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诉不捕专业律师


不诉不捕律师:刑事辩护的"新大陆"
作者|刘桂明(作者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辩律师,尤其是那些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不诉不捕原则的刑辩律师,是近年来司法改革大潮中的弄潮儿。这些刑辩律师之所以能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原因之一是他们找到了一块新的阵地。这块新的阵地就是-非羁押场所进行刑事辩护。
非羁押场所是指看守所以外的任何可以开展诉讼活动的场所或机构。从广义上说,凡是法律允许公民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地方都可以称为非羁押的场所;狭义地说,"非羁押的场所",就是指看守所以外的其他任何可以刑事诉讼活动的地方和机构;具体来说包括:第一类是非拘禁性监管场所即监狱之外的所有监外执行;第二类是不被关入监狱而由专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服刑地或劳动改造单位等。
在我国当前的法治背景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非羁押性监管措施已经成为一个趋势性的选择。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就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有证据表明其与犯罪有重大关系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2015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更是明确规定:"对于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在指定居所居住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监视居住"。上述规定的实施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提供了获得无罪判决的可能性。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操作规范等原因导致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201全国两会前夕,《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一些地方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并提出了要"人权的法律体系"、"加强人权司法"、"健全冤错案件防范纠正机制"等一系列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6)也强调了要"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说目前我国的刑事政策正在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转变着方向。
然而这种转变并不是没有代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