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分质检院解读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出口企业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在报关时需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广分质检院电话:13112719619 周经理 微信同手机号
图1鉴定结论示意图 如图1所示,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的鉴定结论包括7个条目,按照判定依据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下简称TDG)分类,《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以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判定。 一 TDG分类
主要包括正式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分类类别和包装类别四部分,分别对应于鉴定结论中的第1~第4条目,来源于TDG第3章的《危险货物一览表》,见图2所示。
图2 《危险货物一览表》示意图 01 危险货物 第1条目,包括正式运输名称和技术名称,对应《危险货物一览表》第2列“名称和说明”栏。 正式运输名称,《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最准确描述货物的那一部分条目,英文用大写字母、中文用黑体字表示。备用正式运输名称可写在主要正式运输名称之后外加括号[如:乙醇(醇)或乙醇溶液(醇溶液)]。条目中用宋体写出部分不必视为正式运输名称的一部分。正式运输名称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名称填写。 技术名称,应是科学技术手册、杂志和教科书中目前使用的公认的化学或生物学名称,或其他名称。不得使用商业名称。 在《危险货物一览表》第6栏中注明了特殊规定274或318的“类属”或“未另作规定的”正式运输名称,应附加技术名称,除非国家法律或国际公约因为它是受管制的物质而禁止其透露。见图3、图4。 其他情况不需要填写技术名称,见图5、图6和图7。
图3未另作规定的,第6栏中注明了特殊规定274
图4类属,第6栏中注明了特殊规定318
图5未另作规定的,第6栏中未注明特殊规定274或318
图6类属,第6栏中未注明特殊规定274或318
图7单一条目适用于意义明确的物质或物品 技术名称,应标出构成混合物或物品危害的最重要成分(不多于两个)名称。可以直接写在正式运输名称后括号内,如 UN 3394有机金属物质,液态,发火,遇水反应(三甲基镓),正式运输名称是“有机金属物质,液态,发火,遇水反应”,技术名称是“三甲基镓”。也可以单独写明,如正式运输名称:有机金属物质,液态,发火,遇水反应,技术名称:三甲基镓。 第2条目,联合国编号,对应《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列“联合国编号”栏,是根据联合国分类制度给物品或物质划定的系列号码,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UN 2421,就代表三氧化二氮。 第3条目,分类类别,对应《危险货物一览表》第3列“种类或项”栏,指物质的主要危险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按物质具有的危害或最主要的危害,将物质分为九个种类,有些种类再分成项。详见表1。
表1 TDG危险物质分类 次要危险性,对应《危险货物一览表》第4列“次要危害”栏,如物质具有一种以上危险性,需标出主危险性和次要危险性。UN 2421 三氧化二氮,具有毒害、氧化性和腐蚀性,《危险货物一览表》列明的种类或项为2.3项毒性气体,次要危害是5.1项氧化性气体和种类8腐蚀性气体,见图2。 第4条目,建议包装类别,对应《危险货物一览表》第5列“联合国打包组别”栏。对包装而言,不属于种类1、种类2、种类7、5.2项和6.2项的物质,以及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物质,按照它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为三个包装组别:打包组别Ⅰ:显示高度危害的物质;打包组别Ⅱ:显示中度危害的物质和打包组别Ⅲ:显示轻度危害的物质。 通常情况下,鉴定结论中的“建议包装类别”为Ⅰ类、Ⅱ类或Ⅲ类。但是,如图2所示,UN 2421 三氧化二氮,《危险货物一览表》第5列“联合国打包组别”栏不是Ⅰ类、Ⅱ类和Ⅲ类,而是为空,此时该物质的运输包装并不是没有要求,而是需要查看第8~第11列的包装规范,应该按照P200规定进行包装。 02 普通货物 正式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分类类别和包装类别四部分内容不需要填写或填写不适用。 二 GHS分类
对应于鉴定结论中的第5条目,来源于GHS分类。 GHS按健康、环境和物理危害,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统一分类。其中物理危险17项、健康危害10项和环境危害2项,详见表2。
表2 GHS危害分类 GHS分类共29项,每一项再细分不同的类别。 如果产品根据GHS分类标准,有分类,则按照具体的分类类别填写;没有分类,则不用填写或填写不适用。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判定
对应于鉴定结论中的第6条目,是否属于《目录》列明的化学品,根据GHS分类和《目录》进行判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共2828个条目。 (一)2828条,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存在易燃性分类,且产品闪点≤60℃,则符合《目录》2828条,属于《目录》列明的化学品。如闪点≤60℃的空气清新剂。 例外情况,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 (二)有含量说明的条目。
图8 《目录》1667条示意图 有含量说明的条目,对于图8中氢氧化钾溶液,如果氢氧化钾含量≥30%,则该产品属于《目录》列明的化学品;反之则不属于《目录》列明的化学品。 (三)无含量说明的条目。 在《目录》中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用作农药用途时,是指其原药。 无含量说明的条目,对于图8中氢氧化钾,需要查看GB/T 1919-2014《工业氢氧化钾》中氢氧化钾纯度要求,固体氢氧化钾的最低含量要求为75%(见图9),如果氢氧化钾含量不低于标准规定的最低纯度要求,则属于《目录》列明的化学品;反之则不属于《目录》列明的化学品。
图9 GB/T 1919-2014中固体氢氧化钾指标示意图 四 对出口企业建议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的鉴定结论涵盖了TDG、GHS和《目录》等内容,对指导企业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目录》列明的化学品、是否需要采用危险品包装及采用何种包装都有积极指导意义,可帮助企业准确判断化学品的危害,采取正确、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生产经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