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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卫拉特法典

2023-10-24 08:29 作者:拉失德史  | 我要投稿

引言 ●萨嘉僧父尹禅·仁布察以及曼殊室利、安巴·西迪·曼殊室利这三位呼图克图·葛根坛前,于所说的英雄铁龙年(庚辰,公元1640年)秋中月初五吉日,以额尔德尼·扎萨克图·汗为首的图什业图·汗、斡巴西·达赖·诺颜、达赖·洪、洪·诺颜、彻齐勒·诺颜、岱青·洪·台吉、伊勒登·诺颜、墨儿根·诺颜、额尔德尼·洪·台吉、太琫·洪·台吉、腾格里·托音、阿尤西·哈丹·巴图尔、额尔德尼·巴图尔·洪·台吉、珲都仑·斡巴西、顾什·诺门·汗、乌尔鲁克、舒胡尔·岱青、伊勒登、岱青·和硕齐、瓦奇尔图·台吉、墨儿根·岱青、楚忽尔·彻辰·台吉、莫德齐·太师、布克·伊勒登、墨儿根·诺颜·达木林等都钦都尔本①二部的诺颜们开笔写下此大法。 ①都钦,蒙古语,义四十万,指蒙古本部;都尔本,蒙古语四,指四卫拉特。      第一条 无论何人,违背国法,杀戮或蹂躏民众,蒙古与卫拉特将合力讨伐,着将其一人流放,没收其一切财产。财产之一半付给受害者,剩余的一半分成两份,蒙古与卫拉特各取一份。 第二条 居住在二部边缘地带的少数人,如果掳掠部落之民众,罚10副铠甲、100峰骆驼、1000匹马。将掳掠之财产全部归还原主,并补偿所损失的一切人与牲畜、财产。违法者如果是有官职的人,罚其掳掠物之5倍;如果是无官职的人,罚马、牛、骆驼、羊各1(匹、头、峰、只)。 第三条  火蛇年(丁巳,公元1617年)至土龙年(戊辰,公元1628年)之间,巴尔虎、巴图特、辉特等部人,在蒙古居住生活则归籍蒙古,在卫拉特居住生活则归籍卫拉特。除此之外,所有归属蒙古的,一律由蒙古管辖;归属卫拉特的,一律由卫拉特管辖。违反此法则每人口处罚20匹马、2峰骆驼,另将其遣送原籍。与朝克图①一起进入卫拉特而逃亡到其他部落者,将他遣返卫拉特。 第四条  蒙古与卫拉特有外敌入侵,必须立即通报。得到通报而不前来救援的邻近部落之大诺颜②处罚100副铠甲、100峰骆驼、1000匹马;小诺颜③处罚10副铠甲、10峰骆驼、100匹马。 第五条  杀戮或蹂躏寺庙喇嘛所属人员,处罚100副铠甲、100峰骆驼、1000匹马。如果一个人则按大法处置④。 ①人名,又写成阙图。②指拥有汗、洪台吉称号者。③墨儿根、岱青、楚忽尔以下诺颜。④此句意义不是很明确。 第六条 潜逃者无论投奔何处,一律将其财产牲畜没收一半,并遣返原籍交还原主;出现命案,按大法处置。杀死或偷窃牲畜,处罚八九①牲畜。证人获得一九牲畜。诺颜等接收隐匿逃亡者,处罚100副铠甲、100峰骆驼、1000匹马。并分成两份,双方各得一半。 第七条 喇嘛属辖上等人赔偿5头牲畜,下等人赔偿2头牲畜。或者赔偿1博尔和②。从10个人中应有1人充当寺庙属民。所有人不得违犯此大法,违犯者为大诺颜,处罚10峰骆驼、100匹马;违犯者为墨儿根、岱青、楚忽尔等,处罚5峰骆驼、50匹马;违犯者为小诺颜,处罚以骆驼为首的三九牲畜③;违犯者为塔布能或执政的四类诺颜,处罚以骆驼为首的二九牲畜;违犯者为鄂托克诺颜,处罚以骆驼为首的一九牲畜。 ①一九为2匹马、2头牛,山羊与绵羊合5只,共九头。八九应该为16匹马、16头牛、山羊与绵羊合40只,共72头。②蒙古语古代量词,1博尔和为马、骆驼、山羊、绵羊各1。③3峰骆驼等于6头牲畜,一共9头牲畜、15只小畜。 第八条 外敌来犯时,大诺颜逃命则处罚100副铠甲、100峰骆驼、50户属民、1000匹马;岱青、楚忽尔等诺颜逃命则处罚50副铠甲、50峰骆驼、25户属民、500匹马;小诺颜逃命则处罚10副铠甲、10峰骆驼、10户属民、100匹马。 