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7·21事故查明,致1死
10月7日,本报从将乐县政府获悉,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7·21车辆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7月21日,位于将乐县高唐镇常口村的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110m中段车场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4.3万元。
调查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因井下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司机违章冒险作业,将身体探出车身,造成头部与空车道上的空车碰撞的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将乐县高唐镇常口村,于1997年11月4日成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9066X7,法定代表人肖长生;总经理赖新华;主要负责人(矿长)张吾洲。
因事故发生时,+110m中段车场事发现场只有杨某国一人在+95m中段上部车场至+110m中段车场调车作业,无人目睹事故发生过程,经事故后现场勘察和查看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分析事故经过为:2023年7月21日早上7点多开始,当班作业17人陆续入井,其中陈绍样到+110m中段挂钩,田梦辉、王显贵到+95m掘进工作面打眼作业。电瓶车司机杨某国到+110m中段调车。下午14点40分左右,杨某国驾驶电瓶车牵引重车从+95m中段上部车场出发,往+110m中段车场尾部道岔方向前进,电瓶车到达车场尾部道岔后,电瓶车司机杨某国拨动方向手柄,往+110m车场起坡点方向顶重车。在此过程中,电瓶车司机杨某国将身体探出电瓶车外观察前方重车情况,在顶重车过程中,操作电瓶车速度过快,导致杨某国头部与停在空车道上的第一部空车发生碰撞,杨某国从驾驶位被甩到空车道与重车道之间,头部朝下,趴在距车场尾部道岔约0.6米处。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电瓶车司机在+110m中部车场顶重车操作时,违章冒险将身体和头探出车外,并且在倒车操作时,将电瓶车司控器扳至全速档,造成车速过快,司机的头部与空车道的空车发生撞击,导致电瓶车司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4个方面:
1. 安全风险辨识不彻底。常口萤石矿虽有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但未对电瓶车司机岗位和电瓶车运输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辩识,未辨识出+110m中部车场的空车存在自滑至靠近车场尾部的道岔机芯,造成与道岔机芯附近位置的重车道安全距离不足的风险,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该类风险,对电瓶车与空车道的空车存在安全间距不足的安全风险,未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2.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常口萤石矿对电瓶车司机关于电瓶车安全操作规程内容教育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不到位,员工对电瓶车操作方面的安全意识淡薄。
3.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常口萤石矿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记录台账不完整,对+110m中部车场在用的电瓶车缺少顶棚问题隐患,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未发现停放在轨道上的车辆有可能自滑的安全隐患。
4.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常口萤石矿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电瓶车操作人员屡次私自拆除电瓶车顶棚问题。电瓶车在+110m中段车场顶车作业时,未安排人员在前方观察监护。
调查组认为,田梦辉,系常口萤石矿发生事故班组长,负责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起事故应该负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对其进行处罚。
王兆远,系常口萤石矿当班安全员,负责当班安全检查工作。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钟永荣,系常口萤石矿安全副矿长(兼地质专业技术员)。负责协助矿长抓好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肖文华,系常口萤石矿机电副矿长。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张吾洲,系常口萤石矿矿长,事故当班带班领导。全面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常口萤石矿未严格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矿山安全规程,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不严格,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员工“三违”行为惩戒力度不够,对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执行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一人的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按照《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福建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3〕70号)文件要求撤销该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由县应急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林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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