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碗杀猪粉涉嫌商标侵权,无在先使用权被判赔偿3万元
为了一碗粉,杀了一头猪,这说的就是杀猪粉。
湖南有着“米粉之乡”的美称,据说最好吃的杀猪粉就在湖南郴州,地方特色也造就了杀猪粉店遍地开花,店招写着主打“杀猪粉”的粉馆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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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谁都可以写上“杀猪粉”三个字,唯独不能随便写“白露塘杀猪粉”,因为可能涉及侵权。
在湖南郴州苏仙区有一个白露塘镇,2017年7月熊某将镇名结合杀猪粉组合成“白塘镇杀猪粉”进行了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类别是43类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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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杨某通过转让流程获得了该商标,后于2020年11月将该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湖南省白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经营至今于全国各地都设有加盟代理店,有了较高知名度。
而同在湖南郴州的另一个区域北湖区段某,于2016年12月取得了“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馆恒隆店”营业执照,突出使用“白露塘杀猪粉”标识经营杀猪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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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标的在先使用原则,段某先使用了“白露塘杀猪粉”标识。
但是其于2020年7月将该店以5万元转让给了王某,与其共同经营“王记白露塘原味粉馆”,办理了以王某为经营人的新营业执照,并注销了原恒隆店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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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来了,虽然原段某的恒隆店在2016年就先使用了“白塘镇杀猪粉”,但是注销了执照就导致在先使用的事实中断。
后面王记粉馆在经营场所的店招、菜单等沿用“白塘镇杀猪粉”标识,实际使用时间只能从2020年7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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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是认为被告王记粉馆享有在先使用权,但经湖南高院二审后认为:
1、被告王记粉馆与之前的段某属于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
2、企业字号和商标标识的使用行为不能等同;
3、被告王记粉馆的实际使用时间在原告的获准商标之后;
所以判定侵权属实,撤销一审判决,判被告王记粉馆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计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