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民间的平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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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的观念之争在于维护民间的思想生态与对话秩序的平衡,也是出于对平等价值的追求,平等是人际间的伦理基础。正是对于平等秩序的追求,民间才得以结成新的秩序状态,以此与等级权力和体制板块形成对峙,这里包含着对自由价值的确认和对个人权利的提醒。人是生而不平等的,为此要为其寻求平等,要进行以平等为价值取向的制度伦理变革,这是人类社会正义的理想。人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具有天赋权利,但这并不是一种事实描述,没有有效的秩序下,人与人之间可能处于霍布斯所说的“战争状态”。民间秩序也在于一种价值追求,其核心在陈述一个秩序的基本原则和最低目标,使得民间秩序不因为没有权力的强制而处于无序。鉴于人类天性中的权力欲望,民间秩序中也无法完全排除权力冲动,虽然这是一种奴性的本能,但若不加节制,它会破坏民间的平等秩序。民间秩序并不是无政府状态,但其本身就是对于等级秩序的反动,因为等级秩序及其科层制的官僚体制压缩了自由空间和权利范围。在伯林看来,这种平等的秩序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的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到某种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奴役状态的。虽然在民间秩序中没有权力主导的形式化强制,但是由精英情结造成的民间权力也会威胁到秩序建构的初衷,况且,平等本身也是极易被利用和扭曲的价值符号。尤其在有的自由主义者看来,平等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甚至认为平等破坏了个人自由的实现而成为一种类社会主义秩序。但是民间秩序是由无权者结成的松散联盟,若非对于平等价值的确认就不会逃离权力秩序,如果新的秩序以平等之名而等级化,一则背离了民间秩序的基本原则,二是会成为另一种权力体系的构建,使平等的理想乌托邦化。因此,在观念之争的背后,有必要警惕新的民间权力的形成,防止民间主体性的异变。
## 二
平等是普世价值所追求的重要价值观之一,自然也是民间秩序的重要追求,民间秩序的形成本身离不开对于平等价值的向往。在非民间秩序中,等级制度和权威观念对自由进行了长期压制,人性难以呈现他的舒展和真实状态,因为等级制本身已经剥夺了人们的基本权利。非自由状态中,等级制是一种统治的需要,它并不会关怀生命的真实诉求,自由是等级观念的天敌。欲压制自由,必先消灭平等。之所以说体制化知识分子在与等级制同构,是因为所有的体制本身都是科层制的级别划分,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金字塔结构来分配权力。在这种等级结构中形成了上一层对下一层的绝对压制,下一层对底层的压制,最底层对民间的压制,由此达到了一个观念压制一切的统一体系,最终服从统一的意识形态训导。这样一来,体制化的知识分子就由等级不同而分得了不同的“知识”权力,以此统领其权力范围的思想观念,然后形成思想的“统一”。这种非平等状态下的思想已不是思想,而是政治意识形态,这里只有服从而没有对话与交流,更不存在思想市场。这是人类发明的对真理的残酷压制之一,因为它堵塞了真理的渠道及其呈现的机会。虽然人们常说真理最终要战胜谬误,而实际上这是一种人类自我安慰的信心鼓励,许多情况下,真理并不能必然战胜谬误,起码在短期内如此,即便真理在摆脱了谬误的压制之后胜出那也是多年之后,而迟到的胜出已使真理付出了难以挽回的时间代价。在消除平等价值的权力策略中典型的方式便是以德治国,由于权力成为道德之师,大众只有听命于驯服而不能质疑任何权力行为。体制化知识分子则大力鼓吹素质论,以此消除普通大众或民间化知识人的言论资格,在形式和实质上排除平等的价值观。尤其是素质论本身已经预设了权力金字塔结构道德划分的合法性,贬拟了人的平等权利,成为统治阶级的奴役工具。
