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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事故致1死,重庆西贸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罚30万

2023-10-18 23:22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西贸钢结构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西贸钢结构有限公司)

(碚)应急罚〔2023〕6-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西贸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2276552J)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卫星村瓦窑组21号

邮政编码:400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洋

职务: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重庆西贸钢结构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3年3月20日15时53分许,重庆西贸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名彩钢棚安装作业人员在重庆祥驰机电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屋顶转运彩钢瓦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受伤,后经现场抢救无效于2023年3月20日16时45分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3万元。经调查,重庆西贸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从事临边高处作业未组织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二是未对王*及其他雇佣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三是安排未持有高处作业资质的临时雇佣人员王*从事高处作业,四是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王*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且未按照规定线路作业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重庆西贸钢结构有限公司系合法企业;证据二:郝*洋、唐*、唐*森、张*等人的询问笔录、西贸钢结构有限公司关于事故经过的说明、《重庆西贸钢结构有限公司“2023·3·20”一般高坠事故调取资料清单》相关资料提交情况等材料,证明重庆西贸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从事临边高处作业未组织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二是未对王*及其他雇佣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三是安排未持有高处作业资质的临时雇佣人员王*从事高处作业,四是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王*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且未按照规定线路作业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1:“建筑施工中凡涉及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3.0.3条:“高空施工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初次操作人员应接受培训。”的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重庆西贸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事故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五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对重庆西贸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北碚区财政局,账号以缴纳罚款时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准,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来源: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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