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指引》,消防困惑,全部解决!!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法》《建设工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哲行规定》(住房和城多建设部令第51号),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山东省住房和城建设厅、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分4篇19章,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专业、暖通空调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
第一篇 建筑专业
第二篇 暖通空调专业(点击浏览)
第三篇 给排水专业(点击浏览)
第四篇 电气专业(点击浏览)
建筑专业消防指引的内容包含厂房和仓库、民用建筑、建筑防排烟和车库防火四部分。指引中常用的规范、标准为引用方便,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正文简称《建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正文简称《汽车库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正文简称《建筑防排烟标准》)表示。采用黑体字提出问题,宋体字提供解答的形式表达。
第一章 厂房和仓库
10.1 丙类厂房的2个防火分区各自有2个安全出口,但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参照《建规》第5.5.9条的规定在防火墙上设置甲级防火门以解决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的问题?
《建规》第3.7.2条、第3.7.3条对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内的安全出口数量进行
了规定。丙类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有2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当疏散距离不足时,可以借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解决,但不允许借用疏散宽度。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1.0.2 避难走道能否适用于甲、乙、丙类厂房的人员硫散,避难走道的设置是否仅用于地下建筑?
1 避难走道不适用于甲、乙类厂房的人员硫散。
2 丙类厂房人员疏散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避难走道疏散,但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地上和地下建筑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设置避难走道。
1.0.3 根据生产工艺布置的厂房,在大空间里面布置很多小房间、套间,影响疏散,其疏散距离还可以按照《建规》第3.7.4条的规定执行吗?
《建规》第3.7.4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硫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即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未考虑因布置设备而产生的阻挡,当有通道连接或墙体、设备遮挡时,应按行走距离不超过80m计算。同时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符合《建规》第3.7.2条的规定。
1.0.4 丙类单层自动化立体高架仓库,部署以高层仓库。如果高度超过24m,可否按照《建规》第3.2.2条中单层仓库的占地及防火分区的面积设计?
高架仓库应充分考虑储存货物的实际情况,配套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时,可以按单层仓库的面积要求设计。
1.0.5 单层纸品丙2类成品库,根据《建规》第3.3.2条备注4规定,占地和防火分区面积可以翻倍,如果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可在此基础上再扩大一倍?
单层纸品丙2类成品仓库,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如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每座仓库的建筑面积可以为240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以为6000m²。
1.0.6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还是高层厂房设计?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按单层房设计。
1.0.7 高层工业建筑的一部分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是否可以参照民用建筑裙房的概念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工业建筑和裙房应按整体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工业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当和高层建筑主体采用防火墙分隔(如必须连通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隔间等可靠防火分隔和连通措施,但不允许设置防火卷帘)后,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等可以照各自的建筑度进行消防设计。否则,应统一按高层工业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8 工业及民用建筑中采用钢梁、钢柱等做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如何满足?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建规》的规定确定。
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指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覆防火板;
3 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设计具体采用何种防火保护措施,由设计人根据工程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具体要求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执行。
1.0.9 《建规》第3.8节对仓库的安全疏散作出了规定,未见有疏散距离的要求?是否可以不要求疏散距离?
仓库应按《建规》要求设置防火分区,对疏散距离无要求。但物流仓库的分拣部门应按厂房设计。
1.0.10 目前设计的通用厂房因为业主和生产产品不确定,如何设计和审查?
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通用厂房因为业主和生产产品不确定,应按不低于丙类厂房进行设计的审查。
1.0.11 《建规》第3.3.5条、第3.3.9条,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50h的防火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至少设置墙上是否可以设窗,如可以设,是甲级防火窗、乙级防火窗、还是丙级防火窗?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和厂房、仓库设置防火隔墙,当需要设置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需要
设置内窗(多数为观察窗)时,观察窗的面积不应大于墙面面积的20%,且应为固定乙级防火窗。
1.0.12 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
1 高层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32m)和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以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2 多层丁、戊类厂房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应直通室外,或可通过车间通道、疏散走道通至室外,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不限。
1.0.13 学校的实训车间按厂房设计还是按学校教室设计?
