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拍案|“四袋槟榔”引发的官司 战狼公司赔偿吴京34.2万元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26日讯 近日,知名演员吴京与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狼公司)的纠纷落下帷幕。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结果,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战狼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
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记者发现,目前战狼公司官网上展示的所有类型的商品的外包装,均没有使用吴京的肖像照。

4袋槟榔引发的官司
双方的纠纷还要从“4袋槟榔”说起……
2020年6月,吴京团队发现网上存在外包装印有演员吴京肖像的槟榔销售,随即,吴京代理人网购了名为“战狼青果咖啡槟榔10元装”和“战狼20青果咖啡槟榔”各两袋。收到货后,吴京团队发现,槟榔包装袋内放入了带有吴京肖像的兑奖卡,外包装和兑奖卡上均标注有“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另外,吴京团队还发现,抖音平台存在多个用户,发布了袋有吴京的肖像照的两款槟榔的宣传。
吴京团队认为,战狼公司的这一行为侵害了吴京的肖像权、姓名权。同年12月,吴京团队一纸诉状将战狼品牌告上法院,要求其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总计112万元,其中包括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对于战狼公司的侵权行为,吴京团队提交了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的(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450、145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450号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视频作为证据。
最终,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公司的行为存在侵权,判决战狼品牌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要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等。
但战狼公司却并不这么认为。原来,早在2019年9月,战狼公司就与广州白月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在“合作项目及方式”一项中明确表示,广州白月公司将提供电影《杀破狼》(吴京主演)的音像制品成品、宣传图片、海报,给战狼公司作为槟榔的随机赠品使用,使用时间为2019年9月到2020年9月,为期一年。同样,在“购销条款”中也明确标明,“电影《杀破狼》DVD由广州白月公司提供,战狼公司订购本品DVD碟片做随机赠品使用”。战狼公司还出示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这笔款项。
此外,战狼公司还提交了涉案淘宝店铺截图,证明该公司在淘宝店中从未使用过吴京的肖像进行宣传,且涉案产品的销量为零。
据此,战狼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肖像权和著作权,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5月,战狼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据了解,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诉人战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战狼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取得使用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战狼公司侵权商品均已下架
记者了解到,战狼品牌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检测和销售于一体的槟榔食品企业,产品以青果槟榔为主,主要品牌为“战狼”,据天眼查资料显示,战狼品牌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股东及实控人为杨庆峰、何丹,双方各持股50%。

该公司在淘宝的店铺名为“战狼品牌公司”,记者通过搜索发现,目前已无法查找到该店铺,淘宝上也没有战狼品牌的槟榔销售。此外,在战狼品牌公司的官网上展示的所有类型的战狼槟榔,它们的外包装均没有使用吴京的肖像照。

吴京多次因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上诉
近年来,吴京为了维权频频与一些商家对簿公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后发现,多家企业因侵害肖像权、姓名权与吴京产生过纠纷。其中不乏商家突出剧照中的“吴京”,来营销获利的案例。
2019年9月,吴京得知贵州杜酱酒业在第九届中国(贵州)国际酒类博览会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以代言人形式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销售,同时还在产品包装等中使用了原告的姓名和肖像。同年11月,吴京方面发现贵州杜酱酒业公司在抖音名为“杜酱荷花酒官方账号(抖音号×××)”(粉丝量2.6万)发布的视频中显示:贵州杜酱酒业公司在安徽合肥糖酒会现场使用吴京肖像的杜酱黑金酒的宣传展板。该情况一直持续,2020年3月15日,认证和名称均为“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抖音号1895919208)”(粉丝量4.2万)发布的视频中显示:使用吴京姓名和肖像的杜酱黑金酒限量“京”版图片对酱酒进行宣传。在2020年8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并删除带有原告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及广告宣传品;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向原告吴京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200万元、公证费(含门票费)608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01.6万元。
2020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吴京诉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战狼饮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战狼饮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吴京经济损失60万元、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万元,合计61.3万元。
2021年2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曾一审判处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删除带有原告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向原告吴京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3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221元,以上合计30.3万元。
2021年2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处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带有原告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和宣传品等,并回收、撤除、销毁全部带有原告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和宣传品等;立即删除含有原告吴京姓名和肖像的网页、图片、视频及链接等;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原告吴京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刊登费用由被告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402元(包括公证费及IP360取证费用2040元、购买费用1200元、快递费84元、交通费78元),以上共计3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