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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影视作品进行二创使用截图?会造成对影视作品的侵权吗?

2023-08-30 13:11 作者:bili_87020202542  | 我要投稿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作者的同意,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之前有个甲公司经营一家网店,未获得影视剧授权便将一张影视剧截图用于网店商品宣传了,影视剧的版权方乙公司认为这是侵权行为,于是起诉了甲公司。

可开网店的甲公司认为,影视剧版权并不意味着包括其中画面的截图。他们辩称剧照截图没有独创性,所以甚至不构成作品,因此影视剧的版权方乙公司不享有截图的版权。

法院是这么认定的,涉案影视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而视听作品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甲公司在网店中使用的截图是从影视剧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是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的。

涉案影视剧具有独创性,因此该截图属于有独创性的连续画面的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有独创性的,它属于影视剧的一部分,版权归影视剧的制片人享有。所以法院认为甲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使用影视剧的截图侵犯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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