甲、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实训车间应按厂房设计。
第二章 民用建筑
2.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1.1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城由于日照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往往标注为公寓,此部分公
寓按照住宅进行设计,可以吗?
《建规》第5.1.1条注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
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在设计图中标注为住宅应按照住宅设计,标注为公寓应执行公共建筑的规定。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域不满足住宅日照标准要求,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在售房合
同中写明。不允许标注为公寓按住宅设计。
2.1.2 一栋住宅由四个单元组成,其中三个单元为18层,另一个单元为5层,5层的
住宅单元可以按多层住宅设计吗?高出5层的住宅的山墙可以开窗吗?
此种情况可以认为是两栋楼零距离贴临建造,贴临处应设置双墙,相邻较高一面
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较低住宅屋面15m及以下范围不能开窗。在此条件下,可分别
按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设计。
2.1.3 对于台阶式地坪,如果在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室外地坪上,一侧或两侧设置消
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建筑出入口时,建筑高度如何计算?如何进行防火
设计?
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
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
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最大进深
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按规范要求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
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
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建筑,可按照实际
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注:本条图示建筑高度按屋面面层考虑)。
1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有楼
板相邻时应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2.0h)且地上、地下部分没有开口,各自有符合规范
规定的独立安出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
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见
图2.1.3-1)。
2 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距离临空建筑外墙
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其余部分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2)

图2.1.3-1 按各自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图2.1.3-2 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3 当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大于30m且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2)
4 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的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图2.1.3-4)

图2.1.3-3 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图2.1.3-4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较小
2.1.4 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含裙房部分),当和上部高层主体建筑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后,是否可以按各自的高度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含裙房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高层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建规》执行:
1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3 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完全独立,且不应设置相互连通的门窗洞口;
4 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窗槛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两侧各延长0.5m的防火挑檐。
2.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是否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关注搜建筑微信公众号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²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当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的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防火设计。
2.1.6 售楼处是人员密集场所吗?其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售楼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按商业对待,执行《建规》第5.5.21条第7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对待,按使用面积9m²/人计算人数。
2.1.7 月子护理中心既不是旅馆也不是医院,如何进行消防设计?
月子护理中心是为产妇生产完后身体康复使用的。康复部分可按照《建规》对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医疗、检查部分应按照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2.1.8 学校、医院等公共建设用地内,经常出现以值班楼、教师公寓、老年公寓名义建设的单元式建筑,平面形式完全与住宅相同,这种建筑是否允许?我们认为公共用地内的建筑,其疏散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是以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以及建筑功能来确定防火设计的,和用地的属性没有关系。在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用地内允许建设住宅等配套建筑,应按其规划批复认可的实际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确定防火设计。
2.1.9 《建规》第5.1.1条,表中“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一类”第2项中“其他多种功能组合”,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那该类建筑分类该如何确定?
《建规》已经取消了商住楼的分类,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楼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建规》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规》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2 总平面布局及消防救援
2.2.1 占地面积小于《建规》第7.1.2条、第7.1.3条规定的多层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
需要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多层住宅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的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2.2.2 《建规》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有时设置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为此,为满足一个长边的要求而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为L型,但和高层住宅长边未对应的山墙部分往往也没有外窗,且首层也没有对外的出口,此时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一个长边的意义也不大。是否可以采用别的办法解决?
