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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断缴了,如何还能安享晚年?

2023-04-06 16:02 作者:澜亭企业法律咨询  | 我要投稿

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使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然而,在退休喜悦之余,很多人都会遇到这样的烦恼与难题,领取养老金的时候,要么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要么觉得领取的金额不够多。那么很有可能是员工因为某些原因存在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问题。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文中,小编主要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展开进行探讨。


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们只需要记住两个关键词:15年、退休年龄。


15年是指: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累计年限≥15年,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累计缴费年限≥180个月,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是指从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开始计算。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15年是最低标准,根据医疗保险“长缴多得原则”,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就越高。因此,如果我们在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存在中断并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的,很有可能影响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


退休年龄:办理养老保险退休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用人单位男满60周岁(特殊工种职工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干部管理岗位的,满55周岁)。




养老保险缴费多次中断的影响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规定并不要求连续缴费。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以后领到的养老金就越多。因此,如果中断缴费的时间越长,那么相应的累计缴费时间就会缩短,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存储的金额也会相对较少,最后到了退休时自然会觉得养老保险金要比别人低很多。以至,如果长时间中断养老保险缴费,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甚至会出现缴费年限不够,从而导致无法领取养老金的尴尬局面。


养老保险缴费中断后,如何补缴?


(1)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满足规定年限的情形。


对于养老保险缴费不满足规定年限的问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成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形:在《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实施后参保并缴费的,到了退休年龄不满足缴费年限要求的,应当继续缴费,直至满足缴费年限,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第二种情形: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就参保缴费了,实施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没缴满的,也是继续逐年缴,但是缴了5年还未满足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然后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用人单位未按时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中断,需要办理补缴。


职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

(1)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补缴年限。


按照杭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提供《参保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核定表》和劳动合同,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补缴。




用人单位致使职工养老保险断缴且无法补缴情形下的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之规定,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因此,劳动者可以就养老保险损失向企业进行索赔。


最后,对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标准,每个地方的计算标准都有所差别,我们根据最新的司法判例与各地政策来作为参考。


(1)根据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以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民终9773号二审判决来看,法院采取赔偿标准为:依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参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标准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


(2)根据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102民初7238号一审判决以及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11民终153号二审判决来看,法院采取的赔偿标准为: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5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劳动者保险待遇赔偿。


(3)根据《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按以下原则予以赔偿: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4)根据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21)晋1125民初1241号的司法判例,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标准=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标准×(15年-单位已缴年限)月×[企业平均维持的养老保险应缴比例÷(企业平均维持的养老保险应缴比例+个人应缴养老保险比例)],这也是近几年养老保险赔偿索赔案中赔偿金较高的判决。


通过以上各地法院司法裁判观点和实际案例可以看出,对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金额的计算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损失的计算方式,没有统一裁判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关乎每个人退休后余生的生活质量,我们只有有效地预防养老保险缴费出现中断的情形,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争取最大的养老保险金与赔偿金,才能实现安享晚年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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