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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知识产权律师大案分享九:华润集团索赔310万元法院支持23万

2022-02-23 16:24 作者:刑天战斗组  | 我要投稿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华润豪景酒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2.判令华润豪景酒店立即停止侵犯华润集团“华润”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与“华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和酒店经营活动,并立即移除、销毁含有与“华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宣传资料;

3.判令趣拿公司立即删除其经营的网站上的全部涉案侵权信息,并停止为华润豪景酒店提供客户预订等服务;

4.判令华润豪景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天津日报》版面显著位置持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趣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的去哪儿网(www.qunar.com)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三个月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5.判令华润豪景酒店、趣拿公司连带赔偿华润集团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争议焦点:

1.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华润豪景酒店注册成立及开始使用“华润”标识之前,涉案商标经过华润集团长期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其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华润豪景酒店在其经营的涉案酒店外部招牌、酒店车辆、内部设施、宣传标识、客房陈设物品及餐厅物品上均突出使用“华润豪景酒店”标识,“豪景”作为酒店服务行业常用修饰词,其本身不具有识别性,华润豪景酒店突出使用上述标志的显著识别部分“华润”以及在酒店前台及订房卡上突出使用的繁体字“華潤”标识,与华润集团的涉案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同。华润集团所投资业务范围涵盖了地产、电力、零售、啤酒等多个行业领域,华润豪景酒店所提供的酒店、餐饮服务的相关公众与涉案商标在上述地产、零售、啤酒等投资领域的相关公众均包含了普通消费者,二者存在高度重合。同时,由于涉案商标经过华润集团的大量使用已经与其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被诉侵权行为在酒店、餐饮服务上的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华润集团的涉案驰名商标建立联系。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华润豪景酒店的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属于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情形。华润豪景酒店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华润集团涉案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华润豪景酒店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华润豪景酒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华润集团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华润豪景酒店于2015年5月4日成立之时,华润集团的“华润”字号经过其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华润豪景酒店在华润集团的“华润”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从事酒店及餐饮行业经营时未予以合理避让,而突出使用“华润”字号,故意攀附华润集团的“华润”字号之商誉,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华润豪景酒店与华润集团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华润豪景酒店的投资或经营主体产生误认,从而损害华润集团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故华润豪景酒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华润豪景酒店关于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3.赔偿数额。由于损害后果通常难以精确量化,为充分弥补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在无法精确计算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时,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的基础上,以合理的方式概括估算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华润集团“华润”字号和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华润豪景酒店的经营规模、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分布地域、主观意图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内酌情确定华润豪景酒店应赔偿华润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在缺乏更为直接具体、更具量化性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本院对一审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一、华润豪景酒店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华润豪景酒店立即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华润”字样;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华润豪景酒店在《天津日报》持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华润豪景酒店赔偿华润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5000元;

五、驳回华润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是刑天律师,专注知识产权纠纷,分享知识产权大案。信法律,问刑天。

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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