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设置的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等,该重叠部分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可适当减少,其减少的重叠部分不应大于10.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到达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出入口时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认为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但公共建筑不能按此执行。
2.2.3《建规》第7.2.3条: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此入口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后再进入楼梯间是否可行?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般应设置在建筑出入口一侧或和疏散楼梯对应一侧,以使消防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因此,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十分必要。以下方式均认为符合规定:
1 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外门;
2 通过专用疏散走道连接楼梯间的外门;
3 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到室外的外门。
2.2.4《建规》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是否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2.2.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受建筑布局的影响,利用城市道路设置是否可行?在消防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是否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基地内,如设置在建筑基地外,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如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无高大乔木、高压电线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2 在消防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应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2.2.6 沿街楼穿过建筑物设置消防车道问题:转角沿街建筑单侧沿街长度大于160m,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是否还需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关注搜建筑微信公众号
根据《建规》第7.1.1条的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物,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2.7 《建规》第7.2.2条第3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具体是多少呢?另外,可否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及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一般应根据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确定消防车荷载。
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40T的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75T的消防车荷载。
2 隐形消防车道及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如设置植草砖等)不利于日常管理和消防救援使用,有的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尽量避免在建筑基地内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否则,应设置醒目标志和采取保证消防车安全使用与快速通行的措施。
2.2.8 消防电梯出口是否应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是否应设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1 消防电梯出口宜直通或正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便于消防队员快速进入消防电梯。如确有困难,也应通过公共区域或疏散通道方便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 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宜设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便于消防队员快速有效进行救援。如确有困难,则住宅的避难房间应尽量靠近消防队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
2.2.9 一多层公建,因造型需要,建筑外圈设一金属幕墙造型,幕墙外侧周边设环形消防车道,与建筑入口对应位置留设洞口,金属幕墙与建筑外墙间的距离如何控制?是否可参照《建规》第7.2.1条,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控制?
此种做法相当于在实体建筑的外侧做穿孔装饰幕墙表皮,其与建筑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外侧的穿孔装饰幕墙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口和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对应,且在相应位置采用栈桥连接,连接栈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2.10 多层、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执行多少?
消防车的转弯半径是指内径。多层、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车转弯半径应分别执行不小于9m、12m、18m。
2.2.11 尽头式消防车道长度大于多少时需要设置消防回车场地?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5.2.2条第5款: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0m×12.0m的回车场地。此处的道路不是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应尽可能利用组团内道路或城市道路贯通,当必须形成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其长度不应大于35.0m。当尽头式消防车道大于35.0m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具体要求按《建规》相应规定执行。
2.2.1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的要求中,建筑外墙以哪部分外墙为基准开始计算距离?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应以不影响消防车救援为前提。此处的建筑外墙是高层建筑主体的外墙,包含裙房的外墙。无论建筑外墙如何凹凸,以最近外墙算起。
2.2.13 住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建筑底部设置的面宽较小的门厅以及局部凸出的楼梯间超过4m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认定不连续?
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物对应范围内,不允许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其余部分可以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如果有,则认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连续。
2.2.14 根据《建规》第7.2.1条,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可间隔布置。当间隔布置时,是否每一块场地都需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当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隔布置时,每一块场地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2.15 关于设置消防救援窗的问题:对于建筑体量比较大,一个防火分区不沿外墙,或虽沿外墙但不足以设置2个救援窗口时,如何考虑?首层的外门可以代替消防救援窗吗?消防救援窗必须设置在公共部位吗?100m以上的建筑也需要设置消防窗吗?商业服务网点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吗?
《建规》第7.2.5条对消防救援窗提出了技术要求,消防救援窗应易于破碎,应采用钢化玻璃。
1 应调整防火分区或建筑布局,使每个防火分区尽量有靠外墙的条件。确实难以实现时,中间部位的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2处走道和相邻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连通。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均匀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2 首层的外门以及各层有外阳台或外走道的门均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消防救援窗和门可按间距不宜大于20m布置。
3 消防救援窗宜设置在公共部位,如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楼层部分,也应设置消防救援窗。每个商业服务网点不必要均设置消防救援窗。
5 当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时,消防救援窗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对应。
6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设置消防救援窗(含首层)。
2.2.16 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外墙之间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
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中的任何一发生火灾,均可通过回形、U型口蔓延到另一侧,因此,应重视这种平面布置形式的防火措施。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座回形、U型口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一般可不考虑其相邻两翼的防火间距。但考虑到回形、U型处可能产生特殊的火灾效应,相邻两翼的间距一般按6m控制。当间距小于6m时,可在两翼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处的中间位置设置一片垂直防火隔墙等措施,该防火隔墙的外端应至少与相对的门窗洞口的最外边平齐;当门窗洞口正对的相邻墙体为不设开口的防火隔墙时,可不采取上述措施。
2 同一座回形、U型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两翼外墙门窗洞口之前的距离应按《建规》第6.1.3条、6.1.4条的规定执行,两翼外墙一般应考虑其防火间距,按《建规》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2.2.17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应如何确定?关注搜建筑微信公众号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不小于15m(长)12m(宽)。直升机荷载可按不大于6T考虑。
2.2.18 《建规》第A.0.2条图示3,2.2m与1.5m是否可以理解为能够叠加计算?
