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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历史沿革(第十二期)

2023-06-25 00:51 作者:七年大乱战  | 我要投稿

行商制度

(一)行商制度是清政府的商业政策,不仅对国内商业加以干预,以达到垄断和统制的目的,而且还操纵对外贸易。鸦片战争前虽然上海、宁波、厦门等口岸曾经有过时间短暂的对外贸易活动(1685年年至1757年,共74年),但整个清代前期的对外贸易活动却主要集中在广州,尤其是1757年以后广州成为唯一的对外贸易口岸,所有海上对外贸易全部集中在广州进行。因此在广州的对外贸易活动集中地反映清政府对外贸易政策和制度的主要内容,所以在研究清政府干预对外贸易这一问题时主要以广州的行商制度(又称“洋行制度”)作为主要的考察对象。清代行商制度是清政府利用特许的垄断商人集团工具来干预、控制和垄断对外贸易的一项商业经济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行商制度具有特殊的垄断性质。清政府在对外关系方面实行闭关政策,闭关政策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外贸易的行商制度是闭关政策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表现。行商制度是清政府利用行商垄断对外贸易的制度,它经历产生、完善到没落的过程。自1685年清政府正式宣布开海贸易以来开始对海外贸易活动的干预,为了管理沿海贸易、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便利,清政府于1685年年在江南、浙江、福建和广东四省分别设立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和粤海关。粤海关设立于具有悠久对外贸易历史传统的广州,由于粤海关的设立让广州的对外贸易开始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新形势,清政府就着手创立新的制度,这种新的制度就是广州的行商制度。关于广东行商制度创建的年代在过去史学界颇多争议,自从彭泽益先生《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一文发表以后才解决这个悬而未决的历史疑案。

(二)文章以信实的史料为确凿的根据,考证出广东洋行创设的时间为清代1686年四月,文章指出:“清代广东洋货行和洋行制度的产生是紧接着粤海关开关第二年的春夏之间,即从康熙二十五年四月间开始的。”同时又进一步考证出广东洋货行又叫十三行,其命名的由来不是因洋行数目而定。广州行商制度在1686年四月创建时洋行的主要职能只是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承揽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史籍记载说:“自康熙二十四年开南洋之禁,番舶来粤者,岁以二十余舵为率。至则劳以牛酒,牙行主之,所谓十三行也。”这说明当时的洋行所执行的职能与牙行大致相似,它们是对外贸易中的牙行(牙行是在市场上为买卖双方说合、介绍交易并抽取佣金的商行或中间商人)。初始阶段的行商制度也类似于传统的牙行制度,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行商制度才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起来,成为清政府垄断、统制对外贸易的工具。康熙后期随着广州口岸对外贸易的发展,行商内部发生激烈的竞争。向来外番各国夷人载货来广,各投各行交易。行商惟与来投本行之夷人亲密,每有心存诡谲,为夷人卖货,则较别行之价加增;为夷人买货,则较别行之价从减,祇图夷人多交货物。为了消弭行商之间的竞争,加强对对外贸易的垄断,1720年11月26日广州各家洋行行商组织“公行”。在这天行商们举行一个庄严的仪式,大家共于神前饮血为盟、订立规约、相互遵守。翌年由于外国商人的反对,即被废止。1760年行商潘振成等九家呈请设立公行,专办夷船,批司议准,嗣后外洋行不兼办本港之事。与此同时再别设本港行,专管暹罗贡使及贸易纳饷之事,又改海南行为福潮行,输报本省潮州及福建民人诸货税。是为外洋行与本港、福潮分办之始。

(三)外洋、本港、福潮诸行分办业务是沿海贸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结果,据《广东通志》的记载:“国朝设关之初船只无多,税饷亦少。有行口数家,不分外洋、本港、福潮,听其自行投牙。迨后船只渐多,各行口有资本稍厚者,即办外洋货税。其次者办本港船只货税,又次者办福潮船只货税,并无官立案据。”诸行分办业务也是行商之间竞争的产物。在竞争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资本集中的现象,这样拥有雄厚资本的行商就对获取蝇头小利的本港、福潮行的业务不屑一顾,而资本短缺的行商也无力经营外洋行的业务,于是就自然而然地引起行商经营业务的分工。但是这种分工的出现就使外洋行的行商垄断对西欧各国贸易的经营业务,所以在外洋、本港、福潮诸行分办业务的基础上而成立的“公行”是当时经营对西欧各国外贸业务的行商的垄断组织。“公行”的成立有利于加强对西欧各国贸易业务的垄断经营,这当然要引起行商的贸易对手(主要是东印度公司)的反对。1771年正月东印度公司终于成功地通过行贿的手段达到他们瓦解“公行”的目的,由于当时的两广总督收纳他们的贿赂银十万两,因而下令将“公行”裁撤,众商只须分行各办。1775年外洋行的行商得到两广总督及其他官员的援助,企图重新组织“公行”,此事虽为东印度公司所反对,然而西欧各国的外商及公司以外的英国散商始终未与公司合作,结果东印度公司的反对毫无影响,而“公行”遂得再度复兴。自1775年以后“公行”一直是行商制度下垄断对外贸易的行商组织,从此以后行商不仅进一步加强对西欧诸国来华贸易的垄断经营权力,而且还获得处理涉外事件的权力。

(四)就在成立“公行”的过程中行商经营的业务活动范围也在不断扩张,他们除了评估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和承揽进出口货税之外还代外商收购丝茶,以供出口。对外商的进口货物代为运往各省发卖的同时他们还要充当外国商人的“保商”,据美国商人亨特记载:“洋船或其代理商如违犯通商章程均由行商负责,官方认为行商能够并应当管理驻广州商馆的洋人与泊在黄埔的船只,行商有保证他们守法的责任。因此和每只洋船一样,每一外侨自登岸之时起必须有其保护人,于是行商便成‘保商。我们的保商是浩官,当然他还担保别人。由于这种关系,我们戏称他为我们的教父。”同时在行商中还出现“总商”,“总商”是行商的首领,由资本雄厚、居心公正的行商担任。1813年正式批准“总商”的设置,着照该监督所请,准于各洋商中身家殷实、居心诚笃者,选派一二人,令其总办洋商事务,率领众商,公平整顿。其所选总商,先行报部存案。至此行商制度已趋于完善,堪称严密。在这一制度下行商成为清政府统制对外贸易的工具,他们操垄断经营对外贸易的权力,经营进出口货物的贸易。同时又代表清政府与外商交涉,对外商进行严格的管制,成为亦官亦商的特权商人。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对外贸易一直由专制国家所垄断,清代行商制度同样体现着专制国家垄断对外贸易的这一历史传统,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专制统治阶级统治经验的更加成熟,专制国家垄断对外贸易的具体形式却发生变化。专制国家垄断对外贸易的具体形式的变化集中反映在对外贸易垄断所有权与垄断经营权的分离过程中,行商制度的产生是这种分离过程的产物。

(五)清代行商制度产生于1686年四月,清政府为了建立行商制度首先必须要招商(包括牙行)来承充行商。招商过程的具体内容就是专制国家把对外贸易的垄断经营权赋予其所招来的行商,因此招商的过程也就是对外贸易的垄断所有权与垄断经营权分离的过程。1686年年四月广州行商制度产生之时为了保证当时对外贸易的顺利展开和海关征收关税的便利,清政府第一次进行招商。当时广东巡抚李士祯在《分别住行货税文告》中指出:“今设立海关,征收出洋行税,地势相连。如行住二税不分,恐有重复影射之弊。今公议设立金丝行、洋货行两项货店,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为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课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候出海时,洋商自赴关部纳税。为此示仰省城佛山商民行人等知悉:嗣后如有身家殷实之人,愿充洋货行者,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认明给帖。即有一人愿充二行者,亦必分别二店,各立招牌,不许混乱一处,影射朦混,商课俱有违碍。此系商行两便之事,各速认行招商,毋处观望迟延,有误生理。”这个“文告”是研究行商制度起源的重要历史资料,它反映当时行商制度产生之时清政府第一次招商的历史情况。从“文告”中可以看出是先有海关的设立,然后才有洋货行的设立,当时清政府督促建立洋货行主要是为了海关“征收出洋行税”的方便。洋货行是专制国家运用行政命令强制建立起来的,为了建立洋货行必须招商承充。当时招商的条件并不苛刻,手续也较为简便,只要是身家殷实、愿充洋货行的商民行人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认明给帖”就行了。

(六)“文告”发布的日期是1686年四月,距离夏末秋初和外洋各国夷船到广贸易仅有二、三个月的时间,所以招商之事十分仓促,这从“文告”中“各速认行招商,毋得观望迟延,有误生理”的话中可以反映出来。“文告”没有提及“商民行人”承充行商、向政府领取行帖、是否需要缴纳款项的问题,但是当时的行商只不过是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充当牙行的角式而已。根据清政府的惯例,承充牙行是需要缴纳牙帖费才能领到牙帖的。凡官牙定之以额,择其人输税领帖以充牙行。康熙年间承充行商领取行帖而缴纳的款项基本上与牙帖费相差无几,因为当时的行商权力有限,仅仅是评估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文告”中说:“其各处商人来广,务各照货投行,不得重复纳税,自失生计。倘被奸牙重收,该商即赴本院(巡抚衙门)喊禀追究。或此后行情有迟速,行价有贵贱,俱听各商从便,移行贸易。”可见当时的行商主要担任牙行的职能,帮助海关征收关税。商人有自由选择行商的权利,这说明行商在对外贸易中的垄断经营权力还尚未完全形成,所以当时愿承充行商者人数并不很多,1687年四月广东巡抚李士祯和两广总督吴兴祚在会奏中说“今货物壅滞,商人稀少”就是一个例子。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行商权力逐渐鸱张,获利趋于丰厚,而承充行商的条件也随之变得越来越苛刻,所需缴纳的帖费也就越来越多。1813年2月21日粤海关监督德庆在“查办关务情形”奏折中说:“洋商承揽夷货,动辄数十万两。承保税饷,自数万两至十余万两不等。责任綦重,非实在殷实诚信之人,不克胜任。向来开设洋行,仅凭一二商保举,即准充商,并不专案报部,本非慎重之道。

