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案件赔偿金额确定标准
法院在审理商标权侵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时,除了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因素外,还应考虑原告涉案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近年来,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不断增多。那么此类案件中侵权方赔偿金额的标准应如何确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63条第1、2、3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规定。根据该解释第13、14、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第16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该解释第17条规定明确将“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都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三、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来说,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权利人较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也较难证明侵权人所获利益,原因是此类案件侵权人往往不会主动配合、相关资料难以获得。此外,很多商标侵权案是没有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所以根据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赔偿金额也无从谈起。综上,法院在审理商标权侵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时,除了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因素外,还应考虑原告涉案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综合衡量以上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在商标侵权与合理赔偿中寻找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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