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出炉,它将如何影响你的卖货与购物行为?听专业律师讲解!
引言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标志着电子商务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然结束,从而正式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发展的时代。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电子商务法》在规范行为、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等方面均有所涉及,特别是在登记亮照、平台责任、合同订立、数据保护等方面备受关注。用法、守法的前提在于学法、知法。《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不仅对电子商务行业具有深远长久的影响,对每一个电商从业者以及消费者也将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何合规经营、保障权益,尚需各人研学致用。
以下讨论仅代表讨论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及冷芸的观点。
以下讨论来自于冷芸时尚圈群友讨论。更多关于课程的资讯,请见文中与文末。
参与者
冷芸时尚圈6群群友
时间:2019年1月29日
主题: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规制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庄主:温贤笙-北京-律师
庄主简介:
温贤笙,法学学士学位。目前从事《电子商务法》研究及民商法实务工作。

若有意联络庄主,请务必注明“冷芸时尚圈+姓名”。非诚勿扰。否则拉黑。
讨论大纲
一、《电子商务法》的适用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2、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
3、自建网站的经营者
4、通过其他网络服务从事电商活动的经营者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四、“自营”商品责任的认定
五、微商、代购的规制
引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标志着电子商务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然结束,从而正式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发展的时代。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电子商务法》在规范行为、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等方面均有所涉及,特别是在登记亮照、平台责任、合同订立、数据保护等方面备受关注。
用法、守法的前提在于学法、知法。《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不仅对电子商务行业具有深远长久的影响,对每一个电商从业者以及消费者也将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何合规经营、保障权益,尚需各人研学致用。
以下讨论仅代表讨论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及冷芸的观点。
一、《电子商务法》的适用
温贤笙-北京-律师:
1、《电子商务法》的适用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就其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是适用地域,《电子商务法》适用于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第二款是电子商务的定义,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这一条有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点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即线上),在超市购物、在餐馆吃饭等线下活动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规范的范围;
第二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这是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内容;
第三是经营活动(即营利性活动),如果不是营利性活动,也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规范,例如在线上向公益组织捐款。
第三款是《电子商务法》适用的例外,即在这些情况下,不适用《电子商务法》:
第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种是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活动,即使这些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电子商务的特征,也不能适用《电子商务法》,而是由其他法律来规范。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在此处给大家普及个法律常识。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前款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小结:
对于电商行业从业者,明确我国《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对于规范自身企业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弊。在《电子商务法》适用例外以外、其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即线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获得营利的商务活动都属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内容,适用于我国《电子商务法》。
#不断学习,才有能力改变当下#
冷芸开设以下培训课程,欢迎报名!
长按二维码查看详情👀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温贤笙-北京-律师: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一个统称,从主体上说,有自然人(例如微商)、法人(例如网易考拉平台的运营公司)、非法人组织;其中,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社团组织等;例如,某农业合作社在淘宝上买土豆,这个合作社就是非法人组织。
根据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的角色和分工,电子商务经营者又分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对于平台经营者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平台经营者的作用即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也包括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例如淘宝,淘宝平台为卖家提供经营场所(网上店铺)、交易撮合(旺旺通讯工具)、信息发布(商品信息)、支付结算(支付宝)等服务。
第二、 平台经营者以协助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或交易活动(包括二手交易)为主要目的。这一点不同于微信、抖音、陌陌、世纪佳缘等交友娱乐平台,所以微信、抖音、陌陌、世纪佳缘这些以交友娱乐为主要目的平台,不是平台经营者。
第三、平台经营者要具备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这一条件。也就是说,平台经营者不是交易的一方,例如在淘宝上买东西,交易的双方是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淘宝平台不直接参与二者的交易活动。从这一点来看,可以将滴滴出行理解为平台经营者,而共享单车就不是平台经营者。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电子商务平台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平台仅仅为交易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并不直接参与交易方的交易行为;第二,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相关服务费,而不直接从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中获利;第三,平台不改变平台内经营者所售商品或服务的相关状态、性质等。