(七)“嗣后如遇选充新商,责命通关总散各商公司慎选殷实公正之人,联名结保,专案咨部备查。倘所举不实,或有亏欠饷项事情,着落原保商赔缴,其因事革退者,亦随时咨部注销。每年满关后仍将商名造册,随同各册档送部查考,以昭慎重。”可见在嘉庆1813年之前承充行商只须凭一二商保举,而1813年后则须通关总散各商联名结保,条件已是十分苛刻,而且还要“专案咨部备查”。与此同时为承充行商所须缴纳的银两也已大大涨价,据亨特记载:“行商的地位是由献给北京方面一大笔金钱而获得的,这笔钱听说甚至高达20万两,即5.5万镑。执照虽如此昂贵,但可保证长期的巨大利益。”可见清政府招商的过程是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力与货币权力的一种交换过程,这种交换还有其它附加条件(诸如“自家殷实”、“公平诚信”等等之类)。在这里作为垄断所有者的清政府“出售”的是对外贸易的垄断经营权,随着这种垄断经营权力的膨胀,它的“出售价格”(承商费用)亦趋于上涨。行商的垄断经营权的膨胀与承商所需缴纳银两的增加呈现同一趋势就是这种交换关系的反映,而作为行商来说他们支付的不仅有承商费用,而且还有在承商期间对于清政府的种种义务(诸如揽包进出口货税、负责处理涉外事务、管理外国商人等等)。通过这种交换造成对外贸易垄断所有权与垄断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使专制国家从繁琐的对外贸易事务中摆脱出来,不承担对外贸易的任何风险而稳操外贸关税的收入。同时又利用其一手扶植起来的行商作为专制国家控制、垄断、干预对外贸易活动的工具,所以行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标志对外贸易的垄断所有权与垄断经营权的分离,是清政府干预商业经济、控制对外贸易的统治经验高度成熟的表现。

(八)行商是掌握着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的特权商人,行商为了更有效地行使其所掌握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清政府为了更牢固地控制行商的经营活动,由此在行商制度下产生行商的行会组织——公行。公行的产生是行商制度成熟的表现,公行的作用在于防止行商之间的竞争,由此使得行商的垄断经营权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据亨特所说:“行商总称公行,作为一个团体说来是1720年成立的,从那时起除了1725年前的一个短时期外行商都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垄断者。行商是中国政府承认的唯一机构,从中国散商贩买的货物只有经过行商才能运出中国,由行商抽一笔手续费,并以行商名义报关,他们享有统治广州港对外贸易的独占权。”公行加强行商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主要表现为采取统一制定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方法,外国商人带来货物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销售,所置回国货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代买,这种由公行统一制定价格的办法为行商带来高额垄断利润。据夏燮《中西纪事》所载:“粤中初设洋商通事洋行,据为垄断之利。”亨特说:“行商因享有统治广州港对外贸易的独占权,每年获利达数百万元,因而由公行统一制定价格一直遭到东印度公司等外国商人的反对,他们千方百计地企图瓦解公行主要就是这个原因。其理由是:如有公行交易,货低价高,任公行主意,不到我夷人讲话。”另外行商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还表现为独占对外贸易,不许私商染指。设立洋商,例 以家业殷实者为之,而输其饷。洋货入口,总归洋商贩买,不得它越。

(九)清政府曾颁有法令,承认行商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禁止行外商人同外国商人贸易。凡夷商一切交易事宜,俱系责成行商经手,以杜内地民人勾结滋事。行商在独占对外贸易的过程中攫取巨额的垄断利润,1884年奉旨办理广东海防的彭玉麟说:“咸丰以前各口均未通商,外洋商贩悉聚于广州一口。当时操奇计赢,坐拥厚赀者,比屋相望。如十三家洋行,独操利权,丰享豫大,尤天下所艳称。”综上所述表明行商制度的产生是对外贸易垄断所有权与垄断经营权分离过程的产物,公行组织的出现标志着行商所拥有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的加强。负责招商和建立行商制度的粤海关监督及广东巡抚、两广总督是清政府掌握对外贸易垄断所有权的代表,在他们管制、监督之下的行商是具体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特权商人。清代行商制度是官商结合的产物,行商制度下的行商具有官商的特征,《广东新语》中所载诗曰“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二洋,五丝八丝广缎好,银钱堆满十三行”即是明证。行行商制度的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商人来承充行商,《粤海关志》说:“盖商得其人则市易平而夷情洽,商不得人则逋负积而饷课亏。”嘉庆年间粤海关监督德庆说:“外洋夷商,重译梯航,来广贸易,全赖洋行商人妥为经理。俾知乐利响风,以昭天朝绥怀远夷至意。”可见清政府要有效地控制对外贸易必须选择他们认为信实可靠的商人来充当行商,而在他们的眼中只有具有官吏品格的商人才是信实可靠的。因为官吏品格具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忠于清政府;第二是绝对服从上级的命令。行商既是清政府控制对外贸易的工具,那就必须具备上述的官吏的品格,所以清政府在招商的过程中就已经确定招收官吏、商人两重品格的人来承充行商的目标。

(十)同时从行商的职责来看也是有官商的性质,在行商制度下行商要为清政府承担种种义务,行商承担的第一项义务是负责为清政府征收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凡外洋夷船到粤海关,进口货物应纳税银,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纳税银,洋行保商为夷商代置货物时随货扣清,先行完纳。为了保证关税的及时征收,清政府规定:行商如有“欠饷之案,俱移会督抚,将乏商家产,查封变抵。其不敷银两,着落新办行业之新商,代为补足。如行闭无人接开,众商摊贴完结。征收海关关税历来是官吏的职责,但是在行商制度下由行商来负责征收关税,这就说明行商已具有官吏的职责。行商承担的第二项义务是负责管理来华的外国商人,1759年年颁布的“防夷五事”中曾明确规定:“夷人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也。查历来夷商到广贸易,向系寓歇行商馆内,原属事有专负。”这里所说的“行商馆”史称“夷馆”或“商馆”,是行商的产业,出租给外商。住入“行商馆”的外国商人由行商负责加以管制,至夷商居住行馆,稽查出入,乃该行商专责,岂可听铺户民人私相交易。管理来华外国商人属于涉外治安事务,理应由官吏负责。但是在行商制度下行商被赋予此种职责 ,这也说明行商具有官吏的性质。行商承担的第三项义务是受清政府之命办理同外国商人各种涉外事务,清政府曾有规定:“该夷人遇有公事,呈递夷禀,均由该国大班,转交洋商,转呈总督。”据亨特的记载:“行商的责任则是作为中间人,处理当地政府对于外人在广州居住的一切有关事件以及外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十一)在1830年所发生的盼师夫人事件中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行商所承担的官吏的职责,当时两广总督李鸿宾命令广州知府转饬总商伍受昌等令其(盼师夫人)退回澳门,不得在省城停留,严禁乘坐肩舆。在这里行商与其说是经营对外贸易的商人,毋宁说是清政府的外交官,总之从上述行商所承担的义务来看他们已经具有了官吏所具有的种种职责。另外,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官吏是没有辞职的自由权利的,一入官职就须为国家效劳。在这方面行商也是如此。他们没有告退的自由权利。清政府曾有规定:“乏商应即参革,殷商不准求退,即实有老病残废等事,亦应责令亲信子侄接办。总不准坐拥厚资,置身事外。”如怡和行行商伍秉鉴从1808年就想退办行务,到1826年虽反复请求粤海关监督准予退办,但始终没有得到批准。再如同文行行商潘致祥在1808年以十万两白银贿赂官府,始准退办行务,但到1814年谕旨对此加以追究说:“退商潘致祥久充洋商,家道殷实,从前朦混请退,本属取巧,现当洋行疲敝之时,岂容任其置身事外?着责令仍充洋商,与各总商认真清理一切,毋许狡卸。”由此可见行商就像官吏一样一旦承充行商,从此也就失去一般商人所具有的经营自由。实际上当时的行商也往往通过捐输的途径获得官衔,跻身于官吏之列,正如亨特所记载的那样:“行商们为了提高自己的尊严和特权,他们往往捐个职衔,这职衔用有颜色的帽顶来表示。”上述表明无论从清政府招商时的要求,还是从行商所负有官吏的职责、行商的实际情况等各方面来加以综合考察,清代行商制度下的行商都具有官吏的性质。

