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起诉原则在校园欺凌案件中的创新运用

一、定义
支持起诉的原则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起诉的诉讼原则。

二、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1号晚上,北京市房山区某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室内,有三名男生围搂住了一名瘦小的男生,强行给他灌酒,此时边上有几位看热闹的同学,但并未上前制止。很快,被强行灌酒的同学就因为酒精反应站立不稳,这使得他们变本加厉,三人在教室追着他打,并将他抱摔在地。
上述中被欺凌的男孩名叫小赵,三名施暴者是他同班同学兼室友,经过调查,施暴者对小赵的欺凌已达四个月之久。施暴者每天让小赵做值日、给他们洗衣服、买东西跑腿,并对小赵无故殴打、强行灌酒,甚至喂大便。最终在班主任老师的报警下,警方介入。但其中两名施暴者因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另一名施暴者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年3月份,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李春琳作为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的检察官,他在办理这起校园欺凌案件时发现,由于本案中只有一名孩子满十六周岁承担了刑事责任,如果仅按照刑事责任来处理,受害人的权益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且案发后两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施暴者和其家长并未对小赵及其家庭赔礼道歉,也没有赔偿一分钱的损失,态度表现的十分傲慢。为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工作,房山区检察院决定,支持小赵及其监护人向其另外两名施暴者及其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开庭当天,李春琳检察官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当庭宣读了代表检察机关意见的支持起诉书,并对两名被告及家庭进行了法庭教育,法院当庭进行了调解,被告一方向原告写了道歉信并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承办检察官说,如果没有对校园欺凌的施暴者进行及时的制止甚至惩戒,将来施暴者会发展成为更严重的刑事犯罪。校园欺凌案件发生后,首先应该是关注受害人的心理问题,及时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其次就是让施暴者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受到相应的惩罚。作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检察职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