虫夏草尚缺少作为食品长期服用的安全性评价研究数据,建议暂不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函

卫办监督函〔2009〕709号

蜂胶作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2007年,我部下发《关于“黄芪”等物56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再次重申蜂胶产品纳入保健食品管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现请你单位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蜂胶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灭活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整治办

〔2009〕46号

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允许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罂粟籽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甘肃农垦集团利用罂粟籽榨取的罂粟籽油脂纳入国家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经销。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食便函

〔2009〕209号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你协会《关于对使用菊粉的食品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0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新资源食品菊粉是以菊苣为原料,去除蛋白质和矿物质后,经喷雾干燥等步骤获得,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15克,可用于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二、使用新资源食品菊粉为原料生产食品,必须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告的要求使用新资源原料,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无需按照对新资源食品菊粉的要求标注使用范围。

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09年 第18号)

中文名称:茶叶籽油

主要成分: 二十二碳六烯酸 (DHA)

基本信息:来源:来源:山茶科(Theaceae)植物茶(Camellia sinensis OK.tez)的种子

推荐食用量:≤15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盐藻及提取物

基本信息:种属:绿藻门、团藻目、盐藻属 

食用量:≤15毫克/天(以β-胡萝卜素计)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产品的胡萝卜素含量2-8%,其标签、说明书标注为盐藻;产品的胡萝卜素含量≥8%,其标签、说明书标注为盐藻提取物。2、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鱼油及提取物

基本信息:来源:可食用海洋鱼

食用量:≤3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DHA含量36-125mg/g,标签及说明书中标注鱼油;DHA含量≥125mg/g,标签及说明书中标注鱼油提取物。2、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中文名称:甘油二酯(油)

基本信息:来源:来源: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玉米油

食用量:≤30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地龙蛋白

基本信息:来源:赤子爱胜蚓

食用量:≤10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产品不适宜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过敏体质者等人群食用,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标注“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过敏体质者不宜食用”。  

中文名称:乳矿物盐

基本信息:来源:乳清

食用量:≤5 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牛奶碱性蛋白

基本信息:来源:鲜牛乳

食用量:≤200毫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关于批准γ-氨基丁酸、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植物乳杆菌(菌株号ST-Ⅲ)、杜仲籽油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09年 第12号)

中文名称:γ-氨基丁酸

基本信息:来源:L-谷氨酸钠

推荐食用量:≤500毫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饮料、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糖果、焙烤食品、膨化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初乳碱性蛋白粉

来源:牛初乳 

≤100毫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乳制品、含乳饮料、糖果、糕点、冰激淋,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共轭亚油酸

基本信息:来源:红花籽油

食用量:< 6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1.直接食用。 2.脂肪、食用油和乳化脂肪制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共轭亚油酸甘油酯

基本信息:来源:红花籽油

食用量:< 6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1.直接食用。2.乳及乳制品(纯乳除外);脂肪、食用油和乳化脂肪制品;饮料类;冷冻饮品;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杂粮粉及其制品;即食谷物、焙烤食品、咖啡,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植物乳杆菌(菌株号ST-Ⅲ)

基本信息:来源:泡菜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乳制品、乳酸菌饮料,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中文名称:杜仲籽油

基本信息:来源:杜仲籽

食用量:≤3毫升/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婴幼儿食品除外

中文名称:牛奶碱性蛋白

基本信息:来源:鲜牛乳

食用量:≤200毫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09年 第5号)

中文名称:菊粉

基本信息:来源:菊苣根

食用量:≤15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多聚果糖

基本信息:来源:菊苣根

食用量:≤8.4克/天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儿童奶粉、孕产妇奶粉 


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09年 第3号)

中文名称:蛹虫草

拉丁名称:Cordyceps militaris

基本信息:来源:人工培养的蛹虫草子实体:种属:子囊菌亚纲、麦角菌科、虫草属

生产工艺简述:接种蛹虫草菌种到培养基上进行人工培养,采收蛹虫草子实体,经烘干等步骤而制成。

食用量:≤2克/天

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

质量要求:性状:金黄色子实体。蛹虫草子实体:100.0%。腺苷:≥0.055%。多糖:≥2.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范围:直接食用、酒类、罐头、调味品、饮料


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

(2009年第1号公告)

现公告如下:一、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但是,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二、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三、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四、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五、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08]858号

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婴幼儿食品中添加物质应符合婴幼儿食品相关标准和规定。

关于10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08年 第20号)

批准低聚半乳糖、副干酪乳杆菌(菌株号GM080、GMNL-33)、嗜酸乳杆菌(菌株号R0052)、鼠李糖乳杆菌(菌株号R0011)、水解蛋黄粉、异麦芽酮糖醇、植物乳杆菌(菌株号299v)、植物乳杆菌(菌株号CGMCC NO.1258)、植物甾烷醇酯、珠肽粉为新资源食品。上述10种新资源食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08年第12号)

中文名称:嗜酸乳杆菌。使用范围:乳制品、保健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低聚木糖。使用范围: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透明质酸钠。使用范围:保健食品原料。食用量:≤200 毫克/天

中文名称:叶黄素酯。使用范围:焙烤食品、乳制品、饮料、即食谷物、冷冻饮品、调味品和糖果,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食用量:≤12 毫克/天

中文名称:L-阿拉伯糖。使用范围: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文名称:短梗五加。来源:人工种植。食用部位:茎、叶、果。使用范围:饮料类、酒类。 食用量:≤4.5克/天。不适宜人群:哺乳期妇女、孕妇、婴幼儿及儿童。

中文名称: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库拉索芦荟叶片。食用部位:凝胶肉。使用范围:各类食品。 食用量:≤30克/天。不适宜人群:孕妇、婴幼儿。


卫生部发布公告严禁生产和经营含红豆杉的食品

红豆杉(又称紫杉),为濒临灭绝的珍贵植物,我国一级保护树种,具有重要的药用价值(目前主要用于提取制备抗癌类药物),也是珍贵的绿化树种。科学研究表明,红豆杉毒性很大,在没有医生的指导下,长期大量食用后可能会产生抑止骨髓造血功能、白细胞下降等严重毒副作用。红豆杉不属于新资源食品,卫生部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也将红豆杉列入《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禁止红豆杉作为保健食品和食品原料使用。人误食红豆杉的中毒表现主要为头昏、瞳孔放大、恶心、呕吐、弥散性腹痛、肌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出现心动徐缓、心脏骤停或死亡,病理检查出现肺水肿、充血和出血以及心肌出血和心肌炎等改变。


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

(2004年 第17号)

卫生部于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食品新资源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注销上述类别新资源食品的卫生审查批件,并停止受理上述类别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的转让、变更、补发。
关于西洋参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03年9月12日,原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对《庆元县卫生局关于要求认定西洋参是否可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庆卫〔2003〕84 号)提出了回复意见:“西洋参不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食品卫生法》未设立食品新产品卫生许可项目”。目前,《食品卫生法》已废止。依据《食品安全法》,我委将新资源食品已改称为新食品原料。有关新食品原料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该说明已在我委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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