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赛博朋克之阿Q正传(序)

2022-11-05 12:28 作者:雅音宮羽  | 我要投稿

我要给Q做正传,已经不止一两年了。但是一面要做,一面又往回想,来来回回起笔了四五次,每次都写到十来万字,就怒而投笔,在心中对自己说‘这不是鸽,这不是鸽’,但是终究还是鸽了。从这就可以看出来我并不是什么有长性的人。


但是就是这同样的故事,写了个四五次之后,每次也都觉得自己好似离那Q又更近了些,也不知道是Q变成了我,还是我变成了Q。天可怜见,我既不是Q,更不是Q的亲戚,我是怎么会变成Q的,所以应该是Q变成了我。


当年我翻看书一看,发现有个叫鲁迅的小说家写了一本书叫做阿Q正传,自然我也要写一篇Q正传。鲁迅说他的正传二字是从不入流的小说家的‘闲话休题言归正传’来的,那我的‘Q正传’就是从鲁迅的‘阿Q正传’这里来的,而且我还要抄他的文章。正所谓天下文章一大抄,抄,是知也。所以这么一篇死活憋不出来的文章,也就憋成了型。然而就是这么一篇没有头没有尾还涉嫌抄袭的文章,我写的时候,还是总是摸着键盘,听着歌,不知道怎么写得下去。


第一,一般来说,能经得起有人著书立传的,都是些千古风流人物。就算不是,也多少是些立传者能在病榻前能够拍着胸脯,吐几口老痰,对子孙自豪地说‘嘿,看看,这个大家虽然已经死了,但是他的灵魂通过我的笔尖永存了。’之后再脖子一扭,驾鹤西去是也。臧克家为了纪念鲁迅,写了一首诗,说‘有的人,把名字刻入石头,想不朽;有的人,情愿作野草,等着地下的火烧。’,然后又说‘把名字刻入石头的,名字比尸首烂得更早;只要春风吹到的地方,到处是青青的野草。’大抵是要歌颂野草,埋汰石头。可是鲁迅自己还说‘石在,火种是不会绝的。’所以不要学忠臣义士‘见于国破家亡之际,如敲石出火,一闪即灭,人主不急起收之,则火种绝矣。’所以说大概鲁迅其实是喜欢石头的,这就让我无法决断了。


那么Q究竟是石头还是不是石头呢?就算是块石头,也是块一碰就碎的石灰岩吧,经不起风吹雨打,但是还是勉强算是块石头,只是不成料的石头。这么看来,这种石头大概是任谁都看不起的,还不如去做野草。这故事无病呻吟,扰人清闲,还不如多写写风花雪月。


第二,我其实都不知道Q究竟是不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一般来说,传记,无论正传列传外传小传,都是要有个主角,还要有个名字。否则总不能有人写本‘上海人列传’,‘重庆人自传’,然后说这是本传记。这不叫传记,这叫地方志。同理,‘汤家外传’,‘王家内传’,这叫族谱家史。那么Q这个名字是有了,但是我又怎么得知这是不是一个人呢?


我只知道估摸着是有这么一个人,在大概是未来的某一年,在某处,是管自己叫做Q而且不以为耻的,所以这就是一个Q了。但是之后的事情,我就不好说了。至于Q是何年何月何日死的,更是不能问我了。有时候,我问别人,别人说这个人出奇的长寿,但是还有人说他案卷里是早早就已经死了,查都查不到,像是三月的雪一样融在了淤泥里是不见了。或许Q真的不是一个人,也或许人人都是Q。


第三,Q的故事应该从哪里说起呢?从呱呱大叫,孩童落地的那一刻写起吗?那未免也太过繁杂。那满月也写嘛?那周岁也写嘛?那三岁的时候抱着尿布支吾学语要写嘛?立传的通例,开篇无非就是要先说这是一个何许人也,在七岁是不是砍了一颗樱桃树。但是若把Q的故事这么展开的话,又过分无聊了。在他死前开始写呢?那又刚开始就要结束了。


所以我闭着眼睛,转动鼠标滚轮,随便得落在了时间线上的一刻,就那么在这一刻上着陆了。不是什么好时候,也不是什么坏时候,只能说,勉强是一个时候。如果以后还有时间,大可以换个时候重新开始,然后就又写了一遍。但是恐怕那时候,我早就忘了我现在想写的到底是什么了。今天我想要小桥流水明天我喜欢波澜壮阔,这又谁能说得清。


唯一能够让我欣慰的事实是,今年或许其实还没到那个未来,无论是那个叫做Q的,还是这个叫做Q的其实都根本不存在,我之前说的话也都是骗你的。也许有一天他们会存在,但是我希望他们不存在。而这篇文章,我自然是希望能多来几位朋友读,不过没有人来读我也没办法强迫人来读,只能自我安慰的暗骂几句‘曲高和寡’,又羞愧的脸红,因为自知我的曲实际上高不到哪里去,啰啰嗦嗦心猿意马,只是滥竽充数附庸风雅罢了。


最后,还是想要引用一下鲁迅先生的《火》:


“普罗米修斯偷火给人类,总算是犯了天条,贬入地狱。但是,钻木取火的燧人氏却似乎没有犯窃盗罪,没有破坏神圣的私有财产——那时候,树木还是无主的公物。然而燧人氏也被忘却了,到如今只见中国人供火神菩萨,不见供燧人氏的…………我们只看见点灯是平凡的,放火是雄壮的,所以点灯就被禁止,放火就受供养。”


当普罗米修斯遭受百鹰啄脏之刑的时候,他最痛恨的,究竟是惩罚他的宙斯,还是那些他知道将永远无法完全实现他所赋予的潜力,但是又是他所最爱的,人?


以上可以算是序。


赛博朋克之阿Q正传(序)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