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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知性一切综合原理的系统展示之经验的类比之三个类比

2019-10-26 16:52 作者:心田安详  | 我要投稿

A.    第一类比 实体的持存性原理

原则:

实体在现象的一切变化中持存着,它的量在自然中既不增加也不减少。

证明:

一切现象都在时间中,只有在作为基底(作为内直观的持存形式)的时间中,通过在时间中同时并存或者相继的方式才能被表象出来。在时间中,前后相继或同时并存只有作为时间规定才能被表象。时间不能被单独地知觉到,但是在知觉的对象的过程中我们必定要遇到经验对象必须依靠的基底——时间,而时间让对象通过同时并存或者相继的方式被我们表象到。一切实在的东西、即一切属于物之实存的东西的基底,就是实体。一切属于存有的东西都只有通过这实体才能被思维。因此,现象的一切时间关系唯有通过与之发生关系才能得到规定的那种持存的东西,就是现象的实体。即是说,我们只能在时间中直观到对象的表象,而这表象是基于时间关系与对象的实体发生关系才显现到我们眼中的。所以,表象的变化并不代表实存的实体的变化(变多或变少、消失)。现象的那种作为一切变更的基底一直保持着同一实在的东西。所以,实体在存有中不会变更,它在自然中的量也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那变化的只是我们眼中的外观形式,实体的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而存在,却不会消失。【注意,这里的实体关注的是事物不同形态背后那不变的持存状态,与物自体有所区别。】

说明:

我们对现象的杂多的领会任何时候都是前后相继的,因而总是变更着的。在这种经验的对象那里并没有某种任何时候都存在的东西、即某种保持着和持存的东西作基础,而关于这持存的东西的一切变更和同时并存,不过是这持存的东西实存时有那样多的方式而已。所以只有在持存的东西中,时间关系才是可能的,所以说,持存的东西是时间本身的经验性表象的基底。在此基底之上时间的规定才是可能的。持存性是一个必要条件,在这个条件下,那些现象才能在一个可能经验中被规定为诸事物和对象。但什么是对这种必要的持存性及与它一起的诸现象的实体性的经验性标准,对此会在后面说明。

 

B.    第二类比 按照因果律的时间相继的原理

原则:

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连结的规律而发生

证明:

我知觉到诸现象一个紧跟着一个,即在一个时间里有物的一种状态,其反面曾经存在于前一个时间的状态里。所以,我是在该时间里连结两个知觉。现在,连结就并不单纯是感官和直观的工作了,在此也是想象力的综合能力的产物,想象力在时间关系上规定着内感官。它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联结前述两个状态,使得这一状态或者那一状态在时间上先行发生。时间本身并不能被知觉,而客体方面也不能在与实践的关系中仿佛经验性地规定何者在先、何者在后。因而我只是意识到,我的想象力把一个置于前面,把另一个置于后面,而不是在客体中一个状态先行于另一个状态;就是说,通过单纯的知觉,相互继起的诸现象之客观关系仍然还是未定的。这种前后关系的必定是通过两种状态的某种关系来设想,通过它,两种状态中何者置于前、何者置于后面被规定为必然的。这种综合统一的必然性的概念只能是一个纯粹知性概念,它并不处于知觉中,而在此它就是因果关系的概念。

随后区分了客体的含义。我们当然可以把一个客观对象称为客体,但在这里,我们也会把意识到的表象也称为客体。只要现象仅仅作为诸表象而同时就是意识的对象,那么它们就与想象力的综合中的领会即接受完全没有什么区别。由于我们无法认识物自体,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对象永远是表象。既然现象不是自在之物本身,却仍然是唯一能给我们来认识的东西,那么我们应该指出,既然杂多的表象在领会中总是前后相继的,应把怎样一种时间中的联结归于现象本身上的杂多。例如,立在我面前的房子,对于它的现象中的领会是前后相继的,那这房子本身的杂多是否也自行前后相继呢?这当然不会有人承认。但现在,一旦我把我关于一个对象的概念一直提升到先验的含义上,这房子就根本不是什么自在之物本身,而只是一个现象,即一个表象,它的先验对象是未知的。那么,在现象本身(但并非自在之物)中杂多如何有可能被联结起来?在这里,处于相继的领会中的东西被看作是表象,而被给予我的现象,虽然不过是这些表象的总和,却被看作这些表象的对象,我从领会的这些表象中抽出的概念应当与该对象相符合。立刻可以看出,由于知识和客体的一致即是真理,在这里所能探究的只是经验性真理的形式条件,而现象在于领会的表象的对立关系中,只有以这种方式才能被表现为与表象不同的、诸表象的客体,即:该现象从属于某条使之与任何别的领会相区别的规则,这规则使杂多联结的一种方式成为必然的。在现象中包含有领会的这一必然规则之条件的那个东西,就是客体。

