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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学 | 2022江苏专转本法学类理论及实操真题卷

2023-01-15 21:06 作者:默默学专转本总部  | 我要投稿

江苏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转本”选拔考试

法学专业大类专业综合基础理论试卷

注意事项:
1.本卷分为试卷和答题卡两部分,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试卷上无效。

2.作答前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准确清晰地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的指定位置。

3.考试结束时,须将试卷和答题卡-并交回。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假释:
答: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 罚执行制度。

2.秩序:
答:
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3.国家机构:
答:
指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

4.意思表示:
答:
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7分,共35分。

1.简述公民的基本义务
答: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 务。国家统一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重要条件。任何公民都负有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的神圣义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是维护民族团结。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③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④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 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⑤依法纳税的义务。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2.简述危害行为的特征
答:

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特征如下:
①主体特征性。危害行为是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
②有意性。危害行为必须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人的意识、意志与人的身体动静存在因果关系。

③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行为的有害性不仅指客观上的社会危害,还包括行为人对这种社会危害的主观认识。
④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只有在违反刑法规范时,才能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3.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 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力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
⑦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4.简述限制性死刑规定法人的成立条件
答: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剝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目前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刑法总则对适用死刑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①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贼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快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④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
①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②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③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④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⑤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⑥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以上六点+列举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代表国家的法律体系具体举例论述。

 

六、材料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一、刑法:是两个人共同实施抢劫罪,然后因为保安来了没有成功,他们便跑了,其中一个被逮捕,一个在父亲陪同下自首,问两人的量刑情节,犯了什么罪,应该怎样定罪?

答:考点:共同犯罪;犯罪未遂;自首的认定

二、民法:是甲19岁,乙10岁,两人得到红包1000元,然后甲委托丙买山地自行车,丙擅自决定买电动自行车,没有通知甲,甲拒绝接受,然后丙欲退掉车,在骑车返回的路上,路人丁横冲直撞冲到马路上,丙为躲避撞到丁,撞到一旁小卖部成的冰箱。

问题:1乙收红包的效力是否有效,2丙的行为如何定性,甲能否拒绝3对于成的损失,谁来承担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效力;委托代理;紧急避险。
答:
1.有效。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乙未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收红包属于纯获利行为,因此乙收红包的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a

2.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代理行为。甲为委托乙购买山地自行车,这是丙基于被代理人甲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属于委托代理,但丙擅自购买电动自行车,并未通知甲,也没有得到甲的事后追认。丙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应由丙自行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3.戊的损失应由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丁突然出现,丙为了躲避撞到丁,实施了避险行为,而造成了戊的财产损失,该险情是由于丁所引起的,故戊的损失由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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