《建规》主要以建筑高度和层数等为依据制定相关防火要求,《建规》第A.0.2条图示3中的2.2m与1.5m可以叠加计算。但认为建筑高度应按照《建规》第A.0.1条第1~5款的规定执行。
2.3 防火分区和层数 关注搜建筑微信公众号
2.3.1 建筑内设置的中庭,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做防火分隔处理,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建规》第5.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时,该中庭是否按防火分区的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建筑中庭是建筑内部贯穿多个楼层的室内空间。中庭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不连通、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连通、有的中庭周围均有楼层、有的只有部分空间与楼层连通。但无论哪种形式的中庭,均会导致火势在其所连通的楼层蔓延。
1 中庭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防火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做防火分隔处理,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建规》第5.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时,一般不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 当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建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采取《建规》第5.3.2条规定的4项措施。
3 每层的防火分区在扣除中庭后还是按自然层划分防火分区,按《建规》有关规定执行。
4 当中庭在起始层不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相邻区域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且应按照《建规》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2.3.2 中庭面积多大时,需要单独设疏散门?
中庭面积多大时需要设置疏散门,《建规》没有明确。一般认为,防火卷帘应选用具有停滞功能的卷帘,其落下时,中庭内的人员有一定的反应时间,在此时间内,中庭内的人缘可以迅速离开中庭,不需要在单独设置疏散门。
2.3.3 划分防火分区时,那些功能房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建筑中的消防水池、室内游泳池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射击馆的靶道区均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2.3.4 住宅建筑的地下室设有住户使用的储藏室,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实际为丙2类。其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另外多层建筑的楼梯间还需要地上地下分隔吗?
1 为了满足住户的需要,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常常设计有小的储藏室(每间储藏室的面积小于50m²,可不设乙级防火门),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2类,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500m²设计。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果地上部分住宅建筑按规范规定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则其地下储藏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如果和上部的楼梯间共用,应按《建规》第6.4.4条的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并设乙级防火门。
2.3.5 由于人流量大、建筑体量大,医院医疗街的设计越来越多。医院医疗街疏散是否能参照《建规》第5.3.6条有关“有顶棚的步行街”执行?
医院建筑有特殊性,其医疗街的设计不能按《建规》第5.3.6条执行。
2.3.6 根据《建规》第5.3.2条、第5.3.13条,中小学、幼儿园为便于疏散,是否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且防火分区按层计算,不叠加。
《建规》第5.3.2条的条文说明: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规范第5.5.13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规范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中小学、幼儿园是教育建筑,可以设置敞开楼梯间(含三跑楼梯),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2.3.7 有顶棚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在符合《建规》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关注搜建筑微信公众号
有顶棚的步行街在符合《建规》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步行街两侧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m²,餐饮类商铺大于500m²时,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设计,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与步行街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且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非餐饮类商铺不大于300m²,餐饮类商铺不大于500m²,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营业区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且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2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宜小于6.0m。
3 步行街各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单侧连廊宽度不应小于3.0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4 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5 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通至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步行街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扩大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以及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室外。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3.8 目前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很多,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哪些规定?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m²(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型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m²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1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2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3 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4 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
5 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 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7 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8 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
9 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应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在建筑外墙上设置一定数量的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10 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建筑设计还应全面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执行。
2.3.9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设置的餐饮场所有何具体要求。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m²,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
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
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
照执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 餐饮场所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m²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妊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2.3.10 金融机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面积如何设定?是否可以设置一个门疏散?