(十二)行商具有双重的品格,作为商人时它是商业资本关系的人格化,作为官吏时它又是专制政治关系的人格化。清政府之所以要赋予行商以官僚的性质是为了把行商网罗在其官僚体系之中,使行商成为清政府管理、控制对外贸易的工具。清政府利用行商来管理与控制对外贸易一方面是为了在政治上驾驭那些被他们称为“奸宄莫测”的“夷人”,防范内地人民与“夷人”的交结,目的是为了巩固其政治统治;另一方面清政府在对外贸易中推行行商制度是为了保证关税征收的稳定,增加其财政收入。粤海关历年税收尽管数目不等,却是一笔颇为可观的税款进项。对清代皇室来说,其经济意义就更为重要。对于这个问题,只要查阅一下当时海关税收报告就可一目了然。据历史档案记载:1839年粤海关共征银144,8558两,移交广东布政司藩库所谓正额银4万两、铜斤水脚银3564两,两项合计43564两,仅占总数的3%。留作海关之用的被称为通关经费、养廉、工食及熔销折耗等银共47285两,仅占总数的3%。其余90%四的银数中有1002909两解户部,35.5万两解内务府,专供皇室使用。据计算解内务府的银两占粤海关收入的24%,内务府从对外贸易关税收入中获得35.5万两白银,这在内务府总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所以清政府实行行商制度,除了政治目的之外亦有搜刮财富、充实帑银的意图,这个经济上的目的是不容忽视的。同时行商制度还能保证清皇室满足对海外奢侈品的贪婪要求,清代行商制度规定:行商必须每年向皇室“贡银”与“贡物”。行商每年要代广东巡抚、粤海关监督采办钟表洋货,作为“贡品”,呈献皇室,所需费用全部由行商“赔垫”。从前广东巡抚及粤海关监督每年呈进贡品,俱令洋商采办对象,赔垫价值,积习相沿,商人遂形苦累。

(十三)乾隆五十五年谕令:“严饬该督抚等,嗣后不准呈进钟表洋货等物,并严禁地方官向商人垫买物件,以杜弊端,嗣后该监督亦不准备物呈进。”1820年又恢复呈进“贡品”,毕献方物,若一概停止,究于体制未协,且无以申芹献之忱。所有方物,仍照旧例呈进。粤海关监督遵奉行知,准进朝珠、钟表、镶嵌挂屏、盆景、花瓶、珐琅器皿、雕牙器皿、伽楠香手串、玻璃镜、日晷、千里镜、洋镜。此外行商还有向皇上“贡银”的义务,查向来备贡银五万五千两,系于乾隆五十一年间该商等感戴,情殷投效,具呈吁捐,每年解缴备用。同此使清朝统治者获得经济上的实惠,满足其对海外奢侈品的贪欲。清代行商制度的上述垄断特征是中国传统社会后期对外贸易中特有的现象,善于将对外贸易中的垄断权力加以分离,培植亦官亦商的行商资本集团,这充分反映当时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对商业经济实行干预的巨大能力。清政府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富有成效的,它为专制国家带来财政收入,有效地抵制西欧资本主义侵略势力梦寐以求的打开中国市场大门的愿望,同时也有效地维持当时对外贸易的秩序。清代行商制度是在当时的政治、经济矛盾运动过程中运行的,所以必然要受到这些矛盾 运动过程的左右,而支配着清代政治、经济矛盾运动过程的主要轴心是各种社会政治、经济集团的利益关系。行商制度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涉及清政府、粤海关等衙门的官吏、行商、外国商人,中国行商以外的私商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社会政治、经济集团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所构成的矛盾运动,形成一股合力,制约着行商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决定着行商制度发展的命运。行商制度的衰落是上述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上述利益关系中行商始终处于矛盾的中心。

(十四)首先来考察一下行商与清政府及其粤海关等衙门官吏之间的矛盾关系,在这三者关系中粤海关等衙门官吏处于中介地位,他们是勾通清政府与行商之间的桥梁。他们一方面代表着专制国家的利益,运用政治行政手段和对对外贸易的垄断所有权来管理行商的业务活动,监督行商履行其各种义务;另一方面他们又有着自己的私人利益,为了满足私欲的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来勒索行商、谋取私利,他们的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在所谓“规礼”问题上得到淋漓尽致的表现。屈大均指出:“吾广谬以富饶特闻,仕宦者以为货府,无论官之大小,一捧粤符。靡不欢欣过望,长安戚友,举手相庆,以为十郡膻境,可以属餍脂膏。其人至官,未及视事,即以攫金为事。稍良者或恣睢掠拾,其巧黠者则广布爪牙,四张囊橐,与胥吏表里为奸,官得其三而胥吏得七。”升官发财是官吏的人生哲学,他们视“粤符”为肥差,一旦走马上任就趁机捞一把。考之有关记载粤海关官吏的史籍资料可以看出粤海关衙门的官吏几乎是无官不贪、无吏不污,“规礼”亦称陋规,其名目繁多、不胜枚举。在广州上自将军督抚监督,下至书吏丁役家人,视行商为肥羊,无不贪黩勒索,得赃分肥。1727年广东巡抚兼管海关杨文乾在奏折中说:“查粤海关陋弊甚多,臣先将书役藉称缴官公费,需索商民陋规银一万余两情由查出革除,奏明在案。此外尚有分头、担头、梁头等项,系管关衙门陋规,相沿已久。臣思若一并革除,徒于洋商有益,与小民无涉。况洋商获利甚厚,亦不必令其再加便宜。但臣受恩深重,丝毫不敢自私,总计各项陋规共得银三万八千一百有零。”

(十五)在这里杨文乾装出一副清官的架势,似乎大有整顿陋弊的决心。但是他干的只是革除“书役”的“陋规银”,而对“管关衙门”的陋规则听之任之。其实“管关衙门”的陋规不革除则上行下效,“书役”等胥吏怎么会洗手不干勒索的勾当呢?可见“革除”云云尽是官样文章。更奇者奏折中竟然为“管关衙门”的陋规辩护,说什么“陋规一并革除,徒于洋商有益,况洋商获利甚厚,亦不必令其再加便宜”,这真是典型的“红眼病”患者的“理论”。这种“理”是中国传统社会财产关系没有明确法律界限的历史状况的反映,是官吏可以随心所欲地勒索“富商”的经验之谈。上述“理论”的炮制者自称为“丝毫不敢自私”的广东巡抚杨文乾其实是个大贪污犯,1726年他漏报税银六万两,同时在彝人带来银两内每两抽银三分九厘,谓之分头,计得银二万余两,此系粤海关旧例。再红黄颜色绸缎,例禁出洋,杨文乾令其置买,每缎一匹得银七钱。丝绸五钱,绸匹及线,每斤得银四钱,约计得银万两。又洋船所载,多半皆属番银,于起船时勿论其是否置货,先以每两加一抽分,得银四万两,此系杨文乾例外之求。复以进上物件,洋船开舱时检选奇巧,统归署内,并不发价,专行代偿,约值银二万余两。总计上述各项,杨文乾在1726年共贪污勒索银十五万两,竟然超过当年粤海关的关税收入(正额银43750两,羡余银四万八千零,共91750两),由此可见粤海关等衙门官吏对行商的勒索是何等厉害!清政府作为对外贸易的垄断权力所有者,对其招来的行商施行种种权力,借此获得经济利益。首先清政府总是力图获取更多的关税收入,除了粤海关的“正额”与“羡余”之外清政府往往借口整顿吏治,把官吏的“规礼”变成归公银两。

(十六)1726年清政府管关巡抚杨文乾等节次报出(规礼银)归公,每年自数万两至十五万余两不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规礼银”归公以后表面上看来是把官吏的勒索变成国家的收入,其实不然,旧的“规礼”归公以后又产生新的“规礼”。据1759年年李侍尧等奏:“臣等查直省各关,从无规礼名色载入则例,独粤海关存有此名者,因从前此等陋规皆系官吏私收入己。自雍正四年起管关巡抚及监督奏报归公,遂同正税,刊入例册,循行已久,自当仍旧征收。但存此规礼名色,在口人役,难免无藉端需索情弊。”以后清政府即将此项规礼等名目一概删除,合并核算。改刊每船进口归公银若干,出口归公银若干,俾归一定,企图消除额外私征及贿纵浮收等弊。但是事实上粤海关等衙门的官吏在清代实行行商制度的时期一直在征收非法的“规礼”,不合法的苛征常常超过正课四倍以上,而在最重要的货物之一棉货上则竟达十倍。又如征收一两税银,法定的加耗共计为一钱一分六厘,但实际上则征收三钱,这种情况唯一可能的解释是这项差额系非法讹索由粤海关及其属吏分肥”。由此可见“规礼”归公的实际负担是落在行商与外国商人的肩上,粤海关等衙门官吏的利益并未因“规礼”归公而遭受损害。除了关税收入之外清政府对行商还有种种额外的需索,凡遇到清政府要兴修水利(河工)、镇压农民起义及某些军事费用的开支乃至皇帝的寿辰,行商都需以捐献的名义向清政府交纳巨额银两。据的不完全统计自乾隆中叶到1842年行商制度废除时止的七十年中行商向清政府捐款共有二十二次,捐款数额总计达937万两之多,平均每年捐款约十三万两白银。这笔银两超过行商制度规定的行商每年向清政府交“贡银五万五千两”之数的二倍,由此可见清政府和其官吏一样都以行商为勒索的对象。