1.塔布能、执政的四类诺颜逃命则处罚5副铠甲、5峰骆驼、5户属民、50匹马;鄂托克诺颜逃命则处罚3博尔和、3户属民、30匹马。 2.图克钦①、布热钦②逃命,按塔布能之例处罚;和硕齐③逃命,按爱玛克诺颜之例,令其脱下盔甲,穿着女人短衣。 3.额尔克腾④、恰⑤逃命,处罚1户属民和以盔甲为首的一九牲畜。 4.穿铠甲之士兵逃命,处罚以盔甲为首的4匹坐骑;戴战盔者逃命,处罚1副甲、3匹马;无铠甲士兵逃命,处罚1副甲、2匹马。 5.普通百姓逃命,处罚1张弓箭、1匹马;奴隶逃命,着令其穿女人短衣。 第九条 战场上救援诸诺颜,免除和硕⑥赋税;情势危急而不予救援,没收其所有财产或处死;救援塔布能、诺颜为首的诸诺颜则依前例赏赐;临阵脱逃者,依据证人证词处置。 第十条 大敌当前而不予通报者,处以极刑,没收全部财产;见到贼寇而不通报者,没收其牲畜的一半充公。 第十一条 发生动乱则必须集中到诺颜处听候调遣,拒绝调遣按前例处置。驻牧地过远而耽搁,酌情处置。 第十二条 贼寇抄没人家,驱走马群时,奋勇上前抢回马群者,获得牲畜之一半;抢回马群过程中,有被杀者,必须得到赔偿;为抢回马群而与贼寇搏斗致死,马群主人之兄弟以1博尔和予以赔偿;拒绝或逃避者,赛音·珲⑦处罚财产牲畜的一半;敦达·珲⑧处罚一九牲畜;毛乌·珲⑨处罚5头牲畜。 ①蒙古语,指旗手。②蒙古语,指司号员。③蒙古语,指先锋。④蒙古语,指有权力者。⑤蒙古语,诺颜的随从。⑥蒙古语,早期蒙古社会的行政单位,与后期清朝设置的旗,亦即“和硕”不完全相同。⑦蒙古语,义指上等人。⑧蒙古语,义指中等人。⑨蒙古语,义指下等人。 第十三条    无论有权无权,一切人等,必须为办理三条紧要事务者提供驿马:政教要务、诺颜哈屯患病和大敌侵袭的紧急讯息之公差,必须得到提供驿马之助。拒绝提供者处罚九九牲畜。 第十四条    攻讦绰儿济①处罚九九牲畜;攻讦为诺颜巴克什②之喇嘛处罚五九牲畜;攻讦格隆处罚三九牲畜;殴打则处罚五九牲畜。攻讦班第或尼姑处罚5头牲畜;殴打则处罚9头牲畜。攻讦斡巴西或居家查布根赤③,处罚马1匹;殴打则视其家境酌情处置。 第十五条    托音任意违背戒律则处罚其财产牲畜之一半;攻汗娶妻之班第则处罚1匹马;殴打则处罚2倍。 第十六条    让喇嘛、班第提供额勒齐④马处罚1头牛;骑色特尔⑤马处罚马1匹;额勒齐帮助抓色特尔马则处罚额勒齐;公差自己骑色特尔马则处罚公差;不知而骑色特尔马则拷问弄清真相。 第十七条    攻讦大诺颜,没收其财产;用言词攻讦有官职的诸诺颜、塔布能则处罚一九牲畜;殴打则处罚五九牲畜;攻讦诸小诺颜、塔布能则处罚5畜;动手重殴则处罚三九牲畜;轻殴则处罚二九牲畜;诸恰以言词攻讦西古楞格⑥则处罚马羊,重殴则处罚一九牲畜;轻殴则处罚5畜。 ①蒙古语,和下文的格隆、斡巴西等,都指表明喇嘛身份的职称。②蒙古语,义为师傅、老师。③蒙古语,指尼姑。④蒙古语,指驿使。⑤蒙古语专有名词,指献给上天、山河之神或成吉思汗及祖先的带有特殊标记的马。⑥蒙古语官职名,帮助德木齐管理鄂托克行政事务的官员。 第十八条 有官职的诺颜、塔布能、赛德,小诺颜、德木齐、西古楞格等执行公务,对妨碍公务者可予鞭打、妨碍严重鞭打致死也不予追究。诺颜为显示威风,无故寻衅,重殴则处罚一九牲畜;中殴则处罚5畜;轻殴则处罚马1匹。 第十九条   谩骂无辜,指名侮辱戏谑其人父母者,罚马1匹。 第二十条 非公务差使,可骑本爱玛克之马。骑其它爱玛克之马,罚三岁大母畜。额勒齐未经主人允许而骑其马者,当日则罚1只绵羊;过宿则罚三岁大母畜。 第二十一条  殴打公差者处罚一九牲畜;拽公差下马者处罚5畜;公差抢骑其马而殴打公差则处罚1匹马。 