金融机构地下金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0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每个防火分区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2.4 平面布置
2.4.1 关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1 非住宅建筑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是否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关注搜建筑微信公众号
2 老年人照料设施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是否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3 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外墙是否有门窗洞口距离要求?
4 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有什么要求?如果疏散距离超过了规范规定,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如何要求?
5 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按上下层叠加吗?
1 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2 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其特殊性,可以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等相关规定设计。
3 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在《建规》第5.4.11条做出了规定,且单元之间不得设置防火门连通。单元之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按1.0m执行,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按《建规》第6.2.5条执行。
4 只要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大于27.5m,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则疏散楼梯的形式不限(即允许采用敞开楼梯而不必一定是楼梯间、楼梯也无耐火极限要求、材质也不限)。楼梯宽度可按梯段净宽不小于1.1m,踏步最小宽度260mm,踏步最大高度175m设计。如果疏散距离超过了规范规定,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则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层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楼梯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5 商业服务网点应按照每个分隔单元面积的水平叠加划分防火分区(如果商业服务网点内是敞开楼梯的应先按上下层叠加面积计算)。多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高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5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統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増加一倍。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执行《建规》第6.1.3条和第6.1.4条。
2.4.2 商业综合体内的电影院应设计为独立的防火分区,电影院应至少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问商场是否可借用该安全出口疏散(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
《建规》第5.4.7条,对于电影院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规定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其他规定。
电影院应是单独的防火分区,电影院和商业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为电影院独立设置的楼梯不能同其他场所共用,更不能被其他场所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当然,除了电影院独立设置的楼梯外,还会有和其他场所共用的楼梯间,此楼梯间无论是电影院还是其他场所均可以计算为疏散出口和硫散宽度。
2.4.3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建规》第5.4.12条和第5.4.13条规定,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或贴邻,如果建筑平面受限,可否在其房间上部设双层楼板?
《建规》第5.4.12条和第5.4.13条对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房间的布置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或贴邻,如果建筑平面受限,可通过设置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做夹层分隔,但夹层层高不应小于2.2m。
2.4.4 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允许通过多长的短走道通向楼梯?
《建规》第5.4.12条及第8.1.7条要求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地下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建规》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对消防控制室门的要求不统一,应从严执行采用甲级防火门)的防火门可以通过不宜大于15m的短走道(如有房间门开向走道则应是乙级防火门)通向疏散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
2.4.5 《建规》第8.1.7条对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作出了规定,对于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是否必须在建筑首层?
《建规》第8.1.7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无特殊要求,按《建规》第8.1.7条执行。
2.5 安全疏散和避难
2.5.1 关于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问题:
1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口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到室外门的距离如何要求?
2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设备管井及普通
电梯门?
3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其他部位的分隔是否允许采用
防火卷帘?关注搜建筑微信公众号
4 地上疏散楼梯在首层通过大堂设置的共用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
前室通向室外是否可行?
5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前室是否有面积限制?
