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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造成税款损失吗01

2023-05-29 22:54 作者:刘高锋律师  | 我要投稿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造成税款损失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首先要求行为人有虚开的行为,所谓虚开就是不存在真实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存在真实交易但虚增增值税税款的开票行为。具体包括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

要求造成税款损失的相关规定及案例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将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在该规定中,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并列,可以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要求具有骗取税款和抵扣税款的目的,否则无法解释开具同样发票行为,具有骗税和抵扣目的的与仅仅开具行为之间量刑一致的现象。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复函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法研〔2015〕58号)规定,“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明确,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16号案例)中,将仅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未抵扣,不会造成税款损失的,未将虚开的税款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简称《“六稳”“六保”意见》)规定,“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没有骗税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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