民间秩序在拥抱平等价值的同时更是警惕伪平等的出现。如同政治价值中的诸多术语一样,平等也常常被扭曲和利用,由此衍生出符合各自逻辑的各种含义,使其符合各自的主张。在权力体系主导的形式平等中,主要强调分配的平等,而只有权力核心才具有这种分配权,因此,平等的价值在此会被严重扭曲,平等成为权力合法性掠夺的价值符号。民主秩序中由权力主导的分配结果可以最大化地接近平等,因为民主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可以制衡权力的不平等倾向,可以有效调节权力的私利膨胀。但在非民主与非法治秩序中的权力主导则完全变成了一家之私,它会以平等的名义掌握和垄断资源,然后又以平等的名义吞噬资源,使“平等”成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敌人。鉴于权力的内在本质及其膨胀欲望,民间权力的形成也会仿效政治权力的特点垄断资源,然后使其掌握分配权。由于民间秩序的形成得益于政治权力的压制教训,因此,它对于各种平等的形式和实质内容有一种天生的警惕。任何强调结果平等就意味着必须有他人的服从,否则就不存在所谓的分配结果,平等的实质也就无能呈现。但这种服从区分了专制和民主两种状态,专制之下的服从分配只能导出阶级分化,而民主之下的服从只是履行契约。民主法治秩序中的平等原则可以达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原则的延伸,专制秩序中则恰恰相反。虽然都是以平等的名义进行,但其实质迥异,民主法治之下平等逻辑的展开可以符合平等的标准,而在专制之下会形成对于平等原则的侵犯。
无论平等多么容易被利用,民间秩序也不能排除这种构建中的理想,虽然出于平等的激情可能要伤及自由,但不能因此而抛离平等的价值。任何秩序构建都无法排除平等,即便专制政治也会以平等的名义进行自我化妆,民间秩序不能因平等被专制权力利用而视之为自由的敌人。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正义是指以德行来分配的,包括分配荣誉、政治职位或财富,每个人所获得应该与他的德行成比例,如果德行不平等的人受到平等的对待,或者德行平等的人受到不平等对待都是非正义的。之所以平等被广泛利用就是因为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即便是平等的敌人——特权也会强调自身的存在是为了平等的实现。民间秩序在理想构建中之所以还要强调平等的价值,一方面由于非平等的秩序造成对人的长期奴役,等级制度造成特权集团的耀武扬威,一方面由于平等照样是自由主义的重要内容,离开了平等,自由主义就缺少了基本正义。自由和平等在逻辑上并不必然矛盾,它们都是人类在社会中共处所必要的重要价值,也都是对于特权制度的反抗,只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价值排序。理想构建中的平等秩序并不是平均主义,而是指民间具有在共同规则并有均等的机会中通过自由竞争和交流而取得的位置的权利,是一种生命在自由竞争中通过独立或联合博弈而实现的秩序。因此,平等不仅是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重要价值选项,还是民间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因为民间秩序本身就是对特权的逃脱和反抗。
## 三
民间秩序对于平等价值的确认缘于平等与个人权利的关联,尽管人是生而不平等的,但是从自然权利来看,在自然的状态下人们应该有天然的自由与平等。从自然角度出发,每个人都是偶然的生命现象,不论其进入社会状态之后的差别如何,但从与生俱来的权利来说都是平等的。虽然自由主义的思想家对于平等有着不同的理解,但他们都承认每个人具有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为其他因素造成的不平等而被剥夺。康德也认为,任何一个人,一个理性的人都是作为本身目的的存在,而不是他人的手段,因为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道德能力和相同的尊严。也就是每个人都具有“绝对价值”,无论这个人的出身、性别、年龄、职业如何,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尊严。虽然不平等一直以来是人类的历史事实,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对平等的价值追求,只有对于平等的强调才有可能实现每个人的天赋权利,否则,部分人的权利将会在等级和特殊秩序的名义下被剥夺。奴隶没有权利,因为奴隶状态下没有平等价值的强调,相反的是奴隶制本身就是对不平等合法性的承认。极权主义之下的人也不存在什么天赋权利。因为极权主义剥夺了人们对平等价值的解读,平等被无制约的极权所绑架。在民间秩序中之所以强调权利的平等,是因为这个秩序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发表自己主张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垄断思想和观念的权力,并且在这种无权者组成的秩序中,每一个有权利表达思想的人要随时接受他人的质疑或批评。这不仅是权利平等之下的正常行为,还是为了让真理胜出的必要通道,民间秩序本身就是对于垄断观念的反叛。