(十七)清政府对行商的额外勒索在粤海关官吏的奏折中被说成是行商“情殷报效、 出于至诚、情愿捐输,其实这不过是欺人之谈。据亨特记载:“政府常常向他们(指行商)勒索巨款,迫使捐献,例如为了公共建筑、救灾、江河决口等等。有时见到浩官后我们谈起天来了:浩官,今天有消息吗?坏消息太多了,黄河又闹大水了,这当然不是好兆。官大人来看你了吗?没有,但他派人送了一封札子来。他明天来,让我拿出二十万块洋钱。这显然仍是老一套怨言,又是勒索,而且这次数目大得惊人。”由此可见行商们都把这种“捐献”视为“不是好兆”,是“勒索”,因而私下里怨声载道。据清代历史档案记载这些捐献,行商们往往拖欠不交,粤海关吏不断地下令勒限年月追清欠款。甚至闹得“屡催罔应,实属任情延玩,未便再事姑容”的地步。粤海关监督为此奏请将天宝行商人梁承禧之训导衔,仁和行商人潘文海之州同衔,暂行斥革。尔后又将天宝行商人梁承禧发交南海县监追,予限一年,勒令扫数清款。如届期不完,即行奏明定地发遣,未定银两着落各商摊缴。可见所谓的“捐献”实际上是专制国家利用政治权力进行强制的敲诈勒索。粤海关等衙门官吏和专制国家对行商的勒索是导致行商破产的主要原因之一,当时史料记载说:“又且正饷外,洋商多被勒索银两,且有下吏暗中要贿赂、陋规,如此内商与远商均被压害。”行商的破产倒闭在嘉庆年间已见端倪,当时的上谕说:“洋商向有十三行,现祇存八行,其积年消乏可知。且该商等捐输报效,已非一次,自当培养商行,令其家道殷实,方不致稍形疲累。”道光年间行商虽然仍不断向清政府捐纳银两,但实际上大多数行商资本已十分拮据,到1839年行商积欠备贡、参价、商捐、摊缴等项银两总数已超过百万之数。

(十八)在鸦片战争前的道光年间行商总共捐输给清政府的银两为87万两,而积欠商捐银却达130万余两,可见当时行商资本的拮据状况,由此在道光年间行商纷纷倒闭。1824年以后各洋行内有丽泉、西成、同泰、福隆等行节次倒闭,共欠税饷银68万两,夷帐银145万余两。1831年洋行殷实者不过一二家,自上年八月至今六个月之内追完旧欠银五十余万两,实属筋疲力尽。据外人记载:“每逢本省或国家有了特殊的事故,他们(指行商)必须‘捐献’,由此获得个头衔、顶戴。某家行商如果破了产,或被发现有操行不正之罪,便被流放到伊犁,同时其它行商须代其偿债。经常的压制与勒索已使得大多数行商濒于危境,难以支持。因此贸易已受到阻碍,税钞任意勒征,外国商人遂常常和一些没有正式建行而在交易中困难较少的散商进行大量的贸易。”综上所述表明清政府和粤海关等衙门的官吏对行商的肆意敲诈勒索导致行商的破产,而行商的破产造成行商制度的危机。数年以来夷船日多,税课日旺,而行户反日少,买卖事繁,料课难于周到,势不能不用行伙。于是走私漏税,勾串分肥,其弊百出。行商制度的危机带来清政府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失控,所以在上述利益关系的矛盾运动支配之下行商制度必将滑到濒临崩溃的边缘。在行商制度的实行过程中行商与行外商人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关系,所谓行外商人是指广州十三行附近中国街的“小商铺”和经营贩运贸易的中国私营商人。他们没有清政府特许的对外贸易垄断权力,他们同外国商人之间的交易实际上是走私性质的贸易活动。根据行商制度的规定“小商铺”被允许售与外国商人一些零星的个人消费品,诸如蔬菜食物之类的商品,但不准经销由行商垄断经营的丝、茶、土布、瓷器等大宗货物。

(十九)当然经营贩运贸易的中国民间商人亦不准向外国商人出售上述大宗货物,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完全依照行商制度的规定而进行。在行商制度实行的年代里行外商人与外国商人之间的大宗货物贸易屡有发生,并且有越演越烈的发展趋势。如乾隆年间买卖货物,亦多有不经行商、通事之手,无稽店户私行到馆,诱骗交易,走漏税饷,无弊不作。近来狡黠夷商多有将所余资本盈千累万雇倩内地熟谙经营之人,立约承领,出省贩货,冀获重利。当时有行外商人汪圣仪领取英商洪仁辉本银营运,与之交结。嘉庆年间英商里德·比尔行在他们的信件里说:“该行的细洋布等印度布匹及红木是售与不愿意在生意中露面的行外人。”又说:“从行外商人购买货物已经成了此间的一个长久的和普遍的习惯,尤其是购买普通所谓的‘药材’,他们做这一类货物的生意比行商多得多,从行商那里我们不能这样便宜取得这一类东西。”1804年有一个具有很大财产和身价的行外商人向英商订定原棉贸易的契约,到了道光年间行外商人与外国商人的走私贸易进一步发展,鸦片的走私贸易成了行外商人与外国商人交易的主要商品。夷船等往往寄泊外洋,进口延缓,亦有竟不进口,旋即驶去,不特趸卖鸦片,并恐私销洋货。唯粤省与福建、江、浙、天津等洋面毗连,各省奸徒坐驾海船,在外洋与夷人私相买卖,货物即从海道运回。此等奸贩既不由粤省海口出入,无从堵拿。而洋货分销,入口渐少,于税饷甚有关系。为了躲避清政府的干预,这时的走私贸易已不在广州进行,而转向沿海近洋,如伶仃岛在当时就是鸦片走私的基地。

(二十)中国行外商人与外国商人的走私贸易直接侵犯了清政府与行商的对外贸易垄断权力,它使清政府的海关收入减少,行商的利益受到损失,因而清政府屡次下令禁止。在1807年甚至封闭广州的二百多家“行外”商号,并将他们的货物充公。但是走私贸易非但没有被禁绝,反而进一步地发展起来。中国行外商人与外国商人的贸易是走私贸易,他们之间成交的商品价格要比通过行商转手便宜得多,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都认为同“小商铺”做大宗货物如丝、土布甚至茶叶等生意是有利可图的,当然中国行外商人亦有同样的感觉。唯利是图是商业资本的本质特性,在这一点上中外商人相互结合起来,不惜置身家性命于度外,进行违法的走私贸易,而这种冒险的动机与违法的行为往往与利润的大小形成正比。清政府的海关关税负担越是沉重,行商的进销差价越是巨大,官吏的勒索越是贪婪,那么走私贸易的利润也就越是丰厚。这丰厚的利润乃是走私贸易发展的动力,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行商制度与走私贸易是一对孪生兄弟。行商的庇护为走私贸易打开方便之门,行商与行外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十分微妙的,他们之间既有利益上的冲突,又有利益上的一致。作为垄断商人时他们具有官僚的部分特点,走私贸易侵犯他们的垄断权力,有损于他们的利益。而另一方面他们又具有商业资本所固有的追求最大利润的特点,他们与一般商人一样都要遭受官吏的欺侮与勒索,而有时他们所遭受的欺侮与勒索与一般商人相比时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只要庇护行外商人的走私贸易能为他们带来利益上的好处,他们也就会同行外商人结合起来,进行违法的活动。

(二十一)当时从事走私贸易的英商里德·比尔行的内部信函中说:“这个口岸(广州)的法律的确并不完全许可这种交易,即行外商人必须用行商的执照或名义装运货物。可是习惯却承认它,甚至可以用真正卖主的名义申请通事和行商起运货物,因为他们从这种生意取得规费,对于这种生意也就默许了。规费(钱)对于行商来说只要有了钱,什么禁令、法规均可抛到九霄云外,这就是商人的本性。”行商资本的缺乏和官吏腐败是无法禁止走私贸易发展的一个原因,正如在考察行商与清政府及其官吏的利益关系时所说明的那样,行商深受专制国家和官吏的各种压榨,行商资本常常处于短缺状态,而广州的对外贸易却在不断的发展。因此行商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他们并没有经营广州全部对外贸易的足够的资本。而行商制度又不允许商人随便充当行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私营商人只能以行外商人的身份,通过走私贸易的方式使自己的商业资本在对外贸易中增殖,发挥它的作用。另外官吏除了在向行商敲诈勒索之时发挥他们的特殊天才之外,在管理对外贸易方面和在对付走私贸易方面他们只是十足的蠹才,如面对日益猖獗的鸦片走私时他们除了高谈空论之外便是束手无策,在外国资本主义侵华势力的威胁之下他们唯有屈服与让步的“才能”。1828年驻广州的总督和粤海关监督会衔发布“小商铺经营贸易告示”,缩减行商垄断经营货物的品种范围,扩大“小商铺”经营的商品品种。这个告示削弱专制国家和行商的垄断权力,是清代行商制度衰落的征兆,是清政府在外国资本主义侵华势力的进袭下步步退却的记录。

(二十二)上述表明行外商人与外国商人之间的走私贸易是冲击行商制度的力量,行商与行外商人的结合是由于他们利益上有一致的地方,这种结合助长走私贸易的发展。走私贸易是行商制度的必然的伴生物,清政府在建立行商制度的过程中同时锻造摧毁它的武器,这个武器就是走私贸易。行商在内遭受清政府与粤海关等衙门官吏的敲诈勒索使他们积聚的财富遭受严重损失,作为商人资本的行商所具有的获取利润的内在动力并没有因为他们充当专制国家控制对外贸易的工具而减弱,他们企图在与外商的交往中实现其攫取利润的目的。他们一方面借助于清政府的力量,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垄断经营对外贸易的权力,在与外商的交易过程中获得利润。另一方面他们又利用手中掌握的管理外国商人的政治特权这一有利条件,投身于外商的怀抱,进行非法贸易活动,藉此获得非法收入。他们不择手段地获取利润充分反映商人资本的特征。行商利用其所掌握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在与外商的交易过程中获取利润首先表现在“行用”问题上,所谓“行用”外文史料称之“公所经费”。“行用”是行商所拥有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的产物,由于外商来华贸易必须与行商交易,行商便利用其对外贸易的垄断经营权力,强制性地规定按贸易额向外商抽取一笔款项,用作“公行”的经费。查行用原系各行中所抽羡余,以为办公养商之用。当初行用者每价银一两,奏抽三分,即按进出口贸易额的3%比率抽取行用。1780年因当时行商颜时瑛、张天球拖欠夷帐,无力偿还,粤海关下令“各商摊还”。于是各商定议,将本轻易售之货,公抽用银,分年还给。经前任总督巴延三、监督图明阿奏明,列款出示晓谕。检查此次原案,亦止加抽进口货物共22样,并无呢羽匹头在内。

