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广东二线城市的实习律师的第二周

关于第二周实习律师的生活,由于案件不多,所涉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还是以上星期的案件来进行跟进与补充相关材料。仅仅增加了一个关于交通肇事的强制执行案件,案情为原告B是A的儿子,C是A的父亲,A在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时给D开的大货车直接撞至重伤不治身亡,根据交警的认定D未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该案的争议便在于,D开的货车的实际登记所有人为E,D想把责任甩给E,而B、C则是想让D、E都承担责任。而法院则是认为,D为货车的驾驶人、也是汽车的实际支配人,D、E并为给车买任何保险,法院是认定D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对于E,由于该车转让经过了几手才到D,并且从E转让到D已经有五年多之久,在E经手转让汽车时汽车年检都是合格的,故E并不用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此,D承担所有的责任。
除了这一个案件,剩下的时间就全丢在研究僵尸企业了,何谓僵尸企业,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生存和经营的企业,具体点便是一家企业连续三年利润为负,则将这家企业识别为僵尸企业,特别在一些传统的重工业、房地产行业、一些靠着地方政府吸血的企业存在尤为明显。其特点是规模往往都比较大但都是一些产能较低、并且主要在一些低端行业如电力、热力、冶金、石油加工等为主、通常也是靠着地方财政或者银行资助来勉强生存。僵尸企业的存在往往会产生很严重的社会性、经济性危害,因为在去库存的背景之下,这些僵尸企业占据了大量银行贷款补贴资助之下将会给地方政府甚至国家政府财政造成极大的负担,甚至会造成地方系统性金融危机。但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存在一些问题:1、认定标准上究竟适用CHK还是FN存在争议;2、对于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之后其职工、退休员工等后续安置问题;3、具体破产清算中如债转股、破产管理人等都需要花时间去思考,而这里我认为如分类直接债务、清分统借债务、自主协商担保债务;员工安置需要政府的保证以及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撑才是重中之重,之后有时间感觉可以写一篇文章来详细写了。
且行且珍惜,这2个礼拜估计都在写作业和写文章中度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