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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申请大改!允许无证无照!公司、合伙、企业法人登记统一

2020-12-02 09:47 作者:莫雪萱  | 我要投稿

以后公司、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登记全统一了!突发!营业执照申请或大改,将由行政许可改为登记确认!豁免登记范围,允许无证无照经营!增加歇业登记及虚拟地址登记!


营业执照申请大改,允许无证无照经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几点需重点关注:

1、商事主体登记由行政许可改为登记确认。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施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明确豁免登记的范围。豁免登记!地摊摆起来!

3、明确虚拟地址登记。虚拟地址登记仅限于个体网店。其他关于经营住所的要求权限下放到省及省以下。 明确可以虚拟地址登记,但范围限定在个体网店。

4、增加歇业登记。商事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此期间不发生任何交易的,申请歇业登记。先清税,后歇业。一次最长歇两年,可歇多次。歇业登记是创新之举,但是,办歇业前需要清税。且单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可多次申请歇业登记)。

5、分类处理无证无照经营。无证从事一般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行为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查处;无证从事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草案全文亮点提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二、《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阐明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登记是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我们认为,从事商业活动并非为法律普遍所禁止,而是通常被允许的,而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为,其内涵在于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者免除义务,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行商权)并非源自于授予,而是一项代表了自由意志的基本权利。同时,商事登记的功能之一是确立商事主体对内对外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这也是商事登记的目的,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创设新的私法上的相对权,只是通过公示的方式产生了对世权(对抗权)。因此, 商事登记不同于行政许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在当前商事主体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几无自由裁量权、并奉行准则主义,赋予了商事登记羁束行政行为的特征。 《条例(草案)》将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界定为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既否认了商事登记是对商事主体的许可,又保留了商事登记的创设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部分内容摘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 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下属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登记要求】 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填报登记信息,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施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营业执照管理

第五十三条【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亮照经营】 营业执照应当置于住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五条【规范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商事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决定,商事主体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五十六条【营业执照扣留】 登记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五十七条【商事登记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商事主体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商事主体登记档案资料。

第五十八条【营业执照式样】 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商事主体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节 登记事项监管

第六十二条【无证无照经营】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发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一般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行为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查处;发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无固定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节 撤销登记

第四节 强制退出

第七十四条【强制退出情形】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实施强制退出: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满6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未办理清算组备案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3年仍未依照相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废债务,被登记机关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

(四)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且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注销义务】 商事主体被强制退出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清算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六条【登记限制】 商事主体被强制退出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负责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七条【强制退出后果】 商事主体被强制退出的,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其名称。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强制退出时间和原因等信息外,其他信息不再向社会公示。

商事主体有前款情形的,其名称使用不受保护。

第五节 信用监管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虚假登记追刑】 在申请商事登记、备案过程中涉嫌伪造、变造有关文件材料或冒用、买卖、出租、出借身份证明文件、电子证书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登记机关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注册资本瑕疵】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商事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商事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商事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商事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不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经相关许可部门提请,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以上条款作出行政处罚,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商事主体作出其他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

第九十五条【无照经营】 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十六条【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相关人员无过错的,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法律责任】 利用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部门可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八条【分支机构法律责任】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九十九条【犯罪行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条【授权条款】 商事主体登记材料规范、经营范围管理、法定代表人管理、商事登记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外商投资准入登记原则】 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的,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在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如果草案通过并执行,那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营业执照的申请可谓大变化。

不过目前草案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在没正式实施之前,还是要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企业、公司、个体户的区别原来这么大!

不少人在进行商事登记时,对公司、企业和个体户的概念混的非常厉害。不是很懂这些组织的区别。

首先,我们把这五个名称分为两大类: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这么分类的依据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直接看做是“自然人”形态的),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简而言之,公司的负债,投资者砸锅卖铁也要还上);

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则属于法人组织,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比如我出资100万,公司债务1个亿,顶多把我的出资额全部拿去还债,而不需要我额外再承担公司债务)。



下面,再分别看看他们的区别



当然,以上所列举都是一般情况,实际情况更复杂,不懂就留言咯

大中小微企业、个体户等不仅概念上不一样,在日常的账务处理上也有很大区别,更不用说不同行业间的区别了。常言道,各行如隔山,对会计来说就是如此,虽然都是做会计,但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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