(二十三)1782年前监督李质颖因议速清夷欠,饬令洋商增加行用。据旧商十家联名禀请加抽进口出口货物共47样,其匹头亦未入抚分之列。递年清还夷欠,捐款军需,从无短少贻误。由此可见“行用”最初的用途是以为办公养商之用,以给洋行商人之辛工也,尔后“用途渐广,清还夷欠,捐款军需”概出其中。随着“行用”用途的广泛,“行用”的抽取比率不断提高,1810年东印度公司大班刺佛等诉于广东巡抚韩崶,略曰:“始时洋商行用减少,与夷人无大损益,今行用日伙,致坏远人贸迁。如棉花一项,每石价银八两,行用二钱四分,连税银四两耳。兹棉花进口三倍于前,行用亦多至三倍,每石约银二两,即二十倍矣,他货称是。”由此可见对进口棉花抽取“行用”已上升到货价的25%,比原来增加了七倍多。再加上进口棉花增加三倍,公行在进口棉花中抽取的“行用”比原来增加二十倍。“行用”的用途不管是“清还夷欠”,“还是捐款军费”,行商征收“行用”的目的都是为了把自己的负担转借给外商的肩上,所以征收“行用”一直遭到外国商人的反对,上引东印度公司大班的诉词即是明证。1801年英商末氏哈亦有诉词曰:“公司呢羽等货一体加抽行用,与夷人生意大有损碍,恳请照旧不入抽分。”“行用”的征收虽然不直接增加行商的利润,但从“行用”的用途来看它减少行商的种种开支,因此是一种间接增加行商利益的方法。另外行商利用其所掌握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制定垄断价格,藉此获取垄断利润。当时行商操纵着对外贸易的支配权,洋人奉令惟谨,其见行商,皆旁立弗敢坐。

(二十四)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全由行商决定,如“行商伍怡和各商第至海岸稍一瞭望,即遥指此船我出货价若干,彼船我出货价若干,便可交易,亦不细览货单”。由于行商在对外贸易中“垄断居奇,贱买贵卖”,因而每年获利达数百万元。对于行商所制定的垄断价格时外商一直持反对的态度,1761年东印度公司广州大班企图利用行商之间的矛盾,要求和个别行商进行议价,拒绝公行的统一规定。甚至以拒不进货,威胁公行。僵持两个月,最后仍然屈从于公行,不得不低价出卖自己的毛织品,并为购买茶叶而付出高价。事后公司大班说:“只要公行继续存在,我们和所有的欧洲人就必须忍受,我们必然要为我们的进货付出比以往更高的价格。”1777年东印度公司大班白立把抱怨行商茶又杂又不好,价钱又高。清政府对行商肆意敲诈勒索,而对外国商人却显得外强中干、软弱无力,总是怀有惧怕的心理。在外商的反对之下清政府则对行商垄断进出口货物价格加以干预,1815年9月28日两广总督蒋攸铦在奏折中说:“经前任督臣朱珪、前任监督舒玺援照乾隆四十五年酌议行规,洋船每年到广,将出口入口各货。摘其大宗销售最多者,照时值定价,公平交易。其余各货,亦随时酌议价值,不致悬殊。既不病夷,又不亏商。自应仍循旧章妥为办理,俾各行承买各货,照时值定价,随买随卖。固不得高抬居奇,亦不得减价贱售,各期公平交易,货物流通等因。咨部核覆,亦在案,至今仍遵照办理。并由监督不时稽查,如有将价值任意低昂,即行查究。”清政府之所以不准行商“高抬居奇”是因为它害怕外国商人以此为借口骚扰沿海疆域。

(二十五)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清政府不惜损害中国行商的利益,这充分暴露清政府对商人资本的态度。它对行商的态度是利用,而不是加以保护。只要危及它的统治,它就不惜损害行商的利益而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当然行商对清政府的政策、法令也并非始终付诸实施,在利润的诱惑之下他们往往置清政府的政策、法令于九霄云外,甚至违法犯禁,这表现在“行欠”、贩卖鸦片等问题上。所谓“行欠” 就是行商所负外国商人的债务,据马士书记载:“最迟在17世纪末期就有行商负欠东印度公司大班债务的事情发生。”行商之所以欠外国商人的债务大概有如下几个原因:行商代销外商进口货物造成“行欠”,洋商拖欠夷人银两总由夷人于回国时将售卖未尽物件作价留与洋商代售,售出银两,言明年月,几分起息。洋商贪图货物不用现银,辄为应允。而夷人回国时往往有言定一年,托故不来,迟至二三年后始来者。其本银既按年起利,利银又复作本起利,以致本利辗转积算。愈积愈多,商人因循负累,欠而无偿。代销货物对行商是有利可图的,等于做了无本的买卖,所以行商“辄为应允”;行商为了扩大经营范围,借贷外商资本而造成“行欠”。近来狡黠夷商多有将所余资本盈千累万雇倩内地熟谙经营之人,立约承领,出省贩货,冀获重利。即本地开张行店之人亦有同夷商借领本银,纳息生理者。若辈既向夷商借本贸贩,藉沾余润,势必献媚逢迎,无所不至,以图邀结其欢心。早在乾隆初年东印度公司广州大班对中国行商垫款收购丝茶已成定例,行商为了增加利润收入必须扩大投资,因此造成“行欠”;

(二十六)行商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本,遂向外商借贷,以便维持门面,从而造成“行欠”。如行商沐士方揭买港脚夷商呵啰等棉花、沙藤、鱼翅、点铜之货,该价番银35,1038圆,折实98市银24,7692两4钱1分2厘。嗣因市价平减,价银亏折,沐士方又经理不善,将货价用缺,以致无力偿还;第四由于粤海关等衙门的官吏向行商肆意勒索,行商无力完纳其所承保的税饷,挪用外商款项,从而造成“行欠”。据呈称:“自设保商,受累多端,入口货饷,统归保商输纳。保商任意挪移,将伊(夷)货银转填关饷。又关宪取用物件短价,千发无百,百发无十。保商赔办不前,即延搁该船,连误风信。”行商挪移外商款项,企图暂时转借负担,结果导致“行欠”。综上所述表明行商借贷外国商人的款项,进则为图更大的利润,退则为避免破产的厄运,总之是为了行商自身的利益,所以“行欠”问题长期不能给予解决。清政府的态度却截然相反,坚决反对行商借贷外国商人的资本,自乾隆朝经嘉庆朝到道光年间三令五申地要加以禁止。1759年颁布的“防夷五事”中明文规定:“嗣后内地民人,概不许与夷商领本经营,往来借贷。倘敢故违,将借领之人,照交结外国诓骗财物例问拟。所借之银,查追入官,使外夷并知炯戒。”1776年清政府又一次重申禁令:“近日竟有赊欠夷人货价盈千累万者,如此大宗货物,皆系该行商司事夥伙,藉与夷商熟悉,遂以自开洋行货铺为名,任意赊取。但货物既在行馆发卖,必经行商之手,岂能诿为不知?嗣后如有铺户赊欠不还,惟该行是问。”1809年年“行欠”益趋严重,为此清政府再次下令禁止:“是在该管监督严催洋行,早清夷欠。若限期已届,而商欠尚未清结,则罪在洋商。”

(二十七)道光年间中英关系日益紧张,“行欠”又是行商与外国商人相互勾结的契机,于是1831年清政府的禁令措辞显得更为激烈,“防范措施变得更加严密。查原定章程,违禁借贷夷商银两,串引勾致结者,照交结外国,借贷诓骗例问拟,所借之银,查追入官等因。是行商借贷夷商银两,定章久为严密。惟行商与夷商交易,有无拖欠尾项,向于夷商出口时虚报了事,不足以昭核实而杜朦隐。应请嗣后除商民借贷夷商银两,串引勾致者,仍照例究治外,其行商与夷商交易,每年买卖事毕,令夷商将行商有无尾欠,报粤海关存案。各行商亦将有无尾欠,据实具结报明粤海关查考。如有行商亏本歇业,拖欠夷商银两,查明曾经具报者,照例分赔;未经报明者,即不赔缴,控告亦不申理。所有应偿尾欠银两,应饬令行商具限三个月内归还,不准延宕。如已归结,即取具夷商收字,报明存案。若逾期不偿,许该夷商控追;稍逾期该夷商不愿控追,应听其便。其当时不控,过后始行控追者,不为申理,以杜新旧影射之弊。道光十一年的禁令表明清政府对“行欠”问题要实行国家的干预,对不奏报粤海关的借贷行为不予法律保护,而且不允许这种借贷关系保持三个月以上。清政府的上述一系列禁令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因为“行欠”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行商资本的不充实。行商资本既具有垄断商业资本的特征,它的垄断经营的排他性,阻碍其他商业资本的流入。因此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必然会出现资本短缺的现象。而在这种情况之下清政府与粤海关等衙门的官吏又对行商肆意敲诈勒索,由此使资本缺乏的现象更趋严重,所以行商要继续经营其贸易活动就不得不向外国商人借贷资本。清政府在处理“行欠”问题上缺乏常识,不能按照国际惯例来行使主权。