平等不仅关联于个人权利,还关联于自由,更为民间秩序所珍视。目前,民间秩序中普遍接受罗尔斯的正义观,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的两条原则都与平等有关。第一条是平等的自由原则,也就是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就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条就是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也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强调了两个优先原则,第一是自由优先原则,自由只是为了自由之故才能被限制;第二是正义优先原则,包括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公平机会要优先于差异原则。实际上,这种正义原则着重强调了自由,只有自由才能导致平等,这种平等并不是现实中各种可描述情况的实质平等,而是一种平等自由的机会。只要每个人享有自由的权利的机会,这已经是一种基础性平等,其他的结果性平等是不可能绝对存在的。民间秩序中的每一个参与者其实并不要求结果的平等,但是每个人的自由表达、自由参与权利应该是绝对平等的,因为自由主义本身强调它的普遍性。另外,尽管民间秩序既然是一种无权者结成的松散联合,但相对于个人来说它已变成强势力量,所以在强调平等的同时必须强调个人自由,也就是自由优先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取代。这样才能让自由节制由平等价值的强调而出现的对于个人权利的影响,才不至于使平等优先于自由,因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个人必须保留各种秩序不得干预的私人空间。所以,自由的优先原则是一种重要的价值排序,它永远优先于平等,而恰恰是这种自由优先才能维护平等。
在提及平等时,自由主义者常常引用托克维尔的观点:平等与民主并非理想的社会愿景而是人类不可抗拒的一种历史发展趋势。由于人的行为的深层动机包含着对正当性的追求,因此,任何权力都已经无法忽略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追问,排除这种认同就会必然导致权力本身的危机。平等也是如此,追求平等还不仅是人们的一种理想激情,它已成为一切秩序构建的支点,离开了这一支点,平等也照样会遭到合法性的质疑。在民间秩序中的权威本身不具有权力的强制力量,它之所以成为权威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了秩序共同体的共识,同时包含着对于异议的宽容,否则,在一个无权者结成的秩序中很难存在下去。自由主义者反复强调,平等意味着法治的平等,也就是法治保障下的自由和权利,这是自由主义在构建理想社会结构时所强调的法治原则。而在民间秩序中,并不是对法治原则的排除,而是在非民主体制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真正的法治,司法也不会有它的本真状态,那么,在这种非自由、非法治秩序中的平等原则就离不开人们对于自由原则的强调。尽管在非民主状态下不存在政治自由,但是社会性自由、精神性自由空间的存在会调节这种秩序中个人与平等的关系,使平等的价值有一定的规范可循。根据社群主义的观点,每个人都不是原子化孤立的个人,每个人都会以不同的方式嵌入于社会关系之中,生活在社群中绝不只是具备作为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手段的工具性效用,还表明可望享用同参与社群实践相连的各种“内部财富”。这样一来,每个人的理性已不单是自由主义的强调,他本身在参与民间秩序时已具备了“法治”的自觉和道德能力,在此会自觉认同平等的价值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所以说,民间秩序本身就是对自由与平等价值的确认,这两种重要价值正是对于民间秩序的基本支撑。
## 四
对于民间秩序的构建也正是基于对平等秩序构建的努力,只有平等价值的支撑才能使民间秩序中的各种价值得以延伸,也才能使得各种思考自由和对话自由进一步展开。泰勒等社群主义者认为,追求人性之善的本质上的结构条件是同人的社会性的存在方式相连的,人脱离了社群联系是不可能的,任何个人化的自我只有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如果承认社群主义的这种观点不是对于自由主义的否定,反而是对自由主义的延伸和发展,那么在民间秩序这种松散的虚拟社群中首先是思考的平等。虽然思考是难以确证的事实,但它的确在左右人们的行为方式,尤其左右人们的对话方式。不论是体制学者还是民间知识分子,既然选择了民间化的秩序和路径认同就已经剥落了原有的身份标签,任何思考都是基于独立个人对于世界和社会的见解,这里不存在任何身份优势。思考的平等观意味着每个人都是相对于权力体制脆弱的个体,自身并不优先占有任何资源和思考优势,只有排除任何心理优势或劣势才可能接近我们愿望中的平等秩序。这同时也是民间立场的要求,只有如此才能吐出狼奶让思考回归本真状态,洞察到人类的命运和时代的疾病,也才能真正与民间秩序的命运紧紧联结在一体。思考的平等还意味着排除任何居高临下的体制化痕迹,他必须沉潜下来理解这个时代所发生的系列事件,思考民间秩序的建构、幸存的策略以及突围的路径。因为民间秩序并不提供寄情山水的精神内化,它是一种抵抗的资源,其目的在于为自由秩序的建构完成前期训练,所以它拒绝任何功利主义的介入。这种平等思考是基于民间秩序和每个人的民间身份认同,它并不存在任何强制,只是警惕任何权力和权威的形成。
