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证、资质评审准备工作指南,滑行和旋转类、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 雨正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证、资质鉴定评审准备工作指南,滑行和旋转类、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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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认证范围:
A1/A2/B级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设计许可证,A/B级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A2/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TS认证,A/B级锅炉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阀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证,立体车库制造资质,客运索道制造资质、游乐设施制造资质等。
3.1 有关资料与产品准备
3.1.1 整理所试制的产品档案,换证单位应整理取证以来全部产品档案。产品档案至少包括附件5所列内容。
3.1.2 已经通过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清单(包括改造)和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3.1.3 已经通过的型式试验报告清单(包括改造)和型式试验报告。

3.1.4 准备取证以来所有的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只适用换证评审),以及制造过程中的严重不符合项处理情况等方面情况资料。
3.1.5 厂房设备使用权(自有、租赁、借用、联合等)状况与变更情况(提供合同文本)。
3.1.6 整理分包(供应)方名单、分包方评定材料及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供应)协议等方面的资料。
3.1.7 准备生产设备、工装与仪器仪表、重要工具台帐、档案、定期维修与校验记录。
3.1.8 整理特殊技能工人(焊工、电工、探伤人员)与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持证上岗情况。
3.1.9 整理汇总工程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特殊技能工人与作业人员变更情况(只适用换证评审)。
3.1.10 准备职工花名册、工资单、劳动保险单、经当地人事和劳动部门批准(备案)的职工聘用合同等方面资料。
3.1.11 整理汇总产品质量用户反馈意见、监督检验机构意见与处理结果情况。

3. 1.12 准备三套供评审组使用,包括所有文件和空白记录表格的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1.13 评审中将随机抽查已经制成的典型产品及具有代表性的半成品。
3.2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完善
申请单位应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定的各项内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3.2.1质量管理体系各级文件(手册、程序性文件、作业指导文件与记录表卡)的编制或修订必须根据本单位产品生产的实际特点,应避免盲目抄袭其他企业质量体系文件,与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相脱节。
3.2.2 质量体系的各层级制度必须齐全、封闭、相互呼应,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可追踪性。
3.2.3 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的程序性文件应包括《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附录3规定文件,并对下列程序性文件内容根据生产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

a.设计质量控制(包括外来设计文件确认)
b. 采购与原材料质量控制(板材、管材、焊材、零部件、电气元件、非金属材料等)
c. 工艺管理与制造(安装)过程控制
d. 焊接与热处理(非焊接的可无此项要求)
e. 检验(包括宏观检验、理化、应力测试、探伤与最终产品检验等)
f. 现场安装质量控制(包括与之配套的现场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卡等)
3.2.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记录表格能满足相应级别游乐设施制造的质量控制要求,并实现标准化、文件化。
3.2.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以及设计、设计确认、工艺、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的起草制定,必须实行编写、审核、批准三级管理制度。