我的知觉领会一栋房子可以从房顶开始,到底层结束,也可以从底层开始,到上面结束,同样也可以从右边或者左边来领会经验性直观的杂多。所以在这些知觉的系列中没有任何确定的秩序,可以使得我在领会中必须从哪里开始来经验性地联结杂多这一点成为必然的。但在有关发生的事情的知觉这里,这一规则总能遇到,它使得相互继起的那些知觉(在对这一现象的领会中)的秩序成为必然的。所以,在现在的情况下,我就必须从现象的客观相继中推出领会的主观相继来,否则那种主观相继就会是完全不确定的,也就不能把任何一个现象与另一个现象区别开来了。单是主观相继丝毫不能证明杂多在客体上的连结,因为它完全是随意的,所以客体的相继就在于现象之杂多的秩序,按照这个秩序,对一个发生的事物的领会是根据一条规则而跟随在对另一个(先行的)某物的领会之后的。只有这样,我才有权对现象本身、而不只是对我的主观领会说:在那里面有一个次序,而这也就等于说:我不能以别的方式、而只能恰好在这一次序中来进行领会。

我们设想在一个事件之前没有任何它按照一条规则必须跟随其后的东西先行发生,那么知觉的一切相继就会只是仅仅在领会中、亦即仅仅是主观的,但这一来就完全不能客观地确定何者必定是真正的先行者,何者必定是随后的知觉。我们以这种方式将只会是某种表象游戏,它与任何客体都没有关系,就是说,凭借我们的知觉将根本不会有一个现象按照时间与任何别的现象区别开来;因为在领会中的承继性到处都是一样的,因而在现象中没有任何规定现象的东西,来使得某个一定的次序成为客观上必然的。于是我不会说:两个状态在现象中前后相继;而只会说:一个领会跟随着另一个领会,这只不过是某种主观的东西,而不规定任何客体,因而根本不能被视为任何一个对象的知识(甚至也不是现象中的知识)。

当我们经验到某物发生了,我们总是预先假定了它按照一条规则跟随其后的某种东西先行于前。单纯在我的领会中的次序如果不是通过一条规则在与先行之物的关系中被规定下来,是根本没有资格成为客观的。我使我的主观的(领会的)综合成为客观的,这件事总是在考虑到一条规则发生的,根据这规则,现象在其次序中、也就是当它们发生时,是由在前的状态得到规定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关于某种发生的东西的经验才是可能的。

我们自己拥有的表象不过是我们内心的这种或那种在时间关系中的内在规定。那么我们是怎样做到位这些表象建立一个客体,或者超出它们的主观实在性的各种百姓,还要赋予它们以某种我不知道是什么样的客观的实在性呢? 只要我们研究一下,与对象的关系究竟会给予我们的诸表象以什么样的新的性状,这些表象由此将获得的尊严是什么,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关系所造成的只不过是使诸表象以某种形式的结合成为必然的,并使它们从属于某种规则。反过来说,只是由于在我们表象的时间关系中某种秩序是必然的,这些表象才被赋予了客观的意义。一旦我知觉到、或是预先假定,在表象杂多的秩序性中有某种先行状态的关系,表象是从这先行状态中按照某条规则而随后产生的,某物就作为事件或发生的事情而表象出来了。就是说,我认识到了某种对象,我必须把它放置在时间中某个确定的位置上,这个位置在先行状态的后面,而不已别的方式归之于它。

