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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临聘工人死亡,精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11·21事故调查公布

2022-03-17 22:17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3月17日,本报从深圳盐田区政府获悉,精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1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报告显示:2021年11月21日,盐田区海山街道海景二路1018号精茂城主楼5楼524商铺,深圳市国豪首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临聘工人在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作业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累计约128.57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而导致的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建设单位:精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5313C,法定代表人:郑开德。

事故施工单位:深圳市国豪首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3582194882,法定代表人:陈国豪。

调查组经过缜密调查分析,还原了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21日9时左右,深圳市国豪首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喻某鹏用车将陈某林(男,58岁,临时木工,死者)和陈某泉(男,60 岁,临时木工,死者哥哥)两人及装修工具、材料拉到精茂科技大厦运送到五楼524室后离开,留下陈某林、陈某泉进行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作业。16时30分左右,两人开始对524与525室隔墙上的第二层(第一层高约2.4米)石膏板进行安装,陈某林双腿跨立在木质人字梯两侧第三档(从上往下数,距地面垂直高度约1.6米),负责用气动螺丝刀将石膏板固定在轻钢龙骨墙面上,陈某泉在地面负责按需要尺寸切割石膏板,交予陈某林安装。16时40分左右,陈某泉将切割好的一块石膏板递给梯子上的陈某林后,蹲在地面继续切割石膏板,这时听到“砰”的一声响, 看到一块石膏板坠落在地上,随后看到陈某林摔下。

陈某泉看到陈某林摔下后将其转移到靠墙处,并坐在地上将伤者头部抱起。16时55分左右,来接施工人员下班的喻某鹏到达524室时,发现了抱着伤者的陈某泉和地上的血迹,意识到发生了事故。17时02分喻某鹏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7时24分拨打110报警。17时10分左右129急救人员赶到,在进行了现场紧急处置后,将陈某林抬上救护车, 17 时 41分伤者被送入盐田区人民医院急诊室,19时58分医院宣布陈某林临床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未按要求使用和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违反人字梯使用要求,跨过梯子顶部站在人字梯两侧作业,将石膏板贴上墙面时石膏板发生下滑,在阻止其掉落时,身体受到向外(相对隔墙)的反作用力,带动梯子上部发生偏移,导致人、梯失稳摔倒。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

(1) 深圳市国豪首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发放、监督工人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提供未经检验的自制梯子,安全生产条件未得到保障;现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 精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操作规程,未与深圳市国豪首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隔墙工程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 深圳市国豪首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2. 精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 陈某林,男,深圳市国豪首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临聘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 陈某豪,男,深圳市国豪首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3. 吴某武,男,精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三)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人员

1.周某根,男,精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招商相关业务。建议由精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刘德江、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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