3.2.6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计划)应明确规定适合本单位生产特点的产品质量控制要素与关键控制点(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
3.2.7 生产工艺文件应能覆盖并能有效指导制造和检验活动。
3.2.8 焊接质量控制文件(有焊接的情况)应包括焊接工艺评定(PQR)、焊接工艺规程(WPS)的验证、分发、使用、修改,焊缝返工的批准及重新检验,重要受力部件施焊情况记载,重要焊缝的焊工识别等方面的规定。
3.2.9 焊接简单的受力构件加工,至少应制定通用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加工程度复杂的受力构件,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PQR),根据PQR制定WPS,焊接工艺文件可以采用通用工艺与专用工艺结合的方式;
3.2.10 制造申请单位的焊接工艺应齐全,应能覆盖制造所涉及的所有材料种类和位置情况的焊接操作(一定材料厚度范围、异种材料焊接、不同位置焊接等)。
3.2.11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文件应包括检测方法、无损检测工艺编制批准、操作控制、外委检验试验管理与结果确认(如UT、RT)、报告审核签发、记录/底片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2.12 理化检验方面应有对理化检验管理,理化检验结果确认(外委时)和重复试验的规定。
3.2.13 检验质量控制文件应包括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包括关键控制点的确定)、进货检验、制造与安装过程检验试验、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最终检验、外委检验试验管理与结果确认(包括无损检测、应力应变测试、理化与金相分析、疲劳试验等)、检验记录与报告存档等方面内容。
3.2.14 生产设备、工装与仪器仪表及工具管理方面,应包括工装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计量器具和检验试验仪器仪表校准、维护、更换等方面的规定。
3.2.15 应制定对厂内外产品的质量信息进行反馈、汇集分析、处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或客户发现并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及时解决的文件规定。
3.2.16 生产单位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设立下列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专职责任人员:
a.设计责任人员(设计与工艺)
b.材料责任人员
c.机械加工责任人员
d.焊接责任人员(产品需要焊接的)
e.检验责任人员
f.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g.电气责任人员
设计、机械加工、焊接、电气、检验责任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与相关专业,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并经考试合格的技术人员。
3.2.17 程序性文件中,应明确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权限、职责与相互关系。这些责任人员应得到有效任命。
3.2.18负责生产的专职人员与负责质量检验的专职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3.2.19 应有焊工资格评定及其记录,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规定。
3.3 生产条件和人员条件
3.3.1厂房设备人员条件必须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定,厂房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
3.3.2凡采取租赁、联营或借用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厂房场地与设备,必须签订1年以上的长期使用权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凡租赁、联营或借用合同或协议的期限少于一个许可周期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确保在获得制造许可后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书面承诺和具体措施,如厂房场地变更时,应在变更前向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3.3.3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定基本条件中的关键生产设备和必需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为自有。
3.3.4 凡采取焊接方法制造游乐设施的单位,必须具备满足生产能力要求的成型组对、坡口加工、焊接(所需各类焊机、焊条烘干箱与便携式焊条保温筒)等设备。
3.3.5 申请单位应具有焊接工艺评定条件。凡自身不具备焊接工艺评定条件的,应通过分包方式委托具有焊接试验室的能力的单位承担;
3.3.6 基本条件中规定数量和种类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正规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与相关专业,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并经考试合格的技术人员,且是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固定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聘用时间1年以上)。凡聘任合同期限少于一个许可周期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确保在获得制造许可后持续满足人员条件的书面承诺和具体措施。
3.3.7 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规定条件,且是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
3.3.8 A、B级游乐设备生产单位的专业工程师中,根据是否焊接与焊接产品产量情况,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焊接或相关专业,在本单位全职工作,负责焊接的工程师。
3.3.9 规定数量的检验人员中,必须全部为本单位全职工作的固定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检验人员中的工程师必须具备机械、焊接、电气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由不同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不同检验工作。
3.3.10 技术工人中,规定数量的焊工、电工必须是在本单位固定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根据产量情况,每类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60%以上人员为全职工作人员。
3.3.11制造申请单位应具有必要的无损检测条件。凡自身不具备无损检测条件的,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对于产量和焊接工作量较大的,申请单位应至少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表面探伤人员。如产品检验除表面探伤外,还需要UT、RT探伤,质量体系中的无损检测责任人员也应具有UT、RT相应级别探伤资格。
3.3.12 焊工必须取得相应的技能考试资格,凡采取焊接方法制造游乐设施的单位,至少应有满足本单位各焊接位置所需的焊工项目资格。
3.3.13 生产高速、复杂运动、机械加工精度高的A级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企业,还应配备满足制造安装能力需要的高级机械加工人员。
3.3.14 生产厂房应有相对清楚的划分。原材料与零部件保管、机加成型、焊接与热处理、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存放、玻璃钢生产、设备整体组装与包装等区域,应有明显的隔离或区分,尤其是高精度易损伤部件的生产加工区域与其他区域。焊接工作量大的,还应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保管要求的专用库房。
3.3.15 制造申请单位应有制造所需要,现行的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