如果我们的感性有一条必然规律,因而一切知觉有一个形式条件:在先的时间必然规定随后的时间(因为我只有通过先行的时间才能达到随后的时间),那么时间序列的经验性表象也有一条不可或缺的规律:过去时间的现象规定着继起时间中的每一个存在,而这些作为事件的现象只有当那些先行现象在时间中为它们规定了存有,即按照一条规则确定了它们的存有时,才会发生。因为只有凭这些现象我们才能经验性地认识到时间关联中的这样一种连续性

一切经验极其可能性都需要知性,这倒并不在于知性使表象变得清楚(这不是首要的),而是使一个对象的表象一般来说成为可能。这件事的做成是由于知性把时间秩序加到了现象及其存有身上,因为它赋予每个作为结果的现象以时间中的一个就先行现象而言的先天规定了的位置,它使得现象与时间本身达成一致,而时间是先天地为自己的一切部分规定其位置的。诸现象必须在时间中相互规定其位置,并使得这一位置在时间秩序中成为必然的,就是说,跟随而来或发生出来的事情必须按照一条普遍规则而跟随于已包含在先行状态中的东西之后,由此而形成一个诸现象的序列,而它借助于知性在可能知觉序列中产生出来、并使之成为必然的这个秩序和持续的关联,正和在所有的知性都必须在其中拥有其位置的那个内直观形式(时间)中先天地见到的是同一个秩序和关联。康德认为,知性把一个东西(时间)加给了对象,所以对象才能被表象出来。

某件事情发生了,这是一个属于可能经验的知觉,这可能经验当我把现象按照其在时间中的位置而看作规定了的、因而看作能根据在知性关联中的某种规则而总是发现的客体时,就是现实的经验。这条按照时间次序来规定某物的规则就是:在先行的东西中必定有使该事件必然地跟随而来的条件。那么充足理由律就是可能的根据,亦即现象就其在时间的相继序列中的关系而言的客观知识的根据。这里是说,我们之所以可以必然地让现实的经验呈现出来,是因为有某种先行的东西是这个事件呈现出来的条件,这就是知性能力,具体说是充足理由律的因果律,它属于知性的先天原则。以下就是对因果律作为先验原则的具体展开。康德认为,充足理由律的论据仅仅是基于下面的情况。一切经验性的知识都需要想象力对杂多的综合,这综合总是继承性的,也就是在其中诸表象总是一个跟随一个的。但这种相继在想象力中根本不是按照(何者必须先行、何者必须随后的)秩序来规定的,一个个跟随而来的诸表象的序列同样既可以视为后退的也可以视为前进的。但如果这种综合是(对一个给予现象的杂多的)领会(一说,统觉)的综合,那么这一秩序就在客体中被确定了,更确切说,在这综合里有规定着客体的一种承继性综合的秩序,按照这一秩序,某物必然先行于前,而这点一经确定,另一物必然跟随于后。所以,如果我的知觉要包含某种事件的知识,也就是某物在此现实地发生的知识,那么它就必须是一种经验性的判断,在其中我们想到,这次序是确定的,即它在时间上把另外一个现象作为前提,它必然地、或者说按照一条规则跟随这个现象。反之,如果我设定了先行之物,而事件不是必然地跟随其后,那我就会不得不把它只看作我的想象力的主观游戏,如果我在其中表象出了某种客观的东西,我也必须只把它们称之为一个梦。【以上是说,我们必须有先天地按照时间次序来规定某物的规则,即通过天天统觉的综合将秩序在客体上确定下来,才能在经验过程中获得一种秩序性。相反,如果知只是独断设定先行之物,不符合先行的知性能力,即先验知性的因果律,那么事件就不会是必然地跟随其后了,一切都将是想象力的主观游戏,因为先行之物的设定是独断的,而不是符合先天能力中的先行之物为经验奠基的标准。】所以,诸现象(作为可能的知觉)的这种关系——按照这种关系,后继之物(发生的事情)是被某种先行之物在其存有上必然地、并且是按照某种时间规定而规定了的,——因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就是我们的经验性判断在知觉序列方面的客观有效性条件,因而是经验的客观有效性条件。在现象的相继中的因果关系原理甚至就是先于经验的一切对象(它们服从继承性这个条件)而起作用的,因而它本身就是这样一个经验的可能性根据。

