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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孙永副市长、公安局长春节第一天在子干村督查禁燃烟花爆竹工作

2022-02-02 08:11 作者:益观察  | 我要投稿


2月1日,春节当天,原平市孙永副市长、公安局长春节第一天在子干村督查禁燃烟花爆竹工作。

孙永副市长、子干乡派出所所长等一行,现象对燃放鞭炮,垄旺火行为进行制止,并对这一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的政府规章,属于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政府行政行为有很多种分法,其中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分。具体行政行为简单说就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对特定的个人,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作出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又能细分,政府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有,行政立法、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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