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西乡塘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公布 多车连环相撞起火3死1伤

南宁讯 日前,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外公布《广昆高速南宁市西乡塘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1年1月2日19时52分许,在广昆高速百色往南宁方向618KM+800M处,发生一起一辆货车与三辆小型客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月2日上午9时,韦平驾驶广西顺大物流有限公司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到凌云县泗城镇且村货场等候装货(木材),下午13时许开始装货,16时装货完毕后出发,沿212国道行驶至伶站乡高速公路入口旁一饭店(无店名)用餐,用餐后驾车于17时8分从伶站收费站驶入广昆高速,17时9分驶入伶站服务区加油,19时52分行驶至619 KM +28M处(该路段为施工路段: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广昆高速公路K616+188~K619+307处修建坛洛西枢纽互通,挖掘占用公路的涉路施工,第一行车道封闭向右侧变窄区域,车辆在第二行车道上行驶)时,由于韦平驾驶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超速行驶,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追尾碰撞在前方行驶的桂A6782T号小型轿车尾部,桂A6782T号小型轿车受碰撞后被推行碰撞粤S2U89X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粤S2U89X号小型普通客车再碰撞桂A0B561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且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推行桂A6782T号小型轿车过程中,桂A6782T号小型轿车车尾部起火燃烧,造成桂A6782T号小型轿车上李桂兰、黎国庆、黎梓萌三人死亡,黎有敏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为广西顺大物流公司,登记住所为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2-C4号二楼,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普通货运,核定载质量为14.98吨,车辆识别代号为LGGX4C358HL474030,发动机号为A5CL4H30018,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驾乘人员意外险等险种,该车于2018年1月8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桂交运管南4501080169164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核发机关为南宁市良庆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经查:该车实际所有人为韦平,于2018年1月从广西顺大物流公司贷款购买,首付9万元,双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8日止,以广西顺大物流公司的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和营运资质,由韦平实际经营、自负盈亏。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韦平,男,35岁,广西凌云县人,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为事故发生时桂AV3196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22日,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限至2027年4月22日,发证机关为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查:韦平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非广西顺大物流公司备案驾驶员。2018年1月,韦平聘请陈大任为桂AV3196重型仓栅货车驾驶员,在广西顺大物流公司办理了备案。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聘请行为为口头约定。2020年7月以后,韦平没有再聘请陈大任为桂AV3196重型仓栅货车驾驶员(2020年12月底临时聘请过陈大任驾驶过一次),而是自己驾驶该车,至事故发生。韦平2020年4月、8月参加过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但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台账显示韦平、陈大任2020年全年都参加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台账不真实。
另查明,韦平在2018年1月至事故发生,驾驶不同类型车辆,共存在有24次交通违法处理记录,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是车辆超速、超重、违停、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禁止通告区域通行、驾驶证未年审以及驾驶人未系安全带、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等,韦平已于2020年4月14日前处理完毕。
(三)事故道路情况。
根据事故现场照片结合实地勘验及调取施工相关材料分析,该路段施工手续齐全、警示标志设置符合规范。
(四)天气情况。
2021年1月2日17时至21时,事故现场天气为晴天,最大风速为2.7米/秒,气温为8.7~18.7℃。
4.事故车辆起火原因鉴定情况。
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桂A6782T号小轿车起火原因鉴定意见:
(1)排除外来火源、电气故障或线路短路导致桂A6782T号小型轿车起火,起火原因应为碰撞导致燃油泄漏后,遇碰撞产生的火花或金属部件与地面摩擦产生的火花或高温排气管燃烧而引燃车辆。
(2)排除外来火源、电气故障或线路短路导致桂AV31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起火,起火原因应为桂A6782T号小型轿车起火后引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韦平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间接原因。
1.广西顺大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昆高速南宁市西乡塘区“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批准逮捕人员(1人)。
1.韦平,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1年3月23日被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4人)。
2.李燕凤,广西顺大物流公司专职安全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检查发现事故车辆车主韦平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违规驾驶货车营运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顺大物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罗杰,广西顺大物流公司安全科科长。对安全科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失察,未能检查发现事故车辆车主韦平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违规驾驶货车营运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顺大物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雷馥光,广西顺大物流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不力,对分管的相关科室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顺大物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雷宗衡,广西顺大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检查发现事故车辆车主韦平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违规驾驶货车营运,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个)。
6.广西顺大物流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基建报》韦立军 整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