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为企业提供帮助,才是关键!
在《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1)》蓝皮书中,2020年中国企业采用灵活用工比例达到55.68%。可见,灵活用工潜力巨大,对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凸显,加之灵活用工多见于共享经济领域,故服务于该模式的平台业态迎来爆发式增长亦是情理之中。

灵活用工就是在新业态经济下需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员工的企业可以采用灵活的用工方式,但要保证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比如说保证从业人员的休息权、健康权等以便为其提供社会保障。

作为零工服务平台最重要的风控点,虽然宏观政策环境较为包容,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大多数服务平台难以达到合规要求。问题的核心在于,现行税收法治体系在立法文本、征管实践、央地关系上存在堵点,致使税收法定的地方性适用差异明显。各地间的税收竞争加剧了全国性平台向“税收洼地”的转移,加之复杂多样的税收优惠体系,服务平台企业逐利本性下的监管套利行为难以完全杜绝。
为此,建议尽快系统协调央地及地方政府间在财权事权分配上的差异,补充和细化央地税收权限法律依据,以及地方间财政税收转移规范,坚持中央税管方针在地方实施中的落实落地。同时,制定和施行科学合理的相关政策规范因地制宜设置各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宽宥期,以转移支付形式平衡区域财政收支,保持地方税收竞争的公平性。

随着平台经济和技术的高速发展,同时在全球Y情的加持下,无接触式经济等新业态、新产业迅猛增长,从事相关行业的个体劳动者数量及需求量成正比上涨,在活化劳动力市场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新型劳动场景下用工权益保护与救济的问题。
实践中经由零工服务平台聚合的大量劳动者,与平台之间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或劳务关系,双方类似于“合作共赢、风险自担”的市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现行劳动法对单位职工的权益保护规则,特别是骑手、保洁、装修等高风险职业将很难直接认定用工责任,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频现,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故此,针对零工共享模式,明晰不同场景下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来源、职业范畴、责任分配、侵权救济等劳务要素,识别劳动者个体与服务平台间的权利义务界限,判断平台责任承担类型及限度,作为补充情形纳入现行劳动法体系。
同时,针对零工服务平台,需区分从业环境,设立契合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合作协议,尤其对高风险职业,服务平台应原则上向个体劳动者提供劳务合同,在提示相关劳动责任风险后,方能提供承包合同,两者的最终确定由实际工作承担者自主选择,零工服务平台应尽到事前告知义务。

零工服务平台在对接C端、B端、G端的过程中,对其收集、使用、管理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类数据存在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的风险。特别是零工服务平台通常能够接触到税收、社保这类普通平台难以涉及的敏感数据,其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应更加严格。
因此,对服务平台可能涉及的敏感数据分类分级治理,应聚焦数据采集、分析、开发、共享过程中存在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数据信息的有效保护,制定并优化符合个人利益、商业利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数据的分类分级标准及流转规范。
同时,对于治理技术及经手人员合规问题,政府部门及平台企业均要评估现有数据处理技术手段与业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建立符合实际运行需要的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约束性的机制与程序,重点检验区块链等辅助工具的基础架构与控制节点,补足企业内部数据管理规约的机制盲点。
当然,保障零工服务平台健康发展的法治方法,并不局限于事中事后监管与救济,需要重视事前预防与风控,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征信评价机制等,亦能有效纾解陌生群体信任缺失、征信成本过高、失信恢复困难等服务平台发展过程中的痛点与堵点。
零工服务平台作为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在促进国内经济大循环,释放灵活用工模式商业动能,高效配置劳动力资源、社会公共服务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对其保持科学审慎的监管姿态,支持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灵活用工应该与什么配套组合,应不应该用一些补充方案来降低存在的风险等等,花这么长篇幅来告诉大家市面上某些灵活用工方案的种种不足,并不是否认灵活用工的好处,而是想告诉大家,灵活用工模式固然好,但整天听网上那些概念忽悠是没有什么用,如何操作好它,让它高效、平稳、安全的在企业内部落地,为企业实实在在提供帮助,才是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