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信仰与职业利益2

讨论法律信仰与职业利益对于法治的推动性问题的前提是这三者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用柏拉图的洞窟问题来比喻的话,原始法律人是一辈子生活在洞中的原始人,而职业利益是洞穴外的法治世界落在洞中墙壁上的影子,法律人憧憬着墙壁上的影子,然后用自己的影子于其发生各种看似是互动的活动,以为自己能把握墙上的影子。殊不知,正是外界的法治映射在墙上的影子或称为法治在洞中的此在,实际影响着洞中的法律人并使其做出各种行为,所谓的对于职业利益的追逐不过是法治对那些追逐职业利益的法律人的戏弄。
当法律人走出山洞,看到真正的法治世界,此时所见才是法治的实在,而不仅仅是法治的此在,法律人走出山洞时所获得的正是法律信仰,那是对法治全面的把握,是法律人可以与之真实互动的法治世界,而再当法律人回到山洞时,由于早已获得了法律信仰,于是便会知道墙上的影子不过是梦幻泡影,黄粱一梦。
最后我们这样看待三者的关系,法治是法律人用职业利益包裹着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则是褪去了职业利益的法治,职业利益是用来包裹法律信仰的法治的影子。
由此看来,法治世界的变化,是法律人与法治世界互动的结果,尽管山洞里的法律人认为自己与职业利益这样的影子嬉戏会使得法治发生改变,然而实际上改变的只是墙上的影子。
但真正改变法治世界的是获得了法律信仰的法律人,他们是把握着真实法治世界实在的主体,他们在山洞外,通过法律信仰进行的行为才是改变法治世界的终结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