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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套路贷”模式非法巨额获利!数罪并罚组织者获刑无期

2022-02-28 16:02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在经济活动中资金流是最重要的组成要素,一旦资金流断裂可能导致经济活动被迫中止。所以当产生此类场景时,用款人会采用一种古老的融资模式——贷款。一般意义上的贷款是由银行类金融机构审批发放。

而类似这样的模式被市场化、多元化以后出现了N多种衍生模式,其中有合法的、违规的、甚至违法的,可谓百家争鸣。其中涉嫌违法并且社会危害性巨大的当属传说中的“套路贷”了。

甲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个公司,以吸收合作股东、招聘业务员等方式发展组织成员并大肆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甲为核心的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甲主持确定实施“套路贷”的“商业”模式,组织、策划、指挥全部违法犯罪活动,其他成员负责参与“套路贷”的不同环节、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以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并长期雇佣律师为该组织规避法律风险提供帮助。

该组织及成员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过程中,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使、欺骗多名被害人办理借款合同并附带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的委托公证,并恶意制造违约事实,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名下房产过户到该组织或组织成员名下,之后再纠集、指使暴力清房团伙,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任意占用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抵押、出售或者与长期雇佣的律师串通、合谋虚假诉讼等方式,将被害人房产处置变现以谋取非法利益,并将违法所得用于该组织的发展壮大、组织成员分红和提成。该组织通过采取上述方式,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利用获得的非法收入为该组织及成员提供经济支持。

该组织在“经营活动”期间实施上述“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多个市辖区、数十名被害人及家庭,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且犯罪对象为老年群体,致使部分老年被害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甲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甲因犯数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高,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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