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如今的社会群众对待婚姻问题时却有些缺乏谨慎的态度,尤其是对待离婚这个问题时,往往没有经过谨慎的思考,一时冲动就作出了决定。这样的情况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由此产生: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该如何处理?接下来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简单讲解一下我国关于离婚诉讼抚养权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子女权益的最优化才是抚养权处理的核心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当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现如今人民法院参考子女意见已经不再以十周岁为线,逐步降低了年龄条件。)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子女的成长环境、生活条件以及自身意愿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从照顾子女心理健康方面考虑,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也可以允许。

综上所述,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争取抚养权绝非易事,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失去孩子的抚养权,只能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所以在遇到此类民事纠纷时,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去代理诉讼才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更多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或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