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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9种上访走访信访行为!

2021-12-28 15:42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文章导读:根据我国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这19类行为属违法犯罪。


1、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对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依据《刑法》第290条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为了实现私人诉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以及在社会上制造影响力,采取驾驶机动车任意冲撞的行为,依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弓弩等危险工具,或者携带具有爆炸、放射、毒害、腐蚀等性质的危险物质。来到信访场所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的,应当制止并收缴相关物品。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30条的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可依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4、有放火、爆炸、自伤、自残、自杀,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对于涉嫌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信访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符合《刑法》第234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其他严重传染疾病的,却故意撕咬、抓挠他人的,可依据《刑法》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5、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上访人员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6、依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对于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7、依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的信访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8、依据《刑法》第274条规定,对于以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手段,敲诈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9、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以帮助信访的名义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0、依据《刑法》第290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11、依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对于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2、依据《刑法》第290条规定,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3、依据《刑法》第296条的规定,对于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依据《刑法》第291条规定,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对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5、依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6、依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对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17、依据《刑法》第278条的规定,对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18、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依据《刑法》规定,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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