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总则
㈠要约
①要约和要约邀请
⒈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例: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
⒉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和承诺均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例:3月3日,快递被送往甲公司传达室,要约生效时间为3月3日。
③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依法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依法撤回但不能撤销)
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⒉要约人不得撤销:
⑴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⑵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⑶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④要约的失效
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⒉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⒊承诺期限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⒋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㈡承诺
①承诺期限的起算
⒈信件:
⑴承诺期限从信件载明日期开始计算;
⑵未载明日期,承诺日期从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⒉电话、传真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②承诺的迟延和迟到
⒈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⒉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例: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打贾处,并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售与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由于甲未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超过时限且不接受”,因此,该承诺5月11日已经生效。
③承诺内容
⒈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例: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⒉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
㈢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①实际履行原则
⒈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⒉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②合同书形式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按手印具有同等的法律。
③合同成立的地点
⒈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⒉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⒊书面形式,约定的签订地,没有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㈣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
①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②格式条款
⒈两种解释: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
㈤缔约过失责任
(适用于未成立、未生效、无效)
①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②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约责任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大于或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甲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乙进行磋商。
㈥合同的生效
①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赠与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
②实践合同
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⒉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⒊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另有约定除外。
③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⒈附生效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⒉附生效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㈦约定不明的处理(大多为履行方)
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定标准。
⒉价款不明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⒊地点不明确:
⑴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⑵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⑶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㈧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先履行抗辩权
例:合同甲先付款,乙再发货。
后甲未付款却要求乙发货,乙拒绝。
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③不安抗辩权
⒈中止履行
确切证据
⒉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解除。
㈨债权人代位权(金钱)
①债务人怠于行使,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
②懈怠行为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③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怃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④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⑤可行使代位权:
⒈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⑥例: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

⑥代位权诉讼
⒈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⒉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甲公司欠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乙银行为原告,可以对次债务人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乙银行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㈩债权人撤销权
(对债权人不好,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管太多)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或未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均可撤销;
③不合理价格转让,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明显不合理低价:低于市场价70%;
明显不合理高价:高于市场价30%。
④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⒈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⒉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五年为除斥期限—固定的,不变的)。
(十一)合同的转让
债务人可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①债权转让
⒈不需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例:甲向乙贷款100万元,债权人乙与丙于4月1日签订转让协议,于4月10日通知甲。
债权转让协议于4月1日生效;
于4月10日对甲生效。
⒉受让人同时取得从权利(抵押权、质权)
例:甲以机器设备抵押向乙贷款100万元,乙转给丙时,抵押权也转让。
⒊特定身份不能转让
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
②债权承担
⒈债务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
⒉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甲分立为乙和丙,分立时明确规定甲以前债务由乙承担。(债务人内部约定)
甲原欠李某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
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债务的抵充顺序
①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②均到期,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③担保数额相同,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④负担相同的,按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⑤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⑥抵充顺序
⒈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⒉利息;
⒊主债务。
(十三)合同解除
①合意解除
⒈事先约定;
⒉当事人协商一致。
②法定解除
⒈不可抗力;
⒉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⒋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⒌不安抗辩权
中止后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③随时解除
⒈承揽合同:定作人
⒉货运合同:托运人
⒊委托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
⒋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或承租人
④
⒈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⒉异议期满,不予支持;
⒊没有约定异议期,3个月内起诉。
(十四)抵销
①约定抵销
⒈不相同的,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②法定抵销
⒈标的物相同,均可主张抵销;
⒉不得抵销:
⑴法律规定(故意侵权);
⑵合同性质(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⑶当事人约定。
③一方债务到期,则另一方债务未到期,可主张抵销。
④
⒈形成权;
⒉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⒊通知非要约式(可以是口头),
通知到达对方生效;
⒋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十五)提存
(因为是债权人的事,所以费用大多债权人负担)
①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
⒈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⒉债权人下落不明;
⒊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能力未确认监护人;
②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及时通知债权人或继承人、监护人;
③提存的法律效力
⒈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⒉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⒊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④提存之日5年内不行使,归国家所有。
(固定期限,不变)
例1: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将标的物提存。
⑴债务人甲没有通知义务,因为乙下落不明;
⑵保管费由债权人乙负担;
⑶地震灭失标的物,损失由债权人乙负担;
⑷提存五年后,归国家所有。
例2:甲向乙购买水泥,甲下落不明,乙提存水泥,当晚大暴雨,全部损毁。甲回来了。
⑴乙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拒绝甲交付水泥的请求;
⑵水泥损毁的损失由甲负担;
⑶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
⑷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提存费用。
(十六)违约责任
①继续履行
⒈金钱债务
⒉非金钱债务
②补救措施
③损害赔偿
⒈欺诈行为,可增加赔偿在价款的三倍,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④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
⑤适用定金罚则
违约金与定金不得并用
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并用
⑦不可抗力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迟延履行后不能免除。
⒈金钱之债不适用
(十七)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⒈只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皆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⒊转租
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⒋承揽合同
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
⒌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⒈代位权
⒉买卖不破租赁
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合同
⒊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十八)注意点
先履行一方部分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不能全部拒绝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