第二十二条  冒充公差骗骑乌拉马①或抽吃首斯②处罚一九牲畜;或鞭笞5下,处罚5畜;诳骗其中之一者,罚5畜。 第二十三条  必须为公差提供中餐和晚餐,非饭时索要滥吃则没收公差坐骑;公差乘马疲劳,不提供乘马者处罚三岁母畜;不提供公差食宿者处罚三岁母畜;孀居无子女者免除提供食宿,但须上缴短衣一件;借故推诿,不提供任何帮助则予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诸诺颜所属禁猎区破坏宿营地、驱惊野兽则处罚以骆驼为首的一九牲畜;不知禁猎等情属实可以免罪。 第二十五条      无故中断诸大诺颜的首斯处罚九九牲畜;中断有官职诸诺颜及诸塔布能的首斯处罚9畜;中断诸小诺颜及诸塔布能的首斯则处罚1匹马;假借诺颜之名征首斯自己享用则处罚1匹马;骗吃午餐处罚1匹马。 第二十六条      殴打师长、父母严重者处罚三九牲畜;殴打者处罚二九牲畜;有殴打倾向者处罚9畜。 第二十七条     儿媳乖张,重殴公婆者处罚三九牲畜;中殴者处罚二九牲畜;轻殴者处罚9畜。 补则        重殴者鞭笞30;中殴者鞭笞20;轻殴者鞭笞10。 第二十八条     父亲管束教训儿子,婆婆管束教训儿媳,如果动手鞭打,重则处罚9畜;中则处罚5畜;轻则处罚马1匹。 补则        公公重殴儿媳处罚二九牲畜;中殴处罚9畜;轻殴处罚5畜。 第二十九条     凡见到儿子杀死父母者,须押送至诺颜处;押送之人可获博尔和为首的9畜;没收案犯全部财产充公;父亲杀死儿子。则抄没全部财产。 第三十条      杀死男奴处罚五九牲畜;杀死女奴处罚三九牲畜。 第三十一条     谋害弃妻处罚五九牲畜;谋害与丈夫通奸之女按杀妻罪论处,并割其耳朵配给他人;女犯用牲畜赔偿被杀者。 第三十二条     按习惯法分配财产给儿子;父亲贫穷,则儿子获得不超过五分之一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有官职的诺颜、塔布能之女的聘礼牲畜数为30博尔和、150匹马、400只绵羊;小诺颜、塔布能定亲,聘礼牲畜数为15博尔和、50匹马、100只绵羊;女方随礼之引者①(随女儿送的礼物,包括牲畜、财产、奴婢),依据男方所送聘礼酌定。具体聘礼数目由男女双方家庭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都钦②的德木齐③之女聘礼和陪送牲畜数为5峰骆驼、25头牛、40只绵羊;随礼为10个札哈④、20个札达盖⑤、鞍辔、衣物坎肩、马2匹等物引者。随礼中如果有人引者⑥,则配送备有鞍辔的骆驼。根据人引者数确定备有鞍辔的骆驼数目。 第三十五条    浩仁⑦的西古楞格⑧之女儿聘礼和陪送牲畜数为4峰骆驼、20头牲畜、30只绵羊;物引者为5个札哈、15个札达盖、骆驼与马各1峰(匹)。根据物引者数配送备有鞍辔的骆驼。诸恰亦按此数目。 第三十六条    敦达·珲⑨之女聘礼和陪送牲畜数为3峰骆驼、15头牲畜、20只绵羊;物引者为骆驼与马各1、4个札哈、10个札达盖;根据物引者数配送备有鞍辔的骆驼。 ①蒙古语,指嫁奁,包括财物、奴婢等。②蒙古语,北元时期卫拉特部社会基层机构之名称,是鄂托克以下,二十户以上的机构,二十户称浩仁。其属辖多则数百户,少则40左右户,一般以40户为单位。③蒙古语,都钦的诺颜叫德木齐。④蒙古语,1件成衣为一札哈。⑤蒙古语,裁制1件衣服的布匹为一札达盖。⑥与物引者相对,指随德木齐之女陪嫁的少年女奴。⑦蒙古语,指的是北元时期卫拉特部社会基层机构之名称,是都钦下属机构。浩仁所属一般有20到40户。浩仁下属有阿尔本。⑧浩仁的诺颜叫西古楞格。⑨蒙古语,意思是中等人。蒙古北元中期,达延合汗巴图孟和进行改革之后,削弱了成吉思合汗黄金家族以外异姓大臣的权力,把他们排斥出蒙古汗庭的中央之外。