(二十八)如1777年行商倪宏文赊欠商银11216两,案发后乾隆帝上谕云:“据李质颖(广东巡抚)奏,革监倪宏文赊欠英吉利国夷商货银一万一千余两,监追无着。经伊胞兄倪宏业、外甥蔡文观代还银六千两,余银五千余两,遵旨于该管督抚司道及承审之府州县,照数赔完贮库,俟夷商等到粤给还,并请将倪宏文即照部议酌发等语。倪宏文赤手无赖,肆行欺诈,赊欠夷商货银,多至累万,情殊可恶。倪宏文著发往伊犁,永远安插,以示儆惩。”1780年后清政府规定:行商破产以后将无力偿还的“行欠”著令通行(全体行商),分限代还。无论是由清政府出面来归还“行欠”,还是“著令通行分限代还”,行商的破产都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做法显得十分愚昧无知。因按当时国际对外贸易的惯例,经营对外贸易商破产后从无同行归还欠款之例。如行商对于外国人的”倒歇“并没有同样的保证,不仅是声名狼藉的亚美尼亚人贝本之类的骗子,就是公司的监理委员会的投机大班像詹姆士·厄姆斯东爵士之流也是一样,他私人名下拖欠几个行商的款子好多年。当行商以浩官为首向董事会提出申诉,要它也按照公行在一切情况下都清偿“破产”行商债款的同样办法来付清它的广州大班的债务的时候董事会拒绝了。清政府如此处理“行欠”的归还问题使得外国债权人的利益有了铁一般的保障,这样势必导致外国商人不管行商殷实与否,随意出贷资本,由此反而助长“行欠”的发展。清政府在处理“行欠”问题上的愚昧无知和三令五申禁止行商借贷外国商人的资本是有其目的的,乾隆的上谕披露隐藏在其政策法令背后的心病。上谕说:“且朕此番处置,非止为此事,盖有深虑。汉唐宋明之末季,受昧于柔远之经,当其弱而不振,则藐忽而虐侮之;及其强而有事,则又畏戄而调停之。姑息因循,卒至酿成大衅,而不可救。英吉利夷商一事,该督抚皆以为钱债细故,轻心掉之,而不知所关甚大,所谓涓涓不息,将成江河者也。”乾隆帝的心病就是俱怕“钱债”之类的“细故”小事会“酿成大衅”,危及其统治。这种心病的根源在于缺乏与外国来往的自信心。无论其表现得狂妄自大,还是恐怖异常都反映他的虚弱本质。

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

(一)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CEEAC)总部(秘书处)设在加蓬首都利伯维尔,1981年12月中部非洲关税和经济联盟第17次首脑会议在加蓬首都利伯维尔举行,会议讨论成立中非经济共同体问题。从1982年起中非国家先后举行3次部长会议,通过一系列有关文件。1983年10月17日至18日中部非洲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利伯维尔举行会议,于18日签署成立“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条约,共同体于1985年1月开始运作。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 (CEUCA) 是非洲地区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该组织成立以来为促进地区的合作与发展进行不懈的努力,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单一货币的发行和统一金融政策的实施不仅使同盟各国掌握独立的货币权威,同样也为促进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建设创造条件,可以说这一组织在中部非洲地区和整个非洲大陆的影响都是很大的,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1964年12月,地处中非地区的原法国殖民地刚果、加蓬、喀麦隆、乍得和中非五国元首在刚果首都布拉柴维尔举行会议。 五国领导人就如何加强地区的团结与合作,发展地区经济和贸易,方便地区工农业产品自由流通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并取得共识。12月8日五国领导人正式签署关于建立中部非洲关税和经济同盟条约(简称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该条约于一年后生效。但是1968年4月乍得和中非同扎伊尔另组中非三国国家联盟,同时宣布退出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同年12月中非又脱离三国联盟,重新入盟。1975年至1983年乍得仅以观察员国资格列席同盟首脑会议,1983年12月同盟批准赤道几内亚为其第五个成员国,1984年12月同盟第二十届首脑会议批准乍得重返同盟的要求。

(二)根据同盟条约的规定,该组织向所有非洲主权国家开放,但因政治、经济、历史和地理等原因,现获准入盟的只有六个国家,即喀麦隆、刚果、加蓬、乍得、中非和赤道几内亚。国家首脑会议为同盟最高机构,会议主席由各国元首轮流担任,任期一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就本地区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调整、修改并制定共同执行的方针和政策。管理委员会是同盟的常设机构,由成员国财政部长组成。 执行主席由各国部长轮流担任,任期一年。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首脑会议确定的方针和政策,组织完成各项使命,商讨并制定出有关的政策、法令或法规。管理委员会每年开会一至二次,但习惯上只是在首脑会议前夕开会,为首脑会议做准备。总秘书处同样是同盟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性的各项工作, 如组织召开首脑会议、特别会议或专家会议、编写年终报告、宣布有关法令、发表各类公报等。总秘书长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三年。其行政预算由首脑会议确定,原则上由各国均摊。同盟各国一致认为只有团结与合作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只有加强经济联系才能建立广阔并具有灵活发展政策的经济区域,也只有这样才能巩固中非各国的独立和主权。因此同盟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加强地区合作,逐步建立中非共同市场;取消内部之间的贸易壁垒,为扩大市场和改善生活条件作贡献;本着既重视各国利益又适当照顾经济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则,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特别是通过合理规划和分配集体生产项目来加强一体化的建设,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包括法院、议会、审计法院等机构在内的新的中非经济和货币共同体。

(三)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建立统一的关税制度,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障碍,方便地区工农业产品的自由流通;实行统一的税收和投资政策,使各国的投资者和各企业可以在相同的政策保护下进行公平的竞争并获得发展;创办中非国家银行(BEAC)并统一货币和利率。同盟成立以来其主要工作完全是围绕着上述各项任务而开展的,经过几十年不懈的努力后取得许多成就。在关税同盟这个方面,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建立了关税同盟的运行机制,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现同盟内部实行的是统一的海关法则,海关规定和关税税则。近几年,因形势变化较快,同盟连续几次调整和修改关税税则,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简化税种,降低税率,以适应地区经贸发展的需要。目前,对进口商品实行共同对外税则,对本地区工业产品则实行优惠税则。现行的共同对外税则是1994年后实行的,由关税和临时附加税组成。附加税的税率由成员国按规定幅度自行决定,而各种商品的关税是统一制定的。为促进公平竞争和保证区内企业在相同的条件下建立和发展,同盟经过多年的协调,已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税制体系。现各成员国征税的科目基本一致,主要有营业税(或增值税)、公司税、 个人收入所得税、社保基金税、注册印花和管理税等。 目前各科目的税率尚未完全统一,仍有一定的差异。但这些差异是同盟协议所允许的。不过,这些差异将会逐步缩小,直至全部取消。为了吸引投资,并为潜在的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同盟很早就签订了关于投资的共同协议,并以此作为各国制定投资法的基本准则。同盟制定共同投资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各国从本国的利益出发为投资者提供过多的优惠待遇,以致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影响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自协议签订以来,各成员国基本上都是按此协议精神制定本国的投资法的。一般来说能利用当地资源、能创造就业机会或能带动本地产品出口的生产性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可以享受到较多的优惠,这是投资法的基本政策。

(四)同盟于1975年创办中非国家银行(BEAC),统一货币和利率并开始实行共同的金融货币政策,可以说这是同盟经济领域中最突出和最重要的成就。共同的金融货币政策不仅保证地区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也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同时也为推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建设创造条件。现中非国家银行发行的货币中非国家金融共同体法郎(简称中非法郎)在六个成员国中自由流通,该行的总部设在喀麦隆的首都雅温得。除上述几个方面以外同盟成立至今在工农业、过境运输、邮电通讯、人才培训等方面也进行广泛的合作,并制定出许多共同的法令和配套措施。1984年同盟签订公路运输协议,1993年5月又成立过境运输管理委员会。经过多年的建设后同盟内部的公路干线基本建成,尤其是喀麦隆-乍得-中非的运输网络已经形成,这三国之间的过境运输是比较顺畅的。近年来同盟各国的通讯合作事业发展迅速,现主要城市之间的通讯已经联网,可与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直接的电讯联系,通讯手段现代化。为促进地区科技事业的发展,同盟设立科技发展基金,以资助重大科研项目。另外还成立为本地区服务的专科院校,如项目评估、规划和实用工艺研究院、实用经济和统计学院、海关学校等。同盟成立至今各国为实现目标都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但是由于经济困难导致成员国在提供支持时往往打了折扣,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应有的作用发挥不了,一体化的进程也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同盟的工业体系在21世纪以来已先后进行过二次调整,建立一批生产性或加工型的企业,生产能力有了一定的增长。但是总体布局仍不合理,工业基础设施仍然十分落后,并未形成符合地区经济规模需求的工业体系。另外由于殖民历史所造成的单一经济结构,各国发展的基本上是相同的企业,因此存在着一定的竞争。