在宪政国家,个人权利不只是不受限制的自由,而且是一种平等的自由,还要受到国家权力的保障。由于国家权力可能成为侵犯个人权利的主体,因而权力必须受到各种制约,并向市民社会敞开对话机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不仅拥有权力的人可以滥用权力,而且拥有权力的人如果没有必要的制约机制他会封堵与人们的对话渠道,因为对话意味着可能产生对于权力的异议。所以在专制社会,人们与权力者之间根本没有对话,只有命令与服从,任何执掌权力的人都有一种致命的自负,越是专断的权力越认为自己垄断了宇宙的真理。本来,民间秩序都是由无权者结成的,但因这种秩序中各种身份的复杂和多元,一些人一方面在体制内占尽风光,享有各种资源,一方面又介入民间秩序,想以此统领江湖,因此就破坏了平等对话的可能。本来,民间秩序中的对话是一种最不具功利负担的自由交流,其观念背后不应隐藏各种目的和背景,只是对于各种观念的一种澄清。但是资格论者往往排斥这种对话的平等性,总是以“专业训练”的优势实行对话的等级化,这样势必造成民间秩序的分裂。这种极权主义的基因也会在民间秩序中潜伏下来,尽管这是无权者的民间秩序,但毕竟一些人身上隐藏了因其在体制内的失宠而导致的权力情结,它暂时失去了活力,但其复活总会变得具有偶然性。这种极权主义给人遗留的精神痕迹不但妨碍平等对话,它还将以一种有害的韧性削弱当下,所以,民间秩序中的对话不会停留在永久的和谐状态,它必须以平等的姿态进行不屈的对抗,才能使各种缤纷的观念去伪存真。之所以强调平等地对话,因为即使在民间秩序中,单凭一个人的理念来规制和引导实践都是极其危险的,而且有的导向空间是并不存在的一种幻象。
这种平等的价值观就需要强调每个人自身参与秩序构建的权利,它不仅只是观念的交流和对话层面,携带平等的自由是一种实践。在伯林的积极自由观中,自由不仅仅是缺乏外在干预的状态,而且意味着以某种方式行为的权力或能力。自由是一种理性的自主,在这种状态下,一个人的生活由某种理性的欲望所支配,而不是由非理性的欲望所左右。这种积极自由还意味着集体自决,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在控制自己的社会环境中扮演一定的角色。民间秩序的理想就是为了构建一种平等的自由秩序,以此来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正是因为绝对平等是不存在的,平等本身也极易被利用或者形成与自由的冲突,所以只能限制各种对于平等价值进行破坏的因素。作为理性的存在者,自由是人类本质的存在方式,如何保卫自由,实现自由将是政治学的长期任务,民间秩序即是一种自由实践。它的平等观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够做与任何他人符合普遍法则意志相协调的一切事情,它强调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消除世俗社会的权力和权威压制,实现人的自由平等是一种理想,民间秩序正是在拥抱这种理想,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根本无法消除权力和权威,但并不否定它在价值强调方面的重要性。理想是对现实缺陷的克服和修正,民间秩序本身已经含有对这种理想的追求,因此,平等观是对现实特权及其阶层的厌倦和批判。在坚定地对于平等价值的追求和捍卫中,民间秩序才能得以确立,也才能使我们摆脱束缚,达到自由,获得解放。同时,平等价值观的强调也在于对民间主流部分形成中的提醒,因为即便在民间秩序中,一旦形成主流板块就意味着权力等级化的危险,会出现对于现实权力的妥协或者献媚橄榄。民间秩序应该是永远远离权力的一种批判性存在,它拒绝任何利益诱惑的招安,并且永远是一种“向所有特权发起无休止的攻击”,萨皮罗说,因为“这些特权是对个人发展的人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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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科学论坛 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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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4185/j.cnki.issn1008-2026.2016.09.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