从此,在北元社会上以其家庭生活的贫富为标准,出现了孛儿只斤以外的上、中、下等人的阶层。上等人称之为“赛音·珲”,中等人称之为“敦达·珲”,下等人称之为“阿达格·珲”或“毛乌·珲” 第三十七条   阿达格·珲之女聘礼和陪送牲畜数为2峰骆驼、10头牲畜、15只绵羊;物引者为马与骆驼、衣物坎肩、鞍辔等。 第三十八条   女方年满14岁始可定亲。14岁以下的女方父母如若许聘并强索聘礼,男方应向德木齐、西古楞格通报暂缓。违犯此令者,无权接受聘礼。 第三十九条   都钦的德木齐嫁女宴席所用阿勒什①数为4头牲畜、5只绵羊;浩仁的西古楞格所用阿勒什数为3头牲畜、4只绵羊;敦达·珲所用的阿勒什数为2头牲畜、3只绵羊;阿达格·珲所用的阿勒什数为1头牲畜、2只绵羊。 第四十条   每年一个都钦可为4个男青年娶亲。10个男青年资助1人成婚。资助牲畜者可从新人物引者中接受1札哈;资助绵羊者可从新人物引者中接受1札达盖;不得索要新人衣物;拒绝参加资助者,处罚2峰骆驼、5匹马、10只绵羊。 第四十一条   每年一个都钦保证2户人家作1件甲袖;不按规定完成任务者,处罚马、骆驼各1匹(峰)。 第四十二条   女方年龄已满20岁还未婚嫁,可向男方家长通告三次。男方家长不予理会,向诺颜报告并可另选婆家。不向诺颜报告而擅自另嫁,女方父母退回聘礼。聘礼牲畜头数按本法所定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 第四十三条   女方婚后亡故,物引者如数陪送;尚未出嫁而亡,有权分得一半牲畜。聘礼禁止陪送盔甲、甲袖、枪支②。陪送盔甲处罚5头牲畜;陪送甲袖处罚骆驼为首的三九牲畜;陪送枪支处罚5头牲畜③。 第四十四条  偷窃铠甲处罚十九牲畜;偷窃甲袖处罚三九牲畜;偷窃短襟铠甲处罚三九牲畜;偷窃头盔处罚一九牲畜;偷窃枪支处罚一九牲畜。 第四十五条  偷窃上好刀剑处罚一九牲畜,普通刀剑处罚5头牲畜;偷窃上好长矛处罚3匹马,普通长矛处罚1匹马;偷窃上好弓带、10支箭处罚三九牲畜;中等弓处罚一九牲畜;一般弓处罚带羔山羊。 第四十六条  有沙盖图④关系一方的忽达⑤,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诉讼;无沙盖图关系则没有诉讼权力。已有婚约关系的女方父母违背婚约,将女儿另外许配他人,赛音·珲则处罚以骆驼为首的五九牲畜;敦达·珲处罚以骆驼为首的三九牲畜;阿达格·珲处罚以骆驼为首的一九牲畜;女方为孤儿,处罚数额为以上所定三条的三倍。违背婚约者的父母有无责任,拷问确定。处罚的财务与牲畜由后聘男方支付。女方父母可以接受后聘男方聘礼。。 第四十七条  被收养儿子若自愿回生父身边,许可独自回生父家生活,免除向养父赔偿财产义务;成家男子则必须偿清娶妻及生养子女所花销费用。被收养女儿,养父母有权做主许配;聘礼和随礼,生父母与养父母有同等权利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与无婚约关系女方私奔者,赛音·珲之女,赔偿7头牲畜,敦达·珲之女,赔偿5头牲畜,毛乌·珲之女,赔偿1峰骆驼。 ①蒙古语,指所宰杀的牛羊。三十七条执行。②原文无“枪支”一词,后文出现该词,故加。③处罚数量的多寡,原文如此。④蒙古语,意思是有婚约的。卫拉特以外地区发音为“沙安图”。⑤蒙古语,指亲家。  第四十九条  有逃亡者,着令遣归原籍;有诺颜出资助其成家立业者,罚没所得财产之一半①。 第五十条  疯狗咬死牲畜,疯狗主人赔偿五分之一;疯狗咬人致死,疯狗主人是赛音·珲,赔偿9头牲畜;疯狗主人是敦达·珲,赔偿7头牲畜;疯狗主人是毛乌·珲,赔偿5头牲畜。 