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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管理他人事务,构成无因管理吗?

2022-09-20 16:53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1. 为自己管理他人事务,构成无因管理吗?

答:不构成。


民法上不承认其构成无因管理,学说上亦不承认其构成无因管理。情形有二:

(1) 明知是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为不法管理;

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这种管理同样欠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一般应由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制度进行调整。

(但由于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制度对所应返还的利益范围规定不同,如果本人从管理人管理事务所受利益考虑,主张适用无因管理,也无不可。)


(2) 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承担,为误信管理。

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 幻想管理。

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当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如管理人张某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误认为为李某所有,指使李某的雇工进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王某将自己的车,误认为是谭某的,将车归还给谭某。前者张某与李某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后者王某与谭某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幻想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只能依照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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