1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大于30m)。即使建筑的层数不大于4层,如果楼梯间门到室外门的距离超过了15m,也可以按扩大封闭楼梯间的方式设计。
2 设备管井、电气管井及普通电梯可以在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开门,但门应是乙级防火门。
3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封闭楼梯间内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门厅连通的管理用房、设备房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00h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等进行防火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区域内不得设置可燃物。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有关防火要求按《建规》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4 地上和地下疏散楼梯在首层可以通过大堂设置的共用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不需要将疏散楼梯用防火隔墙隔出专用的疏散走道通向室外),但其安全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方向上,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应大于等于5.0m。
5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没有面积限制。
2.5.2 商场、医院内的疏散楼梯,如果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则应采取措施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此处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是否可以采用防火卷帘、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商场、医院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可在首层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封闭楼梯间内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且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区域内不得设置可燃物。封闭楼间或防烟楼梯间的有关防火要求按《建规》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2.5.3 如何理解《建规》中的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哪些措施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是建筑内某一区域直通室内或室外安全区的疏散出口。通常有直通室外安全区域(包括符合疏散要求的室外地面、下沉式广场、屋面、平台、天桥等)的出口、符合规范要求的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楼层入口)、室外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通向避难走道前室或避难间的入口、进入相邻防火分区的入口等。
《建规》中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的表述,目的是确保楼梯或房间在疏散过程中的安全。以下情况可认为是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1 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或房间的门直接开向室外;
2 通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的走道(如有房间门则必须是
乙级防火门),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安全出口或室外,疏散门到安全出口或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消防电梯前室门到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 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从楼梯间口或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该15m所在空间应为两侧墙体耐火极限满足1.00h的防火隔墙)。
2.5.4 观众厅疏散问題:《建规》第5.5.17条第4款: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此条10m的规定对于有多个观众厅的影院来说很难执行。
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等大空间厅室,当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则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可以执行《建规》第5.5.17条第1款的规定,当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不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3的规定,则计算疏散宽度的所有厅室的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均应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可参照《建规》图示18J811-1执行。计算疏散距离时,有台阶的观众厅的走道按直线距离执行。
2.5.5 《建规》第5.5.8条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制定的,是指独立建筑吗?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底部3层以内符合《建规》第5.5.8条是否可以参照执行?不超过3层的商业并联店是否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执行?
1 《建规》第5.5.8条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
制定的,通常应为独立建筑。
2 对于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建筑,当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均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的规定执行。
每个分隔单元与相邻分隔单元的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不超过3层的商业并联店符合《建规》第5.5.8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建规》
第5.5.8条执行。
4 上述2、3款的小型公共建筑,其防火分区、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应按照《建规》的相应规定执行。疏散门宽度、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宽度、疏散距离等应按照《建规》对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5.6《建规》第5.5.26条:“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当该建筑只有一个单元时,是不是就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根据《建规》第5.5.25条第2款,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可以设置1个。当有2个及以上住宅单元时,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面连通;当任何一个单元,其疏散楼梯不能通至屋面时,每个单元均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仅有一个单元时,其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即可,可停留屋面面积应≥1/2本楼户数×3.2人/户×0.25m²/人,且不应小于10.0m²。
2.5.7 高层住宅的两个单元的屋顶连通,连通通道是否必须是室外通道,设计坡屋顶通过室内通道连通是否可行?
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上人平屋面连通,是为人员疏散提供第二通道,坡屋顶建筑对连通通道会有影响。当设计坡屋顶通过室内通道连通时,连通通道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防烟。如果对建筑造型有影响,可以采用天窗等形式实现采光通风和防烟。
2.5.8 《建规》第5.5.9条中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所有规定是否包括地下建筑部分?
《建规》第5.5.9条适用于地下建筑,本条款是为了解决安全出口不够、疏散距离超长及疏散宽度不足的问题。使用本条款的前提是,本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以及各个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总和满足相邻防火分区按规范要求的总疏散宽度。公共建筑被借用的防火分区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需要注意的是:
1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连通时,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代替。
2 《建规》第5.5.9条是针对某一楼层内少数防火分区内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及其宽度计入该防火分区内,但疏散宽度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
2.5.9 《建规》第5.5.9条中第2款: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然后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如果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限定面积是否可以增加1.0倍。关注搜建筑微信公众号
《建规》第5.5.9条是对借用安全出口的规定,此处的建筑面积即使在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条件下也不允许加倍。
2.5.10 《建规》图示中5.5.21图示5商业营业厅与附属部分如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是否需要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同时附属部分的面积有没有具体规定多少或者所占营业厅的比例?
《建规》第5.5.9条,商业营业厅的附属部分如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500m²但小于1000m²,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本防火分区可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另1个安全出口可通过甲级防火门通向其他防火分区;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设置2个安全出口;如果其建筑面积小于500m²,可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可通过商场疏散,但应计算人数。

2.5.11 大空间办公、图书馆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大空间实验室的疏散距离可以按《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吗?是按直线距离考虑的吗?自行车库、很大的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大空间办公、图书馆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大空间实验室的疏散距离可以按《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直线距离考虑。房间面积大于400m²以上的自行车库(含电动自行车)、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