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一、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甲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和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编制能力的单位进行预评估;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还应当事先委托具备相应试生产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单位进行试生产(包括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场所;
(3)非法排放污染物;
(4)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设立商业经营性废渣堆场。 设立贮油罐的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关闭。禁止将含有汞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普通危险废物处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分类管理、分步到位原则。
4、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1)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采用技术和设备以及清洁生产对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再利用的;(2)支持建立再生产品生产基地;(3)支持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基地;(4)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活动;(5)支持企业采取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6)支持和引导发展循环经济。(7)提倡和支持推广节能型锅炉及炉灶、高效除尘器及净化装置等节能技术;(8)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方式;(9)加强监督管理。(二)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可知:(1)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须取得乙级及以上资格方可营业;(2)规划设计的需取得乙级以上资格方可营业;(3)工程监理的需取得丙级以上资格才可营业;4、申请环评的条件如下:(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3、具有承担本类别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4、无犯罪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