(五)这种状况正如同盟秘书长在报告中所指出的:“同盟的企业基本是相似的,企业间尚不能进行充分合作,而且互补性较差。”从同盟现有的产业结构来看可以说除喀麦隆拥有较好的工业基础,能生产诸如啤酒、火柴、电池、蚊香、肥皂、水泥、铝板、洗衣粉、染色布等产品。其他成员国基本上没有什么大型的生产企业,至今仍然是靠出口原料(如石油、木材、棉花、可可、咖啡、橡胶、香蕉等),换取工业制成品,这种现状短期内是不会改变的。根据条约规定同盟机构的预算经费是由成员国分担的,由于各国近年来都遇到经济困难致使同盟的预算经费严重不足,许多研究工作无法开展。可以说以目前的预算标准来面对要实现的计划和任务是不够的,许多涉及一体化的研究项目进展缓慢,受到一定的影响。虽然成员国领导人在首脑会议上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也提出一些建议,但完全解决问题还需要一定的时日。1993年6月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和欧洲发达国家的支持下同盟各国在中非首都班吉正式签署关于进行关税和税制改革计划的协议,并决定立即实行此计划。多年来同盟各国一直实行着两种税制:对外是共同对外税率;对内是单一税税率。共同对外税率是由关税、进口税、进口营业税和附加税组成,若从征税科目看只有四种,数目不算多。但实际计算时就不那么简单了,因为进口商品千百种,每种商品均要按四种税率分别计算,这样一来不仅税率标准不易掌握,海关手续也变得十分复杂。当地工商界人士对此反应强烈,希望尽快加以改革。除了共同对外税率的问题外同盟内部实行的单一税制度问题也不少,同盟制定单一税(即企业减免税)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扶持工业建设,因此给予企业的减免税幅度过宽过大,以致造成一些漏洞。

(六)从当地报刊反映的情况来看减免税制度的实行造成几个方面的问题:企业利用优惠制度多进口,但尽量少交税或不交税。企业成了最大的受益者,而不是国家;企业凭借优惠制度进行不平等竞争,造成企业间矛盾激化,并影响到地区经济的发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数量过多,不仅使各国财政收入减少,也使市场缺乏竞争。此次税改的主要目标是: 改善税收状况,增加税收收入;简化税收制度,调整税率标准;统一规定企业的税收负担,合理安排税收基数;提高本地制造业的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据分析增加税收收入这一目标主要靠扩大税收盘子来实现的,扩大税收盘子不是要加重现有企业的税收负担,而是要减少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数目,这样纳税对象扩大了,税收收入自然也就增加了。在简化征税科目和调整税率方面道理也是一样的,简化科目和调整税率指的是对征税科目重新进行组合,使商品分类标准化,并适当调整部分商品的税率。如漏洞最大的半成品数目扩大了,税率也由原来的10%增至20%。改革后的同盟关税分为两种,既优惠税则和共同对外税则。优惠税则是指对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所实行的关税,而共同对外税则是指对成员国以外的进出口货物所实行的关税。这两种关税差别较大,特别是共同对外税则中的关税税率差别很大。现同盟内部使用的优惠税则主要限于经各国一致认可的本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包括原料、半成品和制成品),这类产品在同盟内流通时可享受优惠税率。按协议规定1996—1997年度的优惠税率按对外关税的10%计征,1998年起降至为零。共同对外税则由四部分组成:对外关税、营业税、临时附加税和特别消费税。对外关税将进口商品分为四大类:一类为生活必需品(药品、教科书等),税率5%; 二类为原材料和工业设备(包括电脑),税率10%; 三类为中间产品(半成品),税率20%; 四类为日常消费品,税率30-35%。 

(七)营业税的税率分为两种:低税税率3—6%; 普通税率7—18%。除协议规定的可免除营业税或享受低税税率的商品外凡投放市场消费的产品无论是本地制造的或进口的均应缴纳营业税,如喀麦隆的营业税为15%;加蓬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税率为18%;而乍得的营业税是17%。临时附加税按商品的C&F(成本加运费)价值征收,此税率最高不得超过30%,临时附加税主要涉及到四类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同盟规定的特别消费税主要涉及到少数奢侈消费品,如烟、酒、高档化妆品等。从同盟以外进口的此类商品按C&F价值征税,本地同类产品则按出厂价计征。税率由各国自定,如喀麦隆的特别消费税为25%,涉及商品约90种。经过调整和简化的关税税则比较规范统一,容易掌握和了解,也便于推广和实施,目前各成员国基本上都能严格执行此规定。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近年来进行的关税和税制改革不仅顺应形势的变化,也满足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说整个计划目的明确、措施得当,对发展地区贸易、重振地区经济都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从改革的具体措施看计划实施以来中非六国的市场会比过去更为开放,贸易条件也有所改善,一般商品的税率已下降到35%,降幅达20%。这样一来进口商的进口积极性增加了,出口商的机会也增多了。从客观条件看中非各国目前的经济形势虽比较困难,但市场需求是客观存在的,总需求量也是十分可观的。1983年10月18日中部非洲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加蓬首都利伯维尔签署成立“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条约,组织宗旨:促进和加强成员国间的协调、合作与均衡发展,提高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自主能力,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经济稳定发展,巩固和平,为非洲的进步与发展做贡献。主要目标: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各种贸易壁垒,制定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建立共同的对外贸易关税率;协调各成员国的国内政策,逐步取消在人员、财产、劳务、资金等方面自由流动的障碍,建立合作和发展基金,促进内陆、小岛和半岛欠发达国家的发展。

(八)1999年第9次峰会确定如下的优先目标:提高维护和平、安全与稳定的能力,加快经济、货币和人文一体化进程;设立中共体财政自主机制。组织总部是委员会(前身为总秘书处),设在加蓬首都利伯维尔。机构设置:共同体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最高决策机构,轮流在各成员国举行,由东道国元首任主席;部长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主席由各成员国有关部长轮流担任;委员会,前身为总秘书处,中共体第九届特别峰会通过机制改革整体方案,中共体常设机构由总秘书处升格为委员会,并设主席、副主席以及分管政治、经济、环境、基础设施和社会事务的5名委员。组织成员11个:安哥拉、布隆迪、喀麦隆、中非、乍得、刚果(布)、刚果(金)、加蓬、赤道几内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卢旺达。2005年6月7-8日中共体第12次峰会在刚果(布)首都布拉柴维尔举行,会议重点讨论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千年发展计划、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计划、一体化建设和经济发展与行政财政和预算等问题。发表最后公报和声明强调要切实执行2004-2008年度实现中部非洲自由贸易区计划,敦促有关国家尽快签署中共体一体化税费协议,就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优先项目达成一致并决定成立优先项目后续委员会。因乍得国内局势动荡,原定2006年由乍得主办的中共体第13次峰会改于2007年10月30-31日在布拉柴维尔举行。会议通过关于“成立非洲合众国联合政府”、“地区经济共同体合理化调整”、“边境安全”、“地区水资源共同管理”等12项声明及关于“派遣国际选举观察团”、“创立负责协调打击贩卖人口工作的机构”、“共同体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共同政策”等17个决议,会议重申将继续与欧盟就签订经济伙伴协议问题进行谈判,呼吁中非国家保持团结。

(九)决定赋予中共体秘书处与之职责相匹配的资金和权限。设立领导委员会,加快中共体在政策、规划等方面的一体化进程。在建立美国非洲司令部问题上保持磋商以形成共同立场,会议提出到2025年将中共体建成和平、繁荣、团结的区域组织。2008年3月10日中共体在金沙萨举行特别峰会,讨论乍得2月初武装冲突事件后国内及周边地区的政治安全形势。会议谴责利用武力及其他非宪法手段夺权的行径,谴责一切破坏乍得民主体制稳定的行为。对乍得现政府和人民表示支持,呼吁所有国家放弃一切可能破坏乍得宪法秩序及乍得安全和领土完整的企图,呼吁冲突各方履行之前签署的和平协议。鼓励乍得政府加强国家法治建设,建立持久最终和平。承诺为乍得重建提供紧急援助,呼吁国际社会向乍提供各类援助。欢迎欧盟在乍部署军队,保护难民营、流离失所者及人道主义机构工作人员,要求联合国非盟混合维和部队加快在达尔富尔地区的部署。2009年10月24日中共体第14次峰会在金沙萨举行,会议讨论地区和平、安全和稳定、经济与货币等问题,发表会议公报,强调要加快落实在刚果(布)黑角建立中部非洲地区海事安全中心的经费,组织成立地区海事大会。在非盟边境计划框架内执行地区边境合作计划,采取更全面快速的预警机制平息武装冲突,打击跨境犯罪。调整中非维和特派团部署,肯定中共体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进展,决定建立成员国央行行长年会机制。决定在加蓬修建中共体会议中心,审议中共体农业政策及地区粮食安全计划制定情况,决定设立地区农业发展特别基金。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一)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宗旨是:促进成员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与合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强相互关系,为非洲的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机构设置:首脑会议,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组成,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首脑会议设执行主席1名,由首脑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一年;部长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外交部长和另一位部长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负责监督西共体机构运转情况,审查并通过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建议。下设8个技术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为部长理事会准备工作报告、监督条约执行等,首脑会议可根据需要对委员会数目和职责作出调整;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13名委员组成,负责西共体日常事务,设在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西共体议会,2000年成立,总部设在阿布贾。职责包括就政策制定、条约修改等问题接受咨询,听取西共体委员会主席工作报告等。共115个议席,其中75席按平均原则分配,剩余席位按成员国人口比例分配。议员从各国议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任期4年;西共体法院,最高司法机构,2000年成立,位于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由7名大法官组成,法官由西共体下设的司法委员会提名,首脑会议任命,任期4年,主要负责处理与西共体相关的法律解释、争议、诉讼等;西共体投资和开发银行,2003年成立,总部位于多哥首都洛美。主要职能是制定区域投资政策,向西共体和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项目提供资金。采用控股公司形式,总资本7.5亿美元,其中三分之二资金由成员国按比例分摊,其余部分向非成员国和国际金融机构招股。

