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批判[2] 隐私、权力与政府
常有人批判,个人数据或者其他隐私一旦被政府管理,必然导致不自由,我对此完全赞同。
我们关心的是,如何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也就是不危害个人的隐私,也保障信息不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现如今,每个人在互联网和相应服务上活动产生的数据都非常私密且重要,而时代运转到今天,已经不可能不产生这些大数据了,除非整个国家的整个人口完全不接触互联网上的一切。这才能保证隐私的安全,例如不用社交媒体,不用即时通讯软件,不用各种网上的商业服务。
这当然可以是一种个人选择,你自己可以这么选,这是你的自由。但是你不能因此要求你的孩子也这么选,这相当于剥夺了你的孩子享受现代社会进步带来的一切的权利,尽管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潜在风险,这也是对人权的一种剥夺:剥夺了自己孩子的选择权和自由,剥夺了人的发展权这一种基本人权。
这类似于不给偏远乡村修马路,这确实避免了现代化破坏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但是享受这种现代生活方式的便利是当地居民的基本人权,不容侵犯。同理,我们也不能要求全社会共同开历史倒车,避免接触现代化的一切。关键在于人们可以选择不这样,但是他们必须是自己选的,而不是他人要求或者命令的。因此,这种对现代事物的回避只能是个人的,不能要求其他人必须这么做。
那么,既然社会将会继续产生这些隐私数据——除非达成共同开历史倒车的共识,而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就必须研究清楚如何保护它们。要求政府不得接触这些重要数据是可能的,然而我们必须清晰明确地意识到:当一种权力被从政府手中剥夺的时候,它实际上并没有凭空消失,而是转移到了别的地方。
在最理想的情况下,这种权力应该被平分给每个公民,例如决定吃穿什么的选择自由,这是每个人自己的、个人的。在这种办法无法实现,或者这样实现的结果严重的情况下,权力应当被交给一个民主选举、有监管、具有群众利益代表性的集体。
这里的错误在于,我们可能预设了“政府和人民是对立关系”这一点。这个问题预设,政府一定不能代表人民,它也一定不能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因此认为这些权力一定不应该是政府所有,而这是错的,它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当一个组织可以代表人民利益的时候,把权力交给它就是可以接受的,例如一个人民政府、一个居民委员会。
权力应当被专业的运用,并且同时也带来责任。当权力由政府掌握的时候,你知道应该谁应该负责。而假如我们把这些重要数据交给了私人企业,表面上来看,通过“政府-人民对立”的模型,现在权力已经被还给人民了,实际上这种权力是私人企业的,而私人企业一定不能代表公众利益。
例如Facebook、推特,它们已经达到了互联网基建级的重要性,但他们却是私人企业,它实际上可以剥夺一个人在互联网上的基本人权,例如言论自由权。尤其是在政府允许,也就是政府出于某些原因允许了或者鼓励它们这么做,例如禁言特朗普这样的例子,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相当于把政府的责任转移给了私营企业,从而可以在不引起群众对政府意见的情况下作恶。
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幌子,这些重要数据和权力都在私营企业手里。这些数据财产是社会产生的,并且可以用来投入再生产,属于一种生产资料,并且还具有隐私性,它的大规模私有化导致的垄断效应和不良后果是不可想象的,而它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并且这已经被利用了。有多少人的推特账号被删封,只因推特声称他们是中国网络水军?通过私有财产的掩护,政府可以合法作恶,这是非常灾难的。并不仅仅是明确的操纵,也有可能是出台法案要求企业必须怎么怎么做,这种行为实际上把直接责任人转移了,转移了人们的注意力。
资本主义世界里,私人企业是可以管辖的,那就是法律,但是资产阶级法权下法律可能不会这么做,或者通过这些私营企业养着的大批专业律师学者和法务部门,推动它们是非常缓慢而困难的。
因此我完全赞同把大数据收归国有,即公有。这就类似于声称国企对水电能源等重要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领域的垄断是与民争利一样,这里所谓的利实际上只会被私营企业吞吃,并反过来给群众带来非常严重和恶劣的后果。
受滴滴数据问题启发而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