第五十一条  疯癫者致人死命,处罚常人处罚额之一半,或视其病情酌定;疯癫者侵害他人死命,不追究被侵害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牧场山沟中死人,牧场拥有者是赛音·珲,赔偿1博尔和为首的一九牲畜;拥有者是敦达·珲,赔偿5头牲畜;拥有者是毛乌·珲,赔偿1博尔和。畜群无主或无放牧者,畜群中抓一头牲畜抵偿。 第五十三条   公驼、公牛、公马离群伤人或致人死命,无赔偿责任;其它散畜致人死命则按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赔偿。所乘之马致人死命,按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赔偿。 补则  在人家中呛食、泻肚、醉后大小便,可不问责②。 ①此处应指蒙古卫拉特二部人众相互逃亡接纳而言。②此条款的内容不甚明确。 第五十四条   战争中击杀敌方挑战者,有权利获其妻子;击杀穿甲胄者,有权掳获其甲胄;后达战场者,只能选取战利品中的甲袖或盔甲一;最后到达者,只能得到普通什物;击杀无甲胄之敌,按前例所定。 第五十五条  战斗中援救被困者,可以用其铠甲及乘马;援救冲锋被困者,从其战利品中可得以博尔和为首的一九牲畜;呼图其①战死,用战利品予以抚恤,可获博尔和为首的一九牲畜。 第五十六条  行进中有贪财隐匿者,鞭打诺颜坐骑头部;没收所掳获之牲畜,并处罚一九牲畜;隐瞒所得牲畜逾三宿者,处罚5头牲畜;协从者受相应处罚。 第五十七条  战斗中误杀同伴,证明属实则赔偿一九牲畜,无事实证明则赔偿三九牲畜。 第五十八条  狩猎中误伤致人死亡,罪责减轻一半,以原定之法赔偿;损伤身体则赔偿以博尔和为首的五九牲畜;大拇指或食指折断则赔偿二九加5头牲畜;中指折断则赔偿一九牲畜;无名指折断则赔偿5头牲畜;小指折断则赔偿3头牲畜。 误伤严重被救活,赔偿博尔和为首的一九牲畜;流少量鲜血,赔偿5头牲畜;衣物受损则赔偿1匹马。 第五十九条  狩猎时马匹被误伤致死,偿赔相等马匹;乘马者不忍收取死马皮肉②则赔偿良马一匹。 ①蒙古语,指给诺颜牵马者。②蒙古人认为马通人性,日常生活也离不开马,故视马为良伴。尤其良马与乘者深有感情,马死则很悲伤,没有食用其肉者。 第六十条  迁徙者于驻牧地留有火苗隐患,给及时处置者支付1只绵羊;野火或洪水中救出人命,须给予5头牲畜;野火或洪水中救人而死,获得以博尔和为首的一九牲畜赔偿;野火或洪水中救人而死乘马,获得博尔和加1匹马赔偿;野火或洪水中救出奴隶,捞出甲袖、铠甲等,可获1匹马奖赏;捞出盔甲,获马与绵羊各1匹(只)奖赏;捞抢出帐篷及什物,获得马、牛奖赏;野火中救出畜群,数量多则获2头牲畜奖赏,数量少则获1头牲畜奖赏;季节不同,酌情定量。 第六十一条   宿怨复仇纵火者,处罚以博尔和;纵火致死赛音·珲,征讨缉拿首犯;纵火致死敦达·珲,赔偿30博尔和加300头小畜;纵火致死阿达格·珲,赔偿以博尔和为首的十五个九牲畜①。 第六十二条   偷盗骆驼,处罚十五个九牲畜;偷盗骟马与公马,处罚十九牲畜;偷盗骒马,处罚八九牲畜;偷盗犍牛、二岁马、绵羊,处罚六九牲畜;以上处罚包括骆驼在内的九数。 第六十三条   被偷盗者按实数上报。多报者,赔偿所得降低为应罚额数的一半。 第六十四条   怀胎牲畜过产期产仔(驹、羔),处罚1匹马;没收物畜须有物畜主人在场,主人不在场,有其诺颜负责支付。 第六十五条  缉捕盗贼,得到赛音·珲举证可直接抓捕,抓捕即可结案;没有赛音·珲举证则拷问弄清事实;缉捕盗贼到艾里②,须找到阿哈③了解情况; ①处罚数额原文如此。②蒙古语,意思是人家。现在,蒙古族农区指村屯。③蒙古语,意思是兄长或长者。 