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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HEMA比赛中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3-08-07 16:35 作者:非典型rapier  | 我要投稿

首先明确结论:HEMA比赛作为一种对抗性的、带有竞技性质的体育赛事,参赛者在HEMA比赛过程当中遭受的损害并不必然的可以向造成损害的一方(下称:行为人)或者赛事组织者在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遭受损害的参赛者(下称受害人、受害选手)才可以向侵权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并且只有在赛事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HEMA比赛,即历史欧洲武术的竞赛,源自对历史文献和古籍中剑术手稿的精细还原,力求将欧洲传统剑术的决斗场景重现眼前。在竞赛过程中,参赛者身着专门的护具,运用安全的模拟器械,进行一场场剑术的较量。随着我国HEMA活动的逐步推广,这类比赛受到了各地爱好者的热烈欢迎,比赛的举办愈加广泛。然而,鉴于剑术对抗的本质和这类活动的风险性,HEMA比赛中关于人身伤害事件亦屡有发生,因此,本文将对基于HEMA比赛导致的人身伤害开始讨论,以寻求在事件发生时,如何公正地划定各方——组织者和参与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HEMA赛事竞技过程中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因参加HEMA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因为HEMA活动、对抗造成的损失,是不得主张其他参赛者赔偿的,除非是因为其他参赛者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而导致的。

那么何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呢,故意较好理解,行为人是以给对方造成伤害而非合理进行比赛为主观目的作出行为的,即为故意。通俗的说,当行为人追求造成对方的伤害,并且作出了造成对方伤害的行为,就可以说行为人对该伤害结果是存在故意的。至于重大过失,一般是指行为人在作出行为时,主观上已经意识到或者应当意识到这种行为有造成对方遭受伤害的风险,但是出于疏忽大意没能意识到损害结果发生的风险,或者自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通俗的说,在HEMA比赛中,行为人自以为能够能够控制力道打击了对方的禁击区域,或者明显超过了比赛所允许的烈度和攻击形式,都有重大过失的嫌疑。在具备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受伤选手因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等。

 

说完了行为人的责任,接下来我们看看HEMA比赛赛事组织者的责任。在《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中明确了,在此种情形下,赛事组织者的责任需要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198条明确了如果受害选手的伤害是由于第三人(除赛事组织者之外的其他人)造成的,那么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赛事组织者原则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不难理解,尽管赛事组织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毕竟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赛事组织者不可能在比赛过程中完全控制第三人的行为,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竞技活动本身的风险,参赛者也都非常清楚参赛带来的风险,也就没有理由将损害归责于赛事的组织者。(无论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参赛选手受伤的情况中,如果赛事组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行为人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不足以完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赛事组织者应当代替行为人向受害人赔偿第三人无法偿付的部分,同时赛事组织者可以获得向行为人(也就是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可以明确在此情形下,我国法律实际上旨在将全部的侵权责任归责于第三人,仅仅出于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目的,才要求赛事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而完全无法足额赔偿损失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通俗的说,就是行为人没钱赔的时候,才需要由赛事组织者代为赔偿,并且赛事组织者还可以就这部分赔偿向侵权行为人进行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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