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斌】一图详解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第121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979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制度功能与规范体系
(1)制度功能
禁止干预他人事务vs奖励人类互助精神
(2)规范体系
一般规则:民979条以下
特别规则:民183条、民317条1款
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317条【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真正无因管理的成立
(1)管理他人之事务
①他人事务
a客观的他人事务
b主观的他人事务
c混合事务
②事务管理行为
a不具有可无因管理性的事务
①专属性事务:事实上(吃饭),法律上(结婚登记)
②违法悖俗(吸毒、赌博…)
b事务管理行为的形态
法律行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管理人以被管理人名义
准法律行为:催告、通知…
事实行为
c与管理目的实现与否无关
why?规范目的
d管理人的行为能力要件?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以管理人的行为能力为要求。
引发无因管理法上费用偿还请求权、损害求偿补偿请求权等权利义务在适用时,管理人的行为能力并不是要考虑的要件。
(2)无意定法定义务
①无意定义务
a有意定义务而排除无因管理
委托合同…
b有意定义务不排除无因管理
保证人清偿债务,无因管理要求债务人偿还→保证人✓债权人,保证人✓债务人
误认自己有义务:客观上无义务,管理人误认为自己有义务。(无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客观上有义务,误认为自己无义务。义务来源:类似于委托合同的(排除无因管理);保证合同(不影响无因管理)
②无法定义务
a公法义务问题
消防员救火
b私法义务问题
父母用自己的财产为子女支出医药费
c道德义务问题
不能阻却无因管理(规范目的)
(3)为他人管理意思
①构成:
a认识因素(认识到系他人事务)
误信管理(误他为己);幻想管理(误己为他)
b意愿因素(愿利益归属于他人)
不具备:不法管理
②性质:自然意思
为他人所管理的意思,表露于外即可,不需要适用意思表示的规则。
外观解释,表露于外的意思为何。
③认定:
a客观他人事务
b主观他人事务
c混合事务
d本人为多人
3.正当无因管理vs不正当无因管理
(1)正当无因管理
①正当事由(适法事由)
A符合本人意思
a符合本人实际表达之意思
落水者高喊救命…
b符合本人可推知的意思
①客观上对其有益②有管理的必要
避免过分的介入他人的事务
B违反本人实际表达的意思但该意思不法或悖俗
自杀:举个牌子不要救我。违背公序良俗?
正当无因管理。拒绝他人救自己:悖俗
②正当事由的认定时点区分事务管理的承担与实施
承担:接管。
是否具备正当事由,应以事务管理之承担时为准
正当即成立费用请求权,费用风险的转嫁自始确定
违法性阻却的认定时点
为他人管理之意思的认定时点
A.真正无因管理的共通效果 事务管理实施中的义务(民981-983条)
a妥善管理义务
义务违反责任468条
b通知候示义务
c报告义务
d管理利益转交义务
B.正当无因管理的特别效果
a阻却违法
b排除不当得利
c必要费用请求权(特定情形下的报酬请求权?)
①费用支出不需要考虑管理是否有效果,只要是必要支出即可,实际管理目的无法实现无关②医生救助昏迷的病人:救助行为。医生的时薪?否定:强制缔约,违反私法自治。肯定:利他行为。
损害补偿请求权
(2)不正当无因管理
①不正当无因管理的要件
A.真正无因管理已成立
B.管理事务不具备正当事由
a管理事务违反本人实际表达的意思
b管理事务违反本人可推知的意思
②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效果
A.真正无因管理的共通效果(民981-983条)
B.不正当无因管理的特别效果
a违法性与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b不当得利关系
c本人主张无因管理利益的权利(民980条)
管理人接管时本人态度不同
民980,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主动的主张,不是被动的享有。拖入无因管理的轨道,管理利益的请求权。
管理利益× 不当得利法上的得利✓(2:02:00)
可能承担侵权责任,逾越了私法自治的边界
(3)真正无因管理追认
民984条: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把无因管理的关系拉进委托合同的内容,适用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双方都愿意的决定。
真正无因管理共通的特点:以受托人自居,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被管理人事后补意思决定。才具有正当性。
追认:把委托合同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嫁接但到追认后的双方。
①可以拉进委托的关系,管理人可以表示拒绝。②“要不要从一开始进入委托关系”
4.不真正无因管理
(1)误信管理
把别人的狗误认为自己的狗养,不当得利;侵权责任
(2)不法管理
明知是别人的狗,不当得利;侵权责任。
法效果上除了不当得利侵权责任,980条解决此问题
民980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