这里康德给出一个原因与结果同时的情况来说明它同样满足现象之间因果连结的原理。这个情况,比如说,火炉作为原因与房间的温暖这个结果是同时的。在这里,从时间上时候并没有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继序列,而是两者同时的。但是在结果最初产生的那一瞬间,它总是与其原因的因果作用同时的,因为假如原因在前面一瞬间停止存在,该结果就根本不会产生了。注意,我们针对的是时间的秩序,而不是时间的过程;即使没有任何时间流过,这种关系仍在。比如把一个铁球放在平坦的床垫上会随之出现一个凹陷。这结果看似与原因同时发生。但是,动作已经意味着原因性的主体对结果的关系了。既然一切结果都在于具体发生的事情,因而在于按照前后相继性来标明时间的那个可变易之物,那么可变易之物的最终主体就是作为一切变更者的基底的持存的东西,即实体。

一切变化都只是通过因果作用的连续动作才可能的,而这动作就其实匀速的而言,就称之为力率(Moment)。变化不是由这些力率构成的,而是借助于力率作为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就是一切变化的连续率,其根据是这样的:时间以及时间中的现象都不是由一些最小的部分构成的,而物的状态在其变化时却毕竟由所有这些作为要素的部分而过渡到了它的第二种状态;现象中实在之物的区别正如时间中量的区别一样,没有一个是最小的,所以实在的新状态是从它还不存在的前一状态开始,通过其所有无限种程度而形成起来的。

经验性知识的一切增加及知觉的每一步进展,都只不过是内感官的规定的某种扩展,亦即时间中的某种进步,其对象可以随便是现象或是纯粹直观。这个时间中的进步规定一切,而本身自在地不再被任何东西规定。这进一步的各部分只是在时间中并通过时间的综合而被给予,但不是先于时间的综合而被给予。因此,知觉向时间中跟随其后的东西的每一过渡都是通过这一知觉的产生而对时间的规定,而由于时间总是、并且在其一切部分中都是某种量,则一个知觉作为一个量,其产生就是通过所有的程度而从零开始,一直达到它的确定的程度。这就揭示出一种按照变化的形式先天地认识一条变化规律的可能性。我们只是在预测我们自己的领会,其形式条件既然在一切被给予的经验之间就寓于我们之中,当然必定能够先天地被认识。

正如时间包含着实存之物向跟随之物连续进展之可能性的先天感性条件一样,知性借助于统觉的统一就是对现象在这一时间中的一切位置进行连续规定的可能性之先天条件,而这是通过原因和结果的序列达到的,原因不可避免地引起结果的存有,并因此而使时间关系的经验性知识对任何时间而言(普遍的)、客观地有效。

 

C.    第三类比 按照交互作用或协同的法则同时并存的原理

原则:

一切实体就其能够在空间中知觉同时的而言,都存在于普遍的交互作用中。

证明:

当经验性直观中一物的知觉能够与另一物的知觉交互地接续时,两物便是同时的。我的知觉可以先指向月亮,然后指向大地,或者反过来,但正是由于这些对象的知觉可以交互地相互接续,我就说这些对象是同时实存的。于是,同时并存就是杂多的东西在同一时间内的实存。人们不可能知觉到时间本身,以便从事物被设定在同一时间中得出这些事物的知觉相互能够交相接续。所以1)想象力在领会中的综合将只会把两个知觉中的一个指定为这样一种知觉,即当另一个知觉不存在时它在主体中存在,以及交替地这样来做,但却不会2)把这两个客体指定为同时存在的,即当一个客体存在时另一个客体也同一时间存在,并把这种情况指定为必然的,以便这两个知觉能够交互地相互接续。康德认为想象力的综合只会处理单个的知觉,并交替地处理多个不同的知觉,但不能将两个客体指定为同时并存的。但我们确实有一种可以将经验中的两物判定为同时的能力,康德认为这就要诉诸于使得这些外在地彼此同时实存之物的诸规定交互连续的知性概念,以便能够说,诸知觉的这种交互连续是在客体中有根据的,由此把同时并存表象为客观的。在诸实体的关系中,一个实体所包含的诸规定,其根据却包含在另一个实体中,这是一种影响的关系,并且如果交互地这一个包含有另一个中诸规定的根据的话,它就是协同关系或者交互作用的关系。诸实体在空间中的同时并存只有以它们相互的交互作用为前提,才能够在经验中被认识,所以交互作用也是诸物本身作为经验对象的可能性条件。