阿哈不了解实情或回避,从艾里缉拿盗贼后,以未尽管理之责,处罚阿哈博尔和为首的一九牲畜。 第六十六条   债务关系必须有充分证据。产生纠纷向西古楞格通报,西古楞格拖延或不予协助解决,罚没其乘马;不向西古楞格通报而白天去逼债,取消其债务;擅自夜间去逼债,处罚债主一九牲畜。 第六十七条   取消了应给博拉太师的债务。取消了妇人带着羊去借的债;债额多则取消其一半。 第六十八条   赶回离群牲畜,通告三天后可骑乘使用;不予通告,未到三天而骑乘使用者,处罚三岁母畜;捡到离群牲畜,私下做标记,处罚一九牲畜;私下修剪鬃尾,处罚5头牲畜;通告之后骑乘则不问责。 第六十九条   捡到离群牲畜,须交给西古楞格;西古楞格负责交给贺热格①;抓到离群牲畜者不交给西古楞格及贺热格,处罚离群牲畜数的二倍;对牲畜主人隐瞒实情,处罚一九牲畜;捡到牲畜私自转送居地遥远者,按大法处置;私自转送邻人,处罚三九牲畜;捡到死畜,不予通告而占为己有,处罚7头牲畜。 第七十条   已婚男女私通,处罚女方4头牲畜,处罚男方5头牲畜;女方被迫,处罚男方一九牲畜;强奸奴婢,处罚1匹马;奴婢自愿则不问责;强迫未婚女子同床,处罚男方二九牲畜;未婚女子自愿则处罚男方一九牲畜。 奸狎牲畜者,牲畜收归检举者;奸狎者赔偿牲畜主人5头牲畜。 第七十一条   二人斗殴,有偏袒致人死亡者,赔偿以博尔和为首的一九牲畜,并罚没所有偏袒者乘马。 ①古代蒙古语,是指特定的拴马处或专管拴马处的人。 第七十二条   用利器刺、砍、击伤人者,重伤处罚五九牲畜;中伤处罚三九牲畜;轻伤处罚一九牲畜。 用利器而未致人受伤,处罚1匹马;用利器威吓,没收利器;被人制止,处罚使用利器者1匹马。 第七十三条  用木棍或石器重击他人,处罚以博尔和为首的一九牲畜;中击则处罚马或绵羊;轻击则处罚三岁母畜或相等财物; 用拳头或马鞭重打他人,则处罚5头牲畜;中则处罚马或绵羊;轻则处罚三岁母畜。 第七十四条  撕坏他人衣物,处罚二岁马一匹;揪断他人帽缨或头发,处罚5头牲畜;触损他人胡须,处罚绵羊或马;啐人脸面、向人撒土、抽打他人马头、拽人衣襟、惊扰诺颜乘马者,处罚1匹马、2只绵羊;同时有两种行为者,处罚马和绵羊各1匹(只);有一种行为者,处罚带羔绵羊1只。 第七十五条  揪断妇女帽缨或头发,处罚一九牲畜;使之堕胎,按怀胎月数处罚九数牲畜;触摸妇女乳房或私处、公开接吻、处罚1引者;触犯年满10岁以上女性,依法处置。触犯10岁以下幼女者,还未有处置法规。 第七十六条  引诱、玩弄已婚或未婚妇女,在其脸部或其他部位咬出牙痕等,处罚5头牲畜;恋爱男女,但在公众场合举止轻浮有失风雅,处罚5头牲畜之半。 第七十七条  未成年人玩耍、游戏时致人死亡,按人数处罚马匹;成年人玩耍、游戏致死则处罚1博尔和;二人戏耍致死其一则处罚一九牲畜;致人死亡而隐匿不报,处罚三九牲畜。 第七十八条  玩耍、游戏中损伤眼睛、牙齿、手脚,已经治愈则不予处罚;致残则赔偿5头牲畜。 第七十九条  给逃亡者提供乘马、干粮,处罚七九牲畜;窝藏逃亡者财产牲畜,处罚三九牲畜。 第八十条  偷盗绸缎衣服、貂皮大衣、虎、豹、水獭皮大衣、地毯、绸缎垫子、骚鼠皮大衣,处罚五九牲畜;偷盗狼、狐狸、沙狐、脆生、水獭等兽类皮做的大衣以及野猫皮大衣,处罚三九牲畜;偷盗优质大衣、虎豹、氆氇、香牛水獭皮、脆生、水獭、绸缎大衣等,处罚一九牲畜;偷盗狼、猞猁、脆生、水獭、棉布大衣、中等大衣等,处罚7头牲畜;偷盗貂、狐狸、银鼠、沙狐、野猫、狸猫、骚鼠等皮,区分其大小,大皮处罚三岁母畜,小皮处罚绵羊;偷盗落入套夹野兽,处罚同上。 第八十一条  偷盗优质银鞍、辔鞦与偷盗貂皮大衣同罪;偷盗中等银鞍、辔鞦与偷盗狼皮、猞猁皮大衣同罪;偷盗锤子、砧子、钳子,处罚一九牲畜;视偷盗物质量,酌情增减处罚数额。。 