(二)下设西共体地区投资银行和西共体地区发展基金,主要向公共和私营部部门发放贷款。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共有15个:贝宁、布基纳法索、多哥、佛得角、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马里、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其中几内亚和尼日尔曾分别在2008年12月和2010年2月发生军事政变而被中止成员国资格,两国会员国资格在2011年恢复,毛里塔尼亚于2000年12月31日退出西共体。前24届会议召开的地点和时间分别为:拉各斯(1978年4月)、达喀尔(1979年5月)、洛美(1980年5月)、弗里敦(1981年5月)、科托努(1982年5月)、科纳克里(1983年5月)、洛美(1984年11月,1985年7月)、阿布贾(1986年6月,1987年7月)、洛美(1988年6月)、瓦加杜古(1989年6月)、班珠尔(1990年5月)、阿布贾(1991年7月)、达喀尔(1992年7月)、科托努(1993年7月)、阿布贾(1994年8月)、阿克拉(1995年7月)、阿布贾(1996年7月,1997年8月,1998年10月)、洛美(1999年12月)、阿布贾(2000年3月)、巴马科(2000年12月)。第22届首脑会议于1999年12月9日至10日在多哥首都洛美举行,尼日利亚、加纳、马里、科特迪瓦等10国元首出席会议,其余成员国以及联合国、非统秘书长派代表与会。会议主要讨论西非安全形势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等问题,并在强化西非维和机制和分步骤实现单一货币区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会议选举马里总统科纳雷为西共体1999-2000年度执行主席,决定第二十三届首脑会议于2000年12月在马里首都巴马科召开。

(三)各国首脑及代表草签关于《预防、处理和解决冲突及维护和平与安全条约》的执行议定书,主要内容有:成立被称为“西非安理会”的“调解与安全理事会”,成员由尼日利亚、马里、科特迪瓦等10国组成;坚决打击轻武器的非法流通与扩散;在贝宁、布基纳法索、冈比亚和利比里亚设立4个地区安全观察站;成立调解争端的“贤人委员会”。会议还呼吁塞拉利昂反政府军解除武装,严格遵守1999年7月在洛美达成的和平协议。为协调成员国经济发展,加快经济一体化步伐,会议要求各成员国在2003年底前将通货膨胀率控制在5%以下,并保持至少能够支付6个月进口的外汇储备,在此基础上西共体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单一货币。关于区域内人员自由往来和货物自由流通问题时会议决定成立一常设多边机构,负责监督实施有关措施,排除成员国间现有障碍。为提高共同体机构的运作效率与权威,会议决定建立西共体法院,并责成秘书处采取必要行动,以尽快建立共同体议会。此外会议指出多数成员国所欠会费总额已逾4000万美元,西共体机构的正常运转因此受到很大影响,会议呼吁有关国家尽快交纳拖欠会费。2001年12月20日至21日西共体第25届首脑会议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举行,在15个成员国中有10位总统、2位总理及3位外长出席会议,联合国和非统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主要讨论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西非安全形势及反腐、反恐等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关于西非地区经济一体化:会议通过关于将西共体基金转变为“西共体投资和开发银行”的决议,要求各成员国于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审批手续;通过关于建立共同体统一货币的决议,要求各成员国严格执行共同体宏观经济指标,为2004年统一货币创造条件。

(四)要求第二货币区有关国家继续努力,力争使其在2003年元月启动;会议决定将已成立的西共体议会和法院设在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通过西共体调解委员会和安全理事会新的组成名单和贤人委员会任命名单;要求成员国尽快采取必要措施使用西共体护照,以确保人员自由流动。关于地区和平与安全:会议回顾马诺河地区安全形势,呼吁几内亚、塞拉利昂和利比里亚三国继续为实现民族和解、平息冲突而努力。2001年西共体在维护地区和平和安全方面作出不懈努力,并取得积极进展。4月西共体小型首脑会议决定成立由马里、尼日利亚和多哥总统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在该委员会的斡旋下塞拉利昂解武工作取得进展,6月在几内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边境冲突地区部署维和部队,在健全预防冲突机制方面拟议成立的西非7个冲突预报办公室中的4个已相继在科托努、瓦加杜古、班珠尔和蒙罗维亚设立。西共体公路交通优先计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修建横跨西非高速公路网络;第二阶段主要是各公路的互连,以使内陆国家受益。第一阶段的跨海岸公路建设和跨沙漠草原地区公路建设均完成80%以上,建立私营区域航班与航运公司及铁路互通的设想正在探讨或开始筹备。区内电信计划第一阶段基本完成,成员国首都之间已可通过微波联系,第二阶段用改进的卫星和光纤连接区内的计划尚未正式启动。能源:电力,在成员国建水坝及火电站,实现成员国高压输电线网的互接及建立储备电力网,绝大多数项目因资金短缺无法启动;西非天然气管道项目,从尼日利亚的洼里通过贝宁、多哥至加纳与科特迪瓦边境,2012年正在运作之,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的开发与合作。其他设施:环境保护,包括地区性浮水杂草控制计划、沙漠防治计划、水资源管理计划及气象计划等。但许多计划处于筹款阶段,尚未真正实施;社会文化、旅游、地区安全等方面的合作。

(五)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简称“科迈萨”,是1994年12月在原东部和南部非洲优惠贸易区的基础上正式成立的区域性经济组织,是非洲地区成立最早、最大的也是最成功的地区经济合作组织,秘书处设在赞比亚首都卢萨卡。1993年11月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召开的贸易区第12次首脑会议通过把贸易区转变为共同市场的条约,1994年12月9日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正式成立。2000年10月31日东南非共同市场正式启动非洲第一个自由贸易区,有9个成员国成为自由贸易区首批成员,2004年建立关税联盟。东南非共同市场旨在通过加强成员国的贸易和投资联系实现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到2020年建立起货币联盟,发行共同货币,最终实现经济一体化。宗旨目标:废除成员国之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协调成员国关税政策,分阶段实现共同对外关税;在贸易、金融、交通运输、工业、农业、能源、法律等领域进行合作;对外债问题采取统一立场,协调各国经济结构调整方案;建立货币联盟,发行共同货币。机构设置:首脑会议。最高决策机构,一般每年举行1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举行特别会议;部长理事会,向首脑会议提交报告和对共同市场进行全面管理,负责共同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外交事务,包括财务和行政管理的监督和审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会议;政府间委员会,跨部门机构,由各成员国的政府高级官员组成,负责不同合作领域的项目与行动计划的执行和管理,一般每年举行1次会议;技术委员会,由各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行政和预算以及各经济部门事务,向部长理事会和政府间委员会报告各领域具体情况。设行政和预算、农业、信息、能源、财政和金融、工业、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文化事务、法律、自然资源和环境、旅游、贸易和海关、交通和通讯等12个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

(六)秘书处,常设机构,设秘书长和2名副秘书长,均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由秘书长领导,负责该组织的日常协调事务。各成员国均派有代表,约有工作人员180人,设12个部门;贸易与开发银行,总部暂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是东南部非洲最大的次区域开发银行,1985年11月6日成立,除科迈萨成员国外还接纳域外国家或机构成员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现是该行成员。法定总部设在布隆迪首都布琼布拉,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和津巴布韦首都哈拉雷分别设有办公室。布隆迪办公室主管中部地区事务,内罗毕办公室主管东部和北部地区事务,哈拉雷办公室主管南部和岛国事务;结算银行,设在津巴布韦首都哈拉雷;共同市场法院,设在赞比亚首都卢萨卡;商业银行协会,设在津巴布韦首都哈拉雷;皮革协会,设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迪斯亚贝巴;再保险公司,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组织成员共21个:布隆迪、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毛里求斯、卢旺达、塞舌尔、苏丹、斯威士兰、乌干达、赞比亚、津巴布韦。主席任期1年,由成员国轮流担任。2000年10月科迈萨在卢萨卡举行特别首脑会议,决定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区,吉布提、马达加斯加、马拉维、毛里求斯、苏丹、赞比亚、埃及、肯尼亚、津巴布韦9国加入,成为非洲大陆第一个自由贸易区。2001年8月由科迈萨发起的非洲贸易保险局成立,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向同该组织成员国进行贸易的国家、国际发展金融机构、区域经济组织以及私营企业提供贸易风险担保。

(七)2002年5月科迈萨在亚的斯亚贝巴召开第7届首脑会议,主要讨论财政和地区合作问题,决定设立科迈萨基金,通过关税管理一体化宣言以及与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等非洲其他次地区组织合作的文件。2005年6月科迈萨在基加利召开第10届首脑会议,主题是“通过科迈萨关税同盟深化地区一体化”,决定于2008年12月建立关税同盟。2006年11月科迈萨在吉布提召开第11届首脑会议,此次会议的主题是“通过建立关税同盟加深地区一体化”。2007年5月科迈萨在内罗毕召开第12届首脑会议,重申将于2008年12月正式启动关税同盟,对外采用共同关税。2008年10月科迈萨—东共体—南共体(简称“三方”)首届“三方会员国首脑峰会”在乌干达坎帕拉举行,会议确定三方的发展远景目标是通过深化三方等各次区域组织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建立“三方区域内单一市场”。2009年6月科迈萨在津巴布韦维多利亚瀑布城召开第13届首脑会议,东南非共同市场关税同盟正式建立,所有成员国对外将采用统一关税。关税同盟内容包括:成员国之间免关税和贸易配额;对贸易商品进行统一分类;统一关税评价体系;对外采取共同的保护级别和贸易政策;统一海关和收费等的行政管理结构。建立关税同盟后对外部资本货物和原料免收关税,半成品征收10%的关税,成品征收25%的关税。2010年8月科迈萨在斯威士兰姆巴巴内召开第14届首脑会议,主题是“科技促进发展”,就科迈萨自贸区、三方大自贸区、关税同盟、同其他经济体合作以及多边贸易、科技促进发展等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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