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执行异议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相较于民事案件的执行有其特殊性,执行异议也有特殊性。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几个要点
1、执行法院:一审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由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2、流程:刑庭移送立案庭立案,再移送执行局执行
《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五)移送执行的时间;(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3、对赃款赃物被转换形态或被转移的执行
《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4、拍卖的特殊性:可能会无保留价拍卖
《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5、执行款的受偿顺序:医疗费用最优先
《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
1、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异议、复议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等规定,对于执行行为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异议、复议);对于执行标的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即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但是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执行异议却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异议、复议),这个规定很特殊,突破或者说违背了执行标的异议审查的程序规定。因此,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执行异议,虽然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异议、复议),但是也要进行实质审查,而不能采取形式审查的标准进行审查,否则就会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2、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实质审查标准: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上文已述,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执行异议,虽然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异议、复议),但是也要进行实质审查,而不能采取形式审查的标准进行审查,否则就会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形式审查的标准,不宜采用。而应当采取实质审查的标准,实质审查的标准即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外人的民事权益可能是物权、物权期待权、租赁权等(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多执行异议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一下,这里我就不展开讲每种类型的执行异议了),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执行异议所涉的权利比较常见的即物权:如被执行人配偶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共有权为由要求排除执行(下文单独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3、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的执行异议
(1)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以其是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一般需审查执行标的是否系其婚前财产。而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或者离婚协议的约定,一般比较难以排除执行,除非一些特殊情况(如离婚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前,不存在转移财产之嫌,执行标系案外人实际居住且对案外人的生存权影响甚大)。
(2)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以其是执行标的的共有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是法院一般会将拍卖价款中案外人的份额给案外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