第八十二条  架设萨阿里①先予通告,误中萨阿里致死,获得1博尔和赔偿;伤者抢救痊愈则不予赔偿。通告后架设萨阿里,但过于隐蔽而伤人死亡赔偿三九牲畜;抢救未死但饱受折磨,获赔马1匹加汤羊。架设萨阿里未予通告而误伤致人死亡,赔偿五九牲畜;抢救未死,赔偿5头牲畜。 ①蒙古语,暗设在兽径上的弩弓。 第八十三条  未通告架设萨阿里,误伤致死牲畜,赔偿相等牲畜;已经通告则不问责。中萨阿里之野兽,由萨阿里主人享用;偷窃中萨阿里之野兽,赔偿相等价值钱物;赔相等1头畜。无通告则索取5头。 第八十四条  羊群受狼袭击,驱赶野狼,保全羊群者,羊群主人奖励绵羊死羊一只活羊1只、;保全10只以下羊,奖励5支箭。索要狼咬死羊只,赔偿三岁母畜。 第八十五条  救活陷泥骆驼,骆驼主人奖励三岁母畜;救活陷泥马匹,马匹主人奖励绵羊1只;救活牛,奖励5支箭;救活羊,奖励2支箭。 第八十六条  救活上吊者和临产者,受益人奖励1匹马;病人病愈,应将许诺之物付给医治者,没有许诺则赠送1匹马。 第八十七条    远程途中或狩猎时失去乘马而困顿,帮助送其致家者,受益人奖励1匹马。 第八十八条    原告与被告诉讼,被告反诉原告有罪,停止诉讼受理;反诉证据确凿,拷问定罪。 第八十九条    独身者成为原被告,申告无财产牲畜,由西古楞格作证;无财产牲畜属实,则予羁押。 第九十条    饥渴者可得酸马乳之助,拒绝帮助者赔偿绵羊;以饥渴之名强抢酒食,则赔偿全鞍马。 第九十一条   毁人屋帐,用乘马作赔偿;他人火灶里插木棍,诺颜人家,赔偿六九牲畜;阿拉巴图①人家,赔偿一九牲畜。 第九十二条    耍弄牲畜致死,赔偿相等牲畜,并用乘马作额外赔偿;不承认耍弄所致,依法弄清真相。 ①蒙古语,交赋税者,指百姓。 第九十三条   讹占失群牲畜为己有,处罚5头畜;讹占者反诬他人偷盗,弄清真相后依法处置,并返还全部讹占牲畜。 第九十四条   偷盗的牲畜粪便或骨头扔到别人营地,赔偿营地主人一九牲畜;偷盗者隐踪灭迹,由西古楞格协助缉捕;西古楞格回避,处罚首犯5头牲畜;罚没其他同案及协从者乘马。 第九十五条   众人行窃,其中一人自首,自首者免罪;偷盗之物由其他案犯悉数赔偿;抢劫盗窃物为己有,处罚以博尔和为首的一九牲畜。 第九十六条   公差不执行公务,处罚一九牲畜;拒绝给公差人等提供驿马,处罚双倍;公差执行公务不得饮酒;饮酒则关禁闭;诺颜赏赐酒水例外。 第九十七条   擅自杀害逃亡者,处罚五九牲畜;有担保逃亡者,按担保者弓箭数处罚同数乘马;抓捕逃亡者,获得其财产牲畜之一半的奖励,另一半充公。 第九十八条   娶赛音·珲遗弃的女人,陪送弃妇父母以博尔和为首的一九牲畜;娶敦达·珲遗弃的女人,陪送弃妇父母5头牲畜;娶阿达格·珲遗弃的女人,陪送弃妇父母骆驼与马各1峰、匹。 第九十九条    奴婢不得作为诉讼证人;作证者须以亲生子女作保。 第一百条     讹占或处置他人牲畜,按讹占牲畜数处罚;并按本法第六十五条处置。 第一百零一条   破坏狩猎序列者,处罚5匹马;擅自离开序列3射程者,罚没其乘马;擅自离开序列2射程者,处罚绵羊1只;擅自离开序列1射程者,处罚5支箭。 第一百零二条   隐匿中箭的野兽,处罚5头牲畜;隐匿带伤的野兽,罚没其乘马;不交还捡拾的箭簇,罚没其乘马。 第一百零三条   杀死有标记的猎鹰,以乘马作为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对诉讼案件作证者,从罚没的牲畜中获得一九牲畜奖励。 第一百零五条   火镰、刀子、弓箭、钢锉、縻绳、马绊子、辔子、戴眉子、脖套、帽盔、靴子、裤子、剪子、锯子、铁镫子、木鞍子、蓑披、披蓬、毡韂子、坠儿、布匹、长衫、带子、倭缎布、薄萨、甲胄匣、锛子、斧子、好鞦、谷物类食品、袋装羊肉以及旧衣物、坎肩、其热额、有印记的绵羊、镊子、戒指、鸟网、渔网、夹子等,偷盗者砍断手指;或者处罚5头牲畜::2头大畜加3只绵羊。 