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区划(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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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行政区划
根据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划分行政区域暂行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行政区划是
1、省苏维埃(省苏)
2、县苏维埃(县苏)
在山地多的县苏维埃,每个县苏管辖范围不得超过十二个区苏,
在平地为主的县苏维埃,每个县苏管辖范围不得超过十五个区苏。
3、区苏维埃(区苏)
在山地为主的区苏维埃,每个区管辖乡数最多不得超过九个乡苏,地域纵横不得超过四十五里。
在平地为主的区苏维埃,每个区苏管辖乡数不得超过十二个乡苏,地域纵横不得超过三十里。
4、乡苏维埃(乡苏)、城苏维埃(城苏)【城苏维埃也可以称作市苏维埃(市苏)】
在山地为主的乡苏维埃,每个乡苏管辖纵横不得超过十五里,人口不得超过三千。
在平地为主的乡苏维埃,每个乡苏管辖纵横以五里为主,最多不得超过十里,人口不得超过五千。
在城苏维埃,除城市范围外,还要加入附近周围二里的地方。
注:从理论上讲,城苏的级别是和乡苏的级别是平级的,但是在实践中有一些城苏是和县苏平级的,例如汀州城苏,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行政区划演变
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江西瑞金召开,会议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把瑞金改名瑞京并定都于此
(1)、1931年前设置的省
1930年设置
江西省(1930-1935)
湖南省(1930-1931)
(2)、1931年-1934年底设置的省
1931年设置
湘赣省(1931-1937)【1931年改名湘鄂赣省】
赣东北省(1931-1932)
湘鄂西省(1931-1932)【1933年辖区部分收复】

湘鄂赣省(1931-1937)

1932年设置
福建省(1932-1935)
闽浙赣省(1932-1935)

鄂豫边省(1932)
鄂豫皖省(1932-1934)

1933年设置
闽赣省(1933-1935)
粤赣省(1933-1934)
川陕省(1933-1935)


1934年设置
赣南省(1934-1935)
湘鄂川黔省(1934-1936)


1935年设置
川康省(1935)
陕甘晋省(1935)
陕北省(1935-1937)
陕甘省(1935-1936)
1936年设置
四川省(1936)
川滇黔省(1936)
甘肃省(1936)
陕甘宁省(1936-1937)
除此之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还设置了直辖县。
1931年设置瑞京县为直辖县
1934年设置西江县、长胜县、太雷县为直辖县
长征后,华南的苏维埃政权大多消失,只有少数能够坚持下来。
1937年9月6日,随着国共合作抗日局面的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更名为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政府。 至此,历时5年零10个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完成了光荣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