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的原则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
那么尽职调查的原则包括哪些方面?
进行尽职调查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原则
1、调查内容要全面
(1)就企业组织而言,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涉及企业的沿革、合法性、股东的构成与变更、内部治理结构、下属机构以及关联企业等;
(2)就企业权利而言,其涉及企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等;
(3)就企业义务而言,其涉及银行贷款、借款、或有负债、正在进行或者面临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税收等;
(4)就劳动人事而言,其涉及所有关键雇员的劳动合同的年限、竞业禁止、是否存在与原单位未了的纠纷;
(5)就股东而言,其是否从事与被投资企业的类似业务、其是否涉及重大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其股权是否被质押等。
2、材料要全
调查者必须调集所有材料,单就拟投资对象的股权结构而言,除了查阅拟投资对象当前的工商执照之外,还要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书、出资协议、验资报告、股份转让协议、股权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文件。
二、透彻原则
以专利为例,投资者不仅需要了解其是否拥有专利权,还要了解其是专利权还是专利申请权,是否存在权属上的纠纷、有效期间、专利权的地域范围以及专利许可情况等内容。再以应收账款为例,投资者不仅需要了解其应收账款的数额,还要调查应收账款性质、产生原因、账龄、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债权人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调查者不仅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详尽的审核,还要求调查者与相关当事人、政府机构和中介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沟通。
三、区别对待原则
针对不同的企业,法律尽职调查应该有所侧重。首先是处于不同发展期的企业的调查重点不同。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可以分为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因此不同时期的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应该不同。就种子期的企业而言,因为其法律关系十分简单,所以重点应集中于其创业团队、知识产权等领域;而对于比较成熟的企业,尤其是Pre -IPO项目,因为其成立时间相对较长,其牵涉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隐藏的风险点也就更多,因此就应该全面调查,但重点是应比照拟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开展调查。
行业不同也决定了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不同。在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是决定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若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则可能导致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缺失,甚至连企业存在的基础也将丧失。
企业背景不同,同样要求调查的重点就不同。企业设立之初即为股份制企业的,其股权结构相对清晰,因此其重点应集中于公司治理结构;对于那些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改制是否规范、改制文件是否齐全、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否已经妥善解决则是必须关注的;而对于民营企业,则要重点关注其内部制度的规范性、公司的股权架构、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联交易等因素。
四、独立原则
风险投资机构能够独立地进行尽职调查并作出自己的判断,风险投资机构和尽职调查人员均保持独立。