2、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
相较于平台经营者而言,在平台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就属于平台内经营者,例如淘宝店铺。
Chloe-广州-新媒体时尚编辑:
京东和考拉这种带有自营业务的,可以视为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融于一体吗?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是的,现实生活中,很多电商平台采取了混合经营的模式,即一部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于平台内商家,同时也有一部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于平台自身,以京东为例,除了第三方商家之外,它有很大一部分商品和服务是自己经营的,这就是典型的混合经营模式。
在这种情况下,电商平台的法律身份会发生变化,其会从平台角色转变为平台和商家双重角色。当然,其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3、自建网站的经营者
温贤笙-北京-律师:
自建网站的经营者中较为典型的厂家官网直销,例如华为官网卖手机,华为官网的经营主体华为公司就是自建网站的经营者。
此外,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解释,在微信等社交平台或是百度等搜索平台上,利用平台的开发工具自行建设维护某些经营性应用程序,例如微信小程序、百度小程序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依附于特定平台环境的自建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的开发者利用其开展电商活动的,可视为依附于特定平台环境的自建网站经营者。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小程序商城,我认为目前可以算作自建网站经营者;但从微信闭环的生态系统来看,未来可能也会被打造成平台经营者。
4、通过其他网络服务从事电商活动的经营者
温贤笙-北京-律师:
通过其他网络服务从事电商活动的经营者一般是指依托社交网络或其他不以开展经营活动或二手交易活动为主要目的网络服务环境,利用信息系统自带的信息发布、信息检索、支付结算等功能,持续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例如用户在微信、微博、朋友圈中销售商品、网红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商品推广链接(广告发布服务)或直接销售商品等。
Annie-上海-企高俱乐部副部长:
很多第三方是专门提供微信商城、微信小程序的开发工作的(不负责运营),他们属于哪一类?
温贤笙-北京-律师:
如果一个商家委托第三方搭建小程序,一般而言,商家属于自建网站经营者,而第三方不属于。因为第三方与商家是一个承揽关系,商家对于小程序有运营、使用的权利。
Jessica-南京-服装买手:
抖音上一些粉丝关注度高的、开了自己橱窗销售产品的经营者属于哪一类?
温贤笙-北京-律师:
微商以及通过抖音等社交平台销售商品的行为均是社交化电商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交化电商大多属于通过其他网络服务从事电商活动的经营者。
小结: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几种类型: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2)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
3)自建网站的经营者;
4)通过其他网络服务从事电商活动的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备以下特点:
1)平台仅仅为交易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2)平台经营者以以协助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或交易活动(包括二手交易)为主要目的,其他以交友娱乐为主要目的,但涉及经济活动的平台不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3)平台经营者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不直接从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中获利。
除此以外,电子商务平台还具有不改变平台内经营者所售商品或服务的相关状态、性质等的特点。
#不断学习,才有能力改变当下#
冷芸开设以下培训课程,欢迎报名!
长按二维码查看详情👀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温贤笙-北京-律师:
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账户注销的问题。现在有很多APP或者网络服务中,没有关于账号注销的选项。《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但现实中不仅存在没有注销选项的情况,还存在即使用户在注销账号以后还可以“复活”且“复活”后数据都存在的情况,经营者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用户留在某些网站上的记录是“半永久”的,删掉的东西只是你自己看不到了而已,注销的帐号也原封不动地躺在了服务器的某个角落,等待着某个时刻被“重新”开发、利用。这在技术上当然不难实现,简而言之,用户试图删掉自己留下的足迹,往往只是一种“自我心理安慰”。
虽然《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并未在技术细节上对“更正”“删除”“注销”做出规定,但有关部门已经有了“用户信息保护”的意识,并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虽然这条可能对多数消费者意义很小,但对于中国的“网络隐私”而言,无疑是前进了一步。
言语-石家庄-服装设计学生:
之前还一直奇怪为什么大多数APP上都没有用户帐号注销功能,觉得自己的信息受不到保护。现在自愿或者被迫下载的应用多了,反而让人麻木了。
Luck-南京-金融:
国民这方面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Natalie-厦门-分析:
多数用户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温贤笙-北京-律师:
第二是用户评价的问题。《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这条“不让删评价”的规定耐人寻味,它当然会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但在实际操作中,能代替“删除”的操作很多,比如像知乎“折叠答案”那样“折叠差评”;或者更简单一点,直接通过排序把不“顺眼”的评论放在第二页、第三页,也是不少商家的“变通”之法。
温贤笙-北京-律师:
第三是捆绑销售的问题。《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法律禁止默认搭售,经营者在搭售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以12306购票保险为例,以前买火车票是默认勾选保险,现在会有个弹窗,让消费者决定买不买,这就是以显著方式提醒。
第四为押金问题。《电子商务法》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以小黄车为例,法律规定的是符合条件的及时退还押金,但小黄车押金退还排队就排的让人绝望,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向客服反映或向工商局、消费组织寻求帮助。
第五则是平台责任的问题。《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平台应知明知,当为而不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是平台对经营者资质审核不到位,承担相应责任。
小结: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应受保障的权益:1)帐户注销的权利;2)用户真实评价的权利;3)拒绝捆绑销售的权利;4)押金及时退还的权利;5)追究平台相关责任的权利。
四、“自营”商品责任的认定
......
五、微商、代购的规制
......

以上讨论节选自冷芸时尚圈群友讨论。更多关于课程的资讯,请见文中与文末。
文章编辑:Cherika Chen
阅读全文请长按(扫)↓二维码

感谢您的阅读,期待今后与您分享更多精彩!
欢迎扫码了解更多课程内容~
所有文章均为诚意原创。如果您阅读后感觉有所收获,感谢您至少能做以下1件事:点赞,转发,关注,打赏。感谢您对知识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