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知识产权律师刑天:2021年全国著作权司法大数据报告白皮书
目录
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二、 检索结果可视化
(一) 整体情况分析
(二) 案由分布
(三) 行业分布
(四) 程序分类
(五) 裁判结果
(六) 标的额可视化
(七) 审理期限可视化
(八) 法院
(九) 法官
(十) 当事人
(十一) 高频法条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22年2月21日之前
案例来源:司法案例库
检索条件:
全文:著作权
案件数量:854597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2月21日
二、 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2022年2月21日前共854597篇裁判文书。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分别占比27.30%、13.81%、10.04%。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33276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817060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执行,行政,刑事,国家赔偿。
(三)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
(四)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677721件,二审案件有112234件,再审案件有3796件,执行案件有58731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6.56%。
(五)
u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298973件,占比为44.12%;撤回起诉的有231214件,占比为34.12%;其他的有111152件,占比为16.40%。
u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82153件,占比为73.20%;撤回上诉的有13570件,占比为12.09%;改判的有9951件,占比为8.87%。
u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再审申请的有2355件,占比为62.04%;撤回上诉的有448件,占比为11.80%;改判的有402件,占比为10.59%。
u 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32084件,占比为55.0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8248件,占比为14.15%;终结执行的有6459件,占比为11.08%。
u 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3294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614件,包含无期徒刑的案件有21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2072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58件。
u 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3316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58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12件。
u 执行变更
通过对执行变更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减刑的案件有281件,包含假释的案件有74件。
(六)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81306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274279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0705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0282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772件。
(七)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98天。
(八)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九)
通过对法官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黄惠环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姜晓涛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林玫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许继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金萍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
u 当事人
通过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邹建华、王化鹏。
u 攻方当事人
通过对攻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原告、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u 守方当事人
通过对守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被告、被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四十九条
25412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188858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131293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30739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0357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99154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87615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7628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一条第四款
75462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四十八条
63589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第六项
63269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一条
62952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49262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46268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四条第十一项
45283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条
39265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38490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38195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36473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五条
36275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
22683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11250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9090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
8654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
8513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60262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5531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44716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九条
40064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3802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34688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
34542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31667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四十二条
2669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3924
16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19664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
17813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7733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16923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15785
附 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我是刑天律师,专注知识产权纠纷,分享知识产权大案。信法律,问刑天。
刑天法务: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