说明:

如果作为现象的实体的杂多性中每个实体都完全是孤立的,即任何一个都不对另一个起作用,也不接受另一个的交互影响,那么,它们的同时并存将绝不会是一个可能知觉的影响,并且一个实体的存有决不可能通过任何经验性的综合之路而达到另一个实体的存有。因为当你设想它们被一个完全空的空间分离开来时,那么从一个实体到另一个实体在时间中继续着的知觉,虽然能够凭借一个相继的知觉而规定后一个实体的存有,但却不能够分辨出,这个现象是客观上接续着前一个实体呢,还是说同时并存的。所以除了单纯的存有之外还必须有某种东西使得两个时间中的对象互相规定对方的位置。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上述实体才能被经验性地表象为同时实存的。只有那本身是另一个东西或它的诸规定的原因的东西,才规定另一个东西在时间中的位置。所以,每个实体都必须是另一个实体中的某些规定的原因性,并同时自身包含有另一个实体中的某些规定的原因性,并且同时自身包含有另一个实体的原因性的诸结果。就是说,它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力学性的协同性中。

协同性在德语中有双重含意,可以指共同性的意思,也可以指交互关系的意思。我们在这里已后一种意义使用,即作为一种力学性的协同性,没有它,甚至就连场所的协同性(空间上的共同性)也永远不可能得到经验性的认识。没有协同性,任何(对空间中的现象的)知觉都会与别的知觉断绝开来,而经验性的表象链条、也就是经验,也将会一遇到某个新的客体就完全从头开始,而前一个表象就不会与它有丝毫关联,或不可能与它处于时间关系中。

在我们的内心中,一切现象作为包含在一个可能经验中的东西,都必然处于统觉的协同性(communio,共同性)之中,并且,只要诸对象都应当被表象为同时实在地结合着的,那么它们就必须在一个时间中交互地规定它们的位置,并由此构成一个整体。

通过交互关系,诸现象就其相互外在却仍然处于结合之中而言,就构成了一个复合物,而这样一类复合体是以诸多方式成为可能的。因此,一切其他关系由以产生出来的三种力学性关系,就是依存性(变化背后实体的持存性)关系一贯性关系(处于时间的一贯性之中)复合性关系(交互协同,同时存在)

 

附:依据时间样态所作的经验的三种类比及其价值

以上正是经验的三种类比,它们只不过是对诸现象在时间中的存有的规定的诸原理,所依据的是时间的所有三种样态,即作为一种量而对时间本身的关系(存有的量,持续性),作为一个系列而在时间中的关系(即前后相继),最后是作为一起存有的总和而也在时间中的关系(同时性)。时间规定的这种统一性是彻底地力学性的,即是说,时间不是被视为经验在其中直接给每个存有规定其位置的东西,这规定不可能,因为单纯的时间不能是知觉的对象。相反,诸现象的存有唯有通过知性的规则才能按照时间关系得到综合的统一。

凭借对事物的单纯概念,不论我们怎样尽量对之进行剖析,都不可能从一个对象及其存有中得出另个一个对象的存有或它的实存方式。现在留给我们的只有经验的可能性,即一种知识的可能性,在这种知识中,如果一切对象的表象要对于我们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话,这些对象就必须最终能够给予我们。这个第三者的本质的形式就在于一切现象的统觉的综合统一,在其中,我们找到了对现象中一切存有作普遍必然的时间规定的那些先天条件,它们使经验性的时间规定成为可能。我们甚至找到了先天的综合统一的诸规则,它使得我们得以对经验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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