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经济法-02-银行法


02-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
担保贷款是基本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关系人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员及其近亲属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应当遵守资产负值比例管理的规定
资本 ≥ 8%
流动性 ≥25%
贷款余额 ≤ 10%
注意
存贷比例 ×
禁止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行为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商业银行可投资于自用不动产
如:新建办公大楼
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只能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间可以相互投资
同业拆借
禁贷,禁投 + 央行
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
接管
原因
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目的和法律后果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法人资格、债权债务不变
经营管理权利发生改变
期限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注意
不管延期与否,总共不能超过2年
终止
到期
死
接管期限届满前
活
接管期限届满前
终止
破产原因(仅只有外部原因)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
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需先经银保监会同意
破产债务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 →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 其他债务
接管和破产“不必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保监会概述
监管对象(不限于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
诚实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银保监会的措施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措施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在“人、财、务”上采取措施
人
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财
红利
收入
资产转让
务
暂停部分业务、新业务
增设分支机构
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 前述规定的有关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撤销清算期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
阻止出境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注意
不能只经过银行保险监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直接为之
查询、申请冻结账务措施
只能看,不能冻
账户查询可以直接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
冻结需要申请司法机关进行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职权的划分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职责(宏观层面)
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违反规定同业拆借
银保监会职责(微观层面)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审批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业务品种
审查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变更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
共同点
查假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