第一百零六条   偷盗马缰绳、套马杆套绳、骆驼缰绳、针、锥子、梳子、顶针、线、筋线、扣子、碗、勺子、盘子、水桶、皮囊以及旧帽子、靴袜、肚带扯肚、皮鞦、褡裢、佛灯碗、朱砂、扣槽子、钻、马鞭、驮箱、木箱子、披盖子、皮被、脱毛皮、绵羊皮、尖箭、弓弦、弹弦诸如此类的随身零星饰品,质量好,处罚带羔绵羊,质量一般,处罚带羔山羊。 第一百零七条   原被告缺失不得立案;原告状告被告三次,被告不予到案,则由公差强制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隐匿赃物或贼寇,依法处置;处置时无证人证言,须有嫌犯家族长者作证。 第一百零九条   请斡都根①、孛②,罚没乘骑;见证者回避,罚没乘骑;见到翁衮③者必须没收翁衮,同情翁衮者,没收乘骑。 ①蒙古语,指女萨满。②蒙古语,指萨满。③蒙古语,指萨满偶像。 第一百一十条    以赛音·珲作殉葬,处罚5头牲畜;以毛乌·珲作殉葬,处罚2匹马;用黄鸭、阿蘭、狗作殉葬,处罚马1匹;除荒山蛇外,用其它蛇作殉葬,处罚2支箭或刀。 第一百一十一条   接受暴晒十天死畜者,处罚三岁母畜。 第一百一十二条   抢救乘马摔伤的少年,获得绵羊奖励。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母骆驼、骒马、母牛,给其它牲畜挤奶,处罚三岁母畜。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婚约女方,由父母教唆逃亡,罚没女方父母财产;非教唆逃亡,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处置。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与赛音·珲的已婚妇女私奔,赔偿以骆驼为首的九九牲畜;与敦达·珲的已婚妇女私奔,赔偿以骆驼为首的五九牲畜;与阿达格·珲的已婚妇女私奔,赔偿以骆驼为首的三九牲畜。 与已婚妇女私奔无音信者,由其妻子负责赔偿牲畜;男方家庭没有牲畜,男方兄弟向女方兄弟赔偿一九牲畜;男方兄弟没有牲畜,由诺颜赔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收养的儿子提出回生父身边生活,养父母不得拒绝;被收养的女儿不得离开养父母。生身父母强行领走,年满9岁者赔偿一九牲畜;受虐者赔偿半数;年满15岁者不得离开养父母;女儿出嫁时,养父生父提出接受聘礼要求,则必须同等陪送嫁奁。 ①蒙古语,指女萨满。②蒙古语,指萨满。③蒙古语,指萨满偶像。 第一百一十七条   父亲或舅父向儿子或外甥借贷,无还贷能力时,可以免除。外甥偷拿母舅财物,可不问罪,但须还齐财物。 第一百一十八条   饲养失群牲畜逾一年,饲养者与牲畜原主人有同等获得仔畜的权利,即各得一半。一年后抓获者将索要自己种马、种牛、种驼的全部仔畜。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抓获一二头失散牲畜,原数返还牲畜主人;抓获10头失散牲畜,可获2头牲畜奖励,抓获3至9头失散牲畜,可获1头牲畜奖励。 第一百二十条   锅、火撑子被偷盗,质量好,获赔一九牲畜;中等质量,获赔5